「人民」高於一切嗎?──與林義雄先生商榷
(發表於2000年3月26日《中國時報》第15版,刊出時編者改題目為「人民的分身不要僭稱本尊」。文中畫底線部份為事後增補,報紙版無。)
民進黨主席林義雄先生認為,制憲與修憲權乃是屬於人民的最高權力;是這個權力賦予下位的司法部門若干權力(例如違憲審查),因此司法機關不可以反過來臧否、侵犯更高一層的國民主權的表達。林先生維護民主原則的用心或許感人,不過他對於憲政主義和法治的理解需要商榷。
制憲與修憲權屬於人民,當然天經地義;問題是「人民」如何現身?根據什麼標準我們知道「人民」在說話?鬆散地說,任何全國性選舉產生的機關,都可以聲稱自己代表人民;因此,至少立法院、國民大會、以及總統都可以宣稱自己是「人民」的分身。不過分身不要僭稱本尊。憲政主義的分權抗衡原則業已說明,這些人民的代表都只是分身,不然豈有本尊自己抗衡自己的怪事?
「人民」的本尊出現之時,也就是制憲或者修憲之日。可是我們不要倒果為因。不是說任何修憲的舉動,都可以推論為人民的現身;而應該說,因為人民出場,修憲才取得了正當性。當然,這裡我們回到了原先的問題:什麼情況下,可以說人民現身了?
「人民」不是一個自然存在的東西,而是要用政治途徑建構出來的。建構的途徑不一,端視誰在建構、以及建構出來的結果能否被接受。因此,動輒祭出人民這個政治正當性的最後泉源,不僅有其概念上的困難,也有其政治上的利害風險。比較慎重的憲法,於是對於人民的現身、也就是正當的修憲行為,定下了極為高峻的多層門檻。美國憲法就是個好例子。據一位美國憲法學者的估計,最無爭議的修憲案,也應該經歷十年的爭議和考驗,才有資格聲稱表現了人民的意志,是人民的聲音。
其實,在美國的憲政聖經《聯邦論》第78篇,有一段話值得林先生參考,我們必須長篇引述:「若是人民發現憲法與大眾的幸福發生矛盾,他們有權可以修正或是廢除憲法。……但是我們不可以據此推論,在大多數選民的暫時傾向與現存憲法的規定衝突時,人民代表有理由違背這些規定……這種違憲行為,法院不能加以縱容。除非人民曾經通過鄭重、合法(solemn and authoritative)的手續對現行憲法加以廢除或修改,它對人民的集體和個人永遠具有約制力量。在採取這種行動之前,人民代表不得藉口人民意見如何而違背憲法。議會在社會輿論鼓動下侵犯憲法時,法官必須要有不屈不撓的稀有毅力,才能忠實地執行他們作為憲法監護人的責任。」當然,何謂「鄭重、合法」,不是所謂清流或者黨團可以擅自認定的,必須經過憲政門檻的考驗才看得出來。
由此可見,林先生矢志維護人民權力,卻忘了區別人民的分身與本尊。結果,他實際上辜負了法官維護憲法的善意。至於「政治正確」的民主觀,認為「人民」高於法律,也是一個半對半錯的說法。立法誠然必須人民的認可,可是法治還關心立法背後的後設性規範,用意即在闡明,法律需要滿足民主以外的其他正當性標準(換句話說,還有其他的標準,不僅不容由民主程序來違背,反過來還要節制民主程序)。例如,國大代表給自己延長任期、或是以政黨名額剝奪一般人民參與修憲的權利,都違反了基本的程序正義,當然可以根據法治的後設原則加以制止。不過這個問題離開林義雄先生的論點稍遠,也就不必深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