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叡人〈賤民宣言〉批判的一點補充
謝謝趙剛老師翻出舊文重新下註,才又拜讀了吳叡人的〈賤民宣言〉。針對〈賤〉文,已有了重要的好評論(見文末連結中趙剛的評論與邱士杰的補評),在此基礎上,這裡就只補充一點,也就是關於〈賤民宣言〉開宗的立論基礎「民族自決」的問題。
「民族自決」論,被〈賤民宣言〉作為「弱小民族」的自然「出路」,又以國家間霸權秩序(帝國)來反批它的欺罔,強調台灣未能實現「主權國家」的悲劇性格(想玩遊戲,卻連棋局都進不去)。需要被問題化的正是「民族自決」一概念,因為它發展過程與歷史實踐,一點都不那麼想當然耳,它見證了兩條幾乎平行的左右翼版本:一是威爾遜版本的「自決」(self-determination);另一則是列寧就弱小民族解放問題而發展的「民族自決」(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
簡單來說,前者設定了國家間體系中以文明的「主權國家」作為單位的談判格局,它的提出過程重整了一戰後世界秩序,包括了以「立憲民主」為核心的「美國模式」對外輸出;而列寧原則的焦點則次關於弱小民族、殖民地/半殖民地人民如何「解放」於殖民主義、帝國主義壓迫,而與它相制約的則是被壓迫民族之間的聯合,以及民族解放必須扣合階級解放──「跨民族的無產階級鬥爭」以及運動組織上的跨國統一。換句話說,列寧民族自決原則下的實踐者,正是1920年代之後的共產主義運動國際主義連帶。〈賤民宣言〉中的「民族自決」,語言看似親近列寧原則,但它的前提與企圖,卻恰恰服膺了威爾遜的自決論。
那就來仔細看看威爾自決論的內容吧,下方簡列了它的發展過程(註1),在其中我們可以看到,殖民地的「人民主體」逐漸被「殖民地人民利益」與「民意」所置換,「民族自決」也被置換為「自決」;而「主權國家」作為它的前提,更是它的直接效果:
– 1916年5月27日演講,威爾遜第一次提出戰後秩序重整的核心原則:主權國家之內與之間的政治協商需要以「被統治者的同意/以合意為基礎」(the consent of the governed)和「各主權國家平等」(relateto each other as equals)(22)為前提。
– 1917年1月22日演講(peacewithout victory)再申明他對於戰後和平重整,是以美國價值與原則為前提,而戰後國際秩序原則為「國家平等」(equality among nations)和「人民大眾政府」(populargovernment),並且需要以和平(非革命與暴力)方式達成。
– 1917年3月5日演講,依舊以「國家平等」和「民意」為兩個主要原則,挑戰獨裁政權合法性。所謂民意,指主權疆界之中的合意。
– 1917年4月美國以「民主、弱小國家解放」為名對德宣戰,強調「brotherhood ofmankind」。
– 1915-1916年列寧民族自決(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概念提出並發展,1917年列寧宣布布爾什維克取得俄國政權,並提出「解放一切殖民地,以及一切依賴、受壓迫、沒有主權的人們」英法等帝國產生合法性危機。1918年1月5日英首相國重申參戰目標(Caxton Hall Speech),企圖以「自決」(self-determination)和「以合意為基礎」(consent of the governed)抵制布爾什維克的民族自決論以拉攏英左翼,此為自由主義版本「self-determination」原則的首度出現(但僅限於歐洲與非土耳其地域的奧圖曼帝國)。
– 1918年1月8日,威爾遜發表「14點聲明」(Fourteen Points)重申美國參戰目標與戰後和平秩序方案,但其中並未闡明「self-determination」立場,主要討論在於地理區域重整。聲明的第五點雖然專門處理殖民地問題,但當中卻僅涉及「殖民地人民的利益」(the interests of colonial populations),且為他者裁定,而非殖民地民族自決(40)。是為威爾遜對列寧民族自決的回應。
– 1918年2月11日,威爾遜再次宣讀「14點聲明」,首次提出「自決」(self-determination)一詞(但其核心仍就是人民的「利益」),關於戰後國際秩序重整的問題,則是強調「自決」(self-determination)和「合意政府」(government byconsent)。
– 1918年7月4日佛農山美國獨立日演講,強調戰後國際秩序需以「人民大眾的合法性」(popular legitimacy)為基礎,而關於領土、主權、經濟、政治關係的任何安排,則需:「principles of honor and of respect for the common law of civilized society that govern the individual citizens of all modern states in their relations with one another」(44)。
我們注意到,當中不斷重複提及的「原則」是:equality of nations(弱小國家在國際間協商權利);right over might(和平的國際秩序重建);consent of the governed(強調國際協商需得到人民同意,同時此為國家政府的合法性),最後一點在1918年2月之後成為「民族」有權進行「自決」(the right of peoples to “self-determination”)。而關鍵在於,行使自決權、達到「合意」的「主體」,到了最後越來越清晰:他必須是一個現代國家文明社會範圍內的公民個體,而以此為基礎產生的法律與民意,才會得到國家間體系的認可與尊重。也就是說,威爾遜自決原則的設定,其實並不適用於非文明的「落後」地區。這樣的理解,於是合理化了威爾遜自身的種族主義,以及他在美國殖民地菲律賓問題上持的相反態度。
在此,我們看到了威爾遜「自決」與列寧「民族自決」的本質差異:相較於布爾什維克所使用的「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威爾遜並未使用「民族自決」,而僅使用「自決」。因為,在威爾遜那裡「自決」等同於「self-government」和「government by consent」等先行概念,這成為戰後國際秩序重整「普遍價值」(註2),它雖然達成了某些殖民地的民族國家化(所謂的「去殖民」),但它的本質與政治目的,決定了它不可能適用於一切弱小民族與殖民地半殖民地人民的鬥爭。而現實中,威爾遜原則成為美國一戰末期至戰後「美國模式」的意識型態宣傳戰核心,用來與列寧的民族解放進行對比。
有了這些認識,我們在去對照〈賤民宣言〉的開頭二段。文中看似批判了「民族自決」以及主權國家體系內的霸權結構,但這樣的批判並未導向一個列寧主式的民族解放論與無產階級鬥爭,而是要求台灣必須至少具備「主權國家」形式,才能參與遊戲、才能聯合「弱小國家」以和霸權競爭。而整篇宣言,更以牢固化「台灣」作為疆界與行使主權的絕對必要性,來鞏固「民族」的範疇(原住民主體在其中又是點綴了)。
吳叡人是理解歷史的,那他應該知道,早在1919年巴黎和會上霸權國家的貪婪嘴臉早就已經宣告了威爾遜原則的破產,而列寧的民族自決原則在1917年俄國革命過程中樹立,並為之後各地共產黨組織接受採用;而研究台灣史的吳叡人更該知道, 1921年開使由民族資產階級主導、持續10年之多的台灣設置議會請願運動,以及在1920年代中期之後農民組合成立、台灣文化協會左傾、台共成立所展開的具有階級鬥爭、民族解放、無產階級連帶、國際主義性質的運動與實踐,具體體現了1920年代台灣反殖民運動從「威爾遜主義」走向「列寧原則」的分歧與轉向。某種程度上,是階級性質規範了它的民族面向。
換句話說,〈賤民宣言〉看似以「弱小民族」作為立場,矛盾地既批判、又捍衛「民族」的「自決權」,其中的弔詭之處,是剷除了歷史過程中的整個列寧的「民族自決」範疇與其歷史意義,以及台灣反殖民運動當中的具體實踐。應該說,〈賤民宣言〉既恨又愛、既撇嘴又想要的「民族自決」(以及與其共構的整套文明社會進步觀的欺罔性)正是威爾遜原則在21世紀的具體實現。
胡清雅 2013/4/17
註1:此處對於威爾遜主義發展的過程,整理自Erez Manela在《The Wilsonian Movement》一書,括弧中的數字為頁碼。這些摘要整理出自2011年春汪暉來新竹交大社文所進行一學期的講學,課程名稱「亞洲視野:中國歷史的敘述」的課堂導讀筆記。參考Erez Manela: The Wilsonian Movement, Chapter 1,2,3,5 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7.
註2:這裡引了威爾遜主義的幾段文本,來觀察其中的主要問題。「We believe…that every people has a right tochoose the sovereignty under which they shall live…thesmall states of the world shall enjoy the same respect for their sovereignty and for their territorial integrity.」 (1916年3月);「『the united state could stand for noothers』—but at the same time could and should beapplied universally, since they held 『the affectionsand convictions of mankind』 and were shared by 『forward looking men and women everywhere, of every modern nation,of every enlightened community.』」(1917年1月)「general principles of open diplomacyrather than secret treaties, freedom of the seas and of trade, the reduction ofarmaments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an 『association ofnations』 that would guarantee the 『political independenceand territorialintegrity』 of great and small states alike…」(1918年1月8日,14點原則 )「It would be predicated on 『the settlement of every question, whether of territory, of sovereignty,if economic arrangement, or of political relationship, upon the basis ofthe free acceptance of that settlement by the people immediately concerned.』」;「The peace settlement would have to replace an international systembased on power with an international society in which interaction among nationswould comport with the 『principles of honor and of respect for the common law of civilizedsociety that govern the individual citizens of all modern states in their relations with one another.』」(1918年7月4日,佛農山美國獨立日演講)這些發表內容,可以看見威爾遜宣言中,構成「自決」的前提,至少包括主權(sovereignty)、疆域(territory),而以主權國家作為自決單位的則是「現代國家」,它由經過啟蒙的個體市民(enlightened, individual, citizens)構成。這是「國家—國家」的現代國家之間的國際秩序,在此的govern by consent形式也就是立憲民主,也是參與國際決議、享有國際平等權與自決權的前提。
相關閱讀:
吳叡人〈賤民宣言〉:http://blog.roodo.com/nakts0123/archives/11163597.html
吳叡人〈台灣後殖民論綱〉:http://www.ptt.cc/bbs/NTUDalawasao/M.1127991724.A.2B6.html
趙剛〈「新右派」出現在台灣地平線上了:評吳叡人的〈賤民宣言〉〉:http://www.facebook.com/notes/%E8%B6%99%E5%89%9B/%E6%96%B0%E5%8F%B3%E6%B4%BE%E5%8
7%BA%E7%8F%BE%E5%9C%A8%E5%8F%B0%E7%81%A3%E5%9C%B0%E5%B9%B3%E7%B7%9A%E4%B8%8A%E4%BA%86%E8%A9%95%E5%90%B3%E5%8F%A1%E4%BA%BA%E7%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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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士杰的評論:http://www.facebook.com/La.Scienco.Proleta/posts/10151651635962425
延伸閱讀:
列寧〈民族問題提綱〉:http://www.marxists.org/chinese/lenin/marxist.org-chinese-lenin-191306.htm
列寧〈論民族自決權〉:http://www.marxists.org/chinese/lenin/marxist.org-chinese-lenin-191402-05.htm
羅莎‧盧森堡〈民族問題與自治〉:http://www.marxists.org/chinese/Rosa-Luxemburg/Rosa_190806.htm
文章來源:胡清雅臉書網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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