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元豪:家庭團聚不是權利嗎?
對所有已婚者來說,夫妻團聚是非常重要的權利。如果有任何人告訴你,不准與另外一半見面。相信您一定會覺得這是拆散天倫,違反人權。
然而,號稱人民權利最後一道防線的司法機關,最近卻作成一個令人不解的決議。最高行政法院在9月12日作成決議,外籍配偶申請簽證遭到拒絕,在台灣的配偶(多半是丈夫)不得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理由是:第一,台籍配偶並沒有什麼權利遭到侵害。第二,申請簽證的是外配,不是台籍配偶,所以提起訴訟的當然也只能是外配。
這個決議對於跨國婚姻的權利保障非常不利。在外館被拒絕簽證的外籍配偶,要撰寫訴願書,並向外交部提起訴願,有太多實際上的困難。如果能由台籍配偶在台灣提起爭訟,那會容易得多。但現在這條路也被限制了。
更令人無法接受的,是最高行政法院竟然不承認「拒絕簽證」會限制了配偶雙方的「家庭團聚權利」!早在民國78年,司法院大法官釋字 242號解釋就已經認定「正常婚姻生活」是憲法所保障的權利。去年的釋字 712號解釋,更針對兩岸婚姻,認定國家應該積極保障家庭團聚的權利,以維護婚姻幸福與家庭和諧。而公民政治權利公約以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也都明文保護家庭生活的權利。而家庭權本質上就是「家人共同享有」的權利,那裡能硬性區分你我?
與最高行政法院相比,行政院法規會早在民國 96年就決議承認,外交部拒發外配簽證時,夫妻的家庭團聚權利均受限制,因此台籍配偶亦得提起行政爭訟。監察院對外交部的調查報告與糾正文,也都再三強調「拒發簽證」對家庭團聚權利的傷害。甚至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也有多個判決承認台籍配偶得以「利害關係人」的身分提起訴訟。但最高行政法院一向抱殘守缺,拒絕承認台籍配偶的訴訟權能。真讓人不解,睿智的最高法院法官們,怎會做出此種不知人間疾苦的決議?他們是完全不承認家庭團聚權利?還是以為「家庭團聚」「家人共同生活」的權利,只是外配的權利,而不是台夫的權利?職司「人權最後一道防線」的法院,怎能在這方面還不如行政院、監察院?(作者為政大法律系副教授,畢業印第安那大學布魯明頓校區法學博士(SJD, 2003)。「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