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1 月 23 日
廖元豪

廢除集遊法不能因噎廢食 (刊登標題為:警察別只挑軟柿子吃)

「圍陳」事件過後,許多大學教授與學生靜坐,主張修改《集遊法》。事實上,以前民進黨立委多是《集遊法》的強力支持者;反倒是國民黨立委朱鳳芝,已參酌民間團體如台權會的建議,提出一個相對進步的《集遊法》修正案。但在這樣的政治氣氛下,集會遊行權利似乎被污名化,修改《集遊法》也變得遙遙無期。

提供適當場所抗議

作為一個多年來致力推動廢除《集遊法》的學者,我對這次事件與《集遊法》有以下看法:
第一,我完全同意政府可以,而且應該管理交通秩序,保障人身安全。為保障一個人的人身安全,把千千萬萬人隔開,在「必要」時是可以的。美國總統派遣軍隊,保護黑人學生進入原本都是白人的學校就讀,就是一例。

所以,如果警方真的擔心群眾侵犯陳雲林的人身自由(的確也不是無的放矢),劃出管制區,讓群眾的抗議能被他聽到看到,但卻「打不到」。在此範圍內,警方的管制百分之百OK。

但逾越這個範圍,就過分了。警方只負責維持秩序,保障安全,不負責「取悅」—即使陳雲林是「貴客」。

尤有甚者,警方有義務對示威者「提供適當場所」(釋字445號解釋) ,讓他們抗議。這個「適當場所」不是說給他們一個深山或偏遠的草原,讓示威者自說自話;而是某種「有效傳達意見」的場域。所以,如果隔得太遠,禁制太多,讓陳雲林享受到「安靜舒爽無聲空間」那反而對言論自由箝制太過。這次在總統指摘「執法過當」之前,警方這類不當處理情況,真是罄竹難書。

第二,《集會遊行法》該廢,但跟本次事件未必有絕對關聯。警方的許多措施,即使沒有《集會遊行法》也可以做(如:劃定交通管制區、逮捕攻擊的現行犯、控制其他有立即危險行動的人);反之,警方很多莫名其妙的行為(如:強迫唱片行打烊停播音樂、沒收國旗、無令狀亂搜索),就算有《集會遊行法》也不能做。

事實上,真正規模夠大,而且有政黨動員的群眾運動,《集會遊行法》根本管不住。那都已經達到政治協商的階段,哪是警察決定的?

留給社運喘息空間

《集會遊行法》的可怕,在於連小規模、不阻礙交通也不妨礙他人安全的「小行動」,也可以動輒鎮壓而沒有任何有效的救濟管道。所以,一定要廢除,才能留給社運一點喘息空間。

從這次事件也可以看出,要想真正矯治警方濫權,重點「不只是」廢止《集會遊行法》,而是同時要給警察人員更平衡(人權、比例原則)的訓練—不要成天抱怨什麼「過猶不及」、「難以拿捏」,這本來就是執法人員該學的。
面對大規模的政治示威,該怎樣執法應該是「高層」的政治決定。反之,如果是政治性較低,或是規模很小的集會遊行(大部分的社運行動),請警方拿出「專業」來權衡「人權」與「秩序」,切記「比例原則」。別總是柿子挑軟的吃—人愈少,愈少政治性,你們愈兇!

廖元豪/2008年11月10日蘋果日報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