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宰制還是性宰制?(良婦與淫婦)
晚近反對性交易合法化的人士,認為性交易是對弱勢女性的性剝削或性別宰制,因此必須限縮性交易(如紀惠容<不能漠視性產業裡的性別宰制>2009年6月30日《中國時報》)。但是如果性交易真的造成男人宰制女人,那麼為何不徹底開放男妓,促進男性性工作,以求性別權力平衡呢?何以要連男性色情一併打壓?何以連非弱勢女性從娼也一併禁止?看來,反對性別宰制可能只是藉口,掩蓋另一種根深蒂固的宰制,也就是性宰制。
性宰制把女人分成良婦與淫婦兩種不平等的階層,良婦因為本身的性價值觀,只在愛情婚姻前提下發生性關係,並且謹守貞潔、制慾、忠誠等性規範,而能獲得男權社會的讚許與報償,可以在社會階梯中步步高昇。凡是位居社會高位或重要職位的女人都不是被視為淫婦的女人,只有良婦好女人才能堪為楷模、母儀天下。另方面,淫婦則飽受社會歧視與壓迫,命運和其他受到性宰制的同性戀、跨性別、性道德有污點者、愛滋病患等性多元人群一樣。
由於良婦淫婦之分就是在於彼此性價值的高下,如果性價值趨向多元化,如果社會逐漸不再以性淫蕩與否來判斷女人高下,良婦的優勢位置就會受到動搖,淫婦也可能會有出頭天。
女性性工作者就是淫婦的重要代表,性交易的合法化則可能會改變原有單一的性價值觀,使得良婦與淫婦趨向平等,改變淫婦被宰制的命運,也使得良婦不再壟斷社會利益。因此,良婦為了自身性價值免於貶值,堅持性交易是道德低劣、社會之惡、性別宰制等等,必須限縮或禁止。
不過,良婦口中反對性別宰制,反而掩蓋了女女之間的性宰制,造成更大的性別宰制。試問:如果我們真的關心性別宰制下弱勢性工作者的處境,那麼為了保障女性人身安全,豈不是應該容許性工作者聘請保全?性工作者忙於工作,可能還要兼顧家庭,一根蠟燭兩頭燒;如果性交易有完善的周邊服務(經紀、管理、組織分工、服務員、資訊、交通、托兒、工會等等),就像一般商業交易,豈不是更能使弱勢婦女得到安全、舒適、改善經濟與社會地位、壯大本身力量等等好處嗎?限縮性交易只是繼續污名化這些性工作者,怎麼會是反對性別宰制?
性別宰制在過去的主要制度是婚姻家庭,但是婚姻制度在當代的改良下已經減少性別宰制的狀態,現在還應該繼續被改良下去(如同性婚姻、通姦除罪、婚姻期限自由化等),而不是禁止或限縮婚姻。同樣的,賣淫制度也可以改良來促進性別平等,例如在賣淫制度的設計上保障性工作者不被剝削;在工作時間地點與環境上,保障性工作者最合理的勞動條件;協助性工作者成立工會,准許其從事公益活動,提升社會地位。這些才是真正反對性剝削的做法。
(本文原載於《蘋果日報》2009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