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情自由就像言論自由
李敖在北大演講說言論自由就好像A片或成人色情片,沒什麼了不起。他的意思是,看似洪水猛獸的言論自由一旦開放了,大家也就習以為常,不會天下大亂,就像色情片也不是什麼妖魔鬼怪,開放之後大家都習以為常一樣。
李敖的說法(「開放言論自由就像開放色情」)還可以顛倒過來問:開放色情是否就像開放言論自由呢?這也就是說,色情自由是否就是一種言論自由?而查禁色情也就是查禁言論自由?
這個問題在最近的台灣有相當的現實性,因為台灣的刑法二三五條至今仍以混亂且主觀的猥褻觀念來查禁色情,而且經常採取破壞法治精神的選擇性執法。例如之前有人寫色情小說因內容涉及警察而被法辦,還有人因為使用露骨的文字在網路上進行性邀約,由於不涉及援交或性交易,警方竟然也使用刑法二三五條來取締。更不要說圖書和網路分級,以及晶晶書庫同志圖刊被沒收起訴,無一不是訴求目前幅員廣被的刑法二三五條。
查禁色情的法律在二十世紀後葉,主要是針對所謂「色情工業」的影像產品,但是隨著社會歷史演進,色情在今日出現了新的面貌,更使得過時法律有可能侵害言論自由。
由於目前影像製作與流通成本降低,網路個人化書寫興旺(如部落格),我們看到了非商業性質的個人色情書寫、或不具規模的個人色情影像製作(自拍、視訊真人秀、自製或改製影片或動畫、自製或改製漫畫圖片等)。這些不同於色情工業的「個人化生產」基本上是自戀文化下的個人自我表達或表現,人們(不論年齡)都意圖分享他們的工作、愛情、疾病、家庭朋友、休閒、思想、嗜好、外表、個性、慾望、想像、情緒、知識、偶像崇拜、搞怪態度或隱私生活等等,之中當然也可能包括分享裸露身體或性生活或性幻想等等。
重要的是,上述這種個人化的色情生產(文字或影像)主要建立在自我表達的「良心」上──個人誠實而無所保留的表達自我,其創作衝動和過去文學藝術的創作精英相同,甚至可能扮演各類社會功能(如諷刺或批評現實、發洩集體情緒等),因而其實就是一種民主的、非精英式的創作自由或言論的表達。
對晚期現代的許多自我而言,情慾或身體的存在方式已成為自我認同的核心(明顯例子就是同性戀),禁止其自我表達,不可免地會造成對其自我的不義壓迫,更何況這些自我表達或自我特色是無涉他人的「私德」,在網路上更常屬於想像的領域。如木子美之類的大陸網路寫作者不但可透過色情書寫來表達自我,其他人也可以透過這些書寫找到自我認同和自我表達的方式(即,它說的正是我的故事!)。這樣看來,積極促進這些文字的流通反而是有利於他人、且出於利他動機的。
在高度原子化(孤立自我)社會中,民主化的文化生產有著創造新的社會團結與形成各類社群的功能。對個人化或民主化色情的生產、消費、流通懲罰的法律,都可能會對個人自我造成異化與剝奪社會言論自由。
2005.09.25 中國時報
卡維波(作者為中央大學哲學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