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1 月 23 日
陳宜中

集遊權利意味著什麼? (刊登標題為:有真小人、偽君子 集遊法修不動)

伏爾泰有句名言:「雖然我不同意你的意見,但要用生命捍衛你說話的權利」。這句話不僅僅適用於言論自由,也適用於集會遊行的自由;不但適用於十八世紀的法國,更適用於據說已實現了「自由民主」的今日台灣。

不過,正如同言論自由不包括惡意毀謗他人的自由,集會遊行的自由也不包括對張銘清、對陳雲林、對大陸記者進行人身恐嚇、甚至拳打腳踢的自由。這類威脅到他人(被抗議者、第三者)人身自由的行徑,本不屬於集遊權利的保障範圍。無論台灣的「集遊法」有多麼不妥,近日來部分抗議人士的流氓行為,在任何「自由民主」社會皆是合理的執法對象。公民的集會遊行權利,乃至發動「公民不服從」的權利,皆是自由社會的基石;前者須受到高度保障,後者須受到寬容。但涉及侵害人身自由與安全的流氓行為,卻不在保障或寬容之列。

陳雲林這次來台,引發了民進黨等人的強烈抗議。有些人說:要不是張銘清事件在先,要不是綠營先出言恫嚇,要不是部分抗議者準備打人,警方又何必如此大陣仗地保護陳雲林?照此說法,責任全落在抗議方式相當不文明的綠營身上。

然而,縱使確有理由避免張銘清事件重演,縱使陳雲林的人身安全極為重要,警方的某些執法手段卻仍有過當之虞。如果警方為了防範流氓行徑於未然,而連帶地在其他方面也大幅限縮集遊權利,我們便不得不提出質疑。要言之,針對流氓行為,警方該硬的地方可能還不夠硬。但針對那些不涉及人身自由與安全的抗議行為,警方該軟卻不夠軟。像拉布條或一般性的靜坐抗議,其實毫無必要小題大作。

綠營人士的抗議訴求,有些人很贊同,也有些人認為只是胡鬧。但無論我們同不同意其具體訴求,集會遊行都應當是受到憲法高度保障的公民基本權利。和言論自由一樣,集會遊行的自由是「色盲」的,是不分藍綠的。而且,特別需要保障的,首先就是反政府及異議人士的集遊權利。

正因為集會遊行是公民之基本權利,台灣的「集遊法」早已不合時宜。集會遊行要先獲得警方批准,光是這一條,就可以打憲法官司。此外,無論執政黨是藍是綠,警方在集遊場合先出手打人之事,層出不窮。關鍵在於:「集遊法」賦予警方太大的裁量權力。此法本身就是個擴張警察權力、縮限集遊權利的惡法。

集遊法之所以改不動,更重要的政治關鍵在於:藍綠政黨為了執政方便起見,都不太想修或廢這個法。民進黨執政了八年,集遊法仍穩如泰山。不但不思修改,在兩年前紅衫軍反貪倒扁時,民進黨的中南部縣市長竟大開倒車,不許紅衫軍集會遊行。今昔對照,這難道不是極大的諷刺?

在紅衫軍運動期間,部分泛藍政治人物也嘗到了集遊法的苦頭。當時,主張修法者不在少數。但今年國民黨重新執政了,許多人換了位置就又換了腦袋。在國民黨已全面執政的情況下,若真想修掉集遊許可制,其實一點不難。但究其心態,跟民進黨又有何兩樣?

若說藍綠政黨是「真小人」,台灣還有一群選擇性地(不)支持集遊權利的「偽君子」。當民進黨(國民黨)打壓集遊權利時,他們悶不吭聲;等到國民黨(民進黨)如法泡製時,他們就站出來搶道德光環。集遊法之改不動,這些偽君子及其「選擇性的正義」亦難辭其咎。

「雖然我不同意你的意見,但要用生命捍衛你集會遊行的權利」。正因為台灣社會始終欠缺這種公民文化,所以直到今天,集遊權利一方面被歪曲為流氓行為的自由放任,另一方面則仍未得到切實的憲政保障。而除非大家能夠以超越藍綠的「自主公民」精神、寬容心和同理心,不斷去拓建、深化自由民主共和的政治文化,否則,這項基本權利的落實仍將遙遙無期。

陳宜中(中央研究院人社中心副研究員、《台灣社會研究季刊》社成員、《思想》季刊編委)  原載於聯合報2008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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