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我者留,逆我者去」的移民政策?
前立委馮滬祥被控性侵害菲傭Rose事件鬧得滿城風雨,在嚴重泛政治化的台灣,焦點很快地被導向政治鬥爭,而忽略了應被徹底檢討的制度,以及外國人在台人權未被保障的事實。
關注外籍勞工的人都清楚,類似Rose的事件層出不窮,但她們的雇主不如馮前立委知名,因此她們的苦難未得媒體青睞。多為家庭監護工的女性移工,除了受仲介業的層層剝削外,因未受勞基法與兩性工作平等法的充份保障,而雇主又能隨時將之解雇並立即遣返,使得遭受性騷擾和性侵害的外籍幫傭必須在身體自主與保有飯碗間痛苦掙扎。據台北縣勞工局估計,台北縣職場性騷擾和性侵害的申訴案件中,外籍幫傭便佔了近七成;而外籍幫傭由於擔心工作不保,除非萬不得已,多數會隱忍而不敢申訴,因此可以推估實際情形絕對比現有數據更為嚴重。
相對於藍領外籍勞工,白領外籍工作者在台灣受到相對優惠的待遇,他們得免於仲介剝削,亦可自由更換雇主。然而,一旦被認定有危害台灣利益之虞,在無充份證據顯示犯罪之時,他們仍會被立即遣返。
知名的外籍DJ巧克力被控蓄意傳散性病,不久便接獲警局驅逐出境的處分書,熟悉台灣法律的巧克力向行政法院提出停止執行驅逐出境命令,但行政法院判定,原處分的執行對當事人將不會發生難以回復的損害,因此駁回申訴,巧克力仍遭快速遣送出境,連為自己舉證辯白的機會都被剝奪。
二○○一年八月間,多位外籍神職人員上街頭抗議「經發會」踐踏勞工權益後,立即接獲警方書面通知,以入出國及移民法之「外籍人士在台居留期間不得從事與申請居留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為由,欲將之移交法院甚至驅逐出境。所幸,此事件立即引起人權團體關注,及時制止警方行動。
所謂「從事與居留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明顯地因人而異。相較積極爭取勞工權益的外籍神職人員時時受驅逐的威脅,許多以觀光簽證來台而從事當權者認可活動的外國人士,不僅未被驅逐出境,更受到上賓的待遇。明顯的差別待遇,使入出國及移民法儼然成為「順我者留、逆我者去」的惡法。
綜觀行政院版移民署組織條例草案,與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草案,僅見公部門集警察權、檢察權及準司法權於一身,卻未設立監督機制與申訴管道。主管機關可不附任何理由,即以「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等名義,強制驅逐外國人,這種用不確定的法律名詞包裹著行政裁量權的做法,將導致行政機關濫權。
「移民/住人權修法聯盟」曾就監督機制與申訴管道的欠缺提出質疑,內政部以「民眾對於政府所為之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均可依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提請救濟」為由反駁。然而,從外籍神父、外籍DJ被驅除出境,到外傭被性侵害等一連串事件,皆突顯出外國人在台灣處境的脆弱。巧克力與外籍神父皆因身份特殊才受到媒體關注,然而有更多不知名的外國人,尤其是社經地位低的外勞,遭驅逐而申訴無門,這不啻為標榜「人權立國」的台灣的最大國際笑柄。
隨著資本的流動,人的跨國流動早已成了擋不住的趨勢,移住人權也因而成了各國關注的焦點。以瑞典為例,為避免移民行政機關濫權,在專責移民事務的機關之外另設獨立的外國人申訴委員會。
外國人人權不僅是落實人權的指標,更是台灣做為國際社會一員的基本責任。因此政府應積極檢討現行移工、移民相關法令,並針對移民署組織條例及移民法,重新通盤考量,以落實人權保障為優先目的。有了保障人權的完善制度,才不會有下一個Rose出現!
夏曉鵑 2004.02.22 中國時報
(本專欄不代表本報立場)(作者為世新大學社發所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