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柯專題
Seminar on Foucault

授課教師 何春蕤
(九十學年度第一學期課程)


第四週: Discipline and Punish II--Punishment


本週閱讀內容:Discipline & Punish 「Punishment」

上星期我們講完了18世紀之前的行刑模式以及其中的權力操作方式,那是在肉身上銘刻sovereign權力,但是附帶的問題也不少,例如罪犯的英雄化(參見犯罪文學的流行)、行刑的不足以服人(酷刑也擋不了民間輿論)、權力的過度集中與浪費(獨裁反而會使得推動法的效力耗費更多)等等。而18世紀的歷史社會變化使得這樣的酷刑統治癒來愈顯得不經濟,當時普遍興起的司法改革的呼聲其實反映了社會階級和經濟變遷以及新情勢已經需要新的型罰模式/經濟。【更明確的說,法律和刑罰上的改革也開始出現其他社會面向上已經出現了的理性化、效率化的傾向。】A tendency towards a more finely tuned justice, towards a closer penal mapping of the social body78)。【要是馬克思主義者就會以經濟層面的資本主義生產所帶來的基本操作模式來作為原型,但是傅柯會強調多因、多源及模仿學習】

18世紀後半出現了對penal code的呼求改革,「The illegality of rights, which often meant the survival of the most deprived, tended, with the new status of property, to become an illegality of property.」85)傅柯提及當時政經結構的變化,生產模式的變遷帶來財富的增加,也改變了對財產的看法,以及相應的對犯罪形式的定義。私有財產的興起和可能,改變了新興中產階級對財產的看重(85【有了財產,才有了慾望想要建立制度以繼續擁有財產】,原先可以被容許的下層窮人的一些非法活動(83)現在在新的經濟現實中都成為不能不處理的事情【要不然就無法普遍建立對(他人的)財產的尊重。馬克思主義者會把此中的關連講清楚,但是傅柯就是說得不明不白】。法律透過模仿自然科學方法學的分類分項,構成整個大體系,愈來愈細,以包含所有的新興現象。同時法律也開始分殊化:和下層階級非法活動有關的法,處理方式漸漸有別於和中產階級非法活動相關的法,前者相關下層階級,因此趨向嚴厲化,處理的方式也不同;後者則相關新興資產階級,也因此留給自己比較大的空間和模糊地帶(87)。新懲罰模式重的是Principle of moderation, principle of calculation,以便regularize, refine, universalize,達成效率。執法時針對的對象不是受刑者,而是周圍的人,目標是罪行的後果;也只有在這個基礎上,刑罰才對所有的人有意義,而且可以被generalize到未來。

在新的建議的懲罰形式中,刑罰不是針對肉體或罪行,而是針對效果及再現。因此強度要仔細評估,要剛剛好,才能預防罪行再發生,而不至於因為過當而引發反感。而且即使指涉罪行,也應該是很隱密的指涉【抽像化】,以免其他群眾學習(93)。傅柯提出權力技術應該有幾個基本原則:

  1. 最少的量:考量效率,要剛好挫折惡劣念頭,太少,力不夠,太多,會引發不公感覺。
  2. 足夠的概念化:趨向抽像化,刑罰所帶動的痛苦不能是實質痛苦,而必須是the idea of pain,才能擴散其效應,深入人的心理。
  3. 橫向效應:殺一儆百,效應最主要產生在旁邊那些沒有犯罪的人身上【不是報復犯罪者,而是教化旁觀者】
  4. 完全的確定性:採行法治,法律要清晰,公開宣導,不能任意放水赦免,要依法辦事,監督的機制必須存在,以保障法的施行。
  5. 普遍真理:以科學的經驗主義方式證實犯法,法及其判定才能站得住【把科學上的經驗主義實驗研究方式引申到法律的領域中】
  6. 最大特殊性:所有罪行都要清楚描述,詳盡分類分項,而且懲罰在個人身上的效應往往不同,故同一罪行因犯罪者身份地位特質動機不同,懲罰也要相應調整,對犯人的深入瞭解因此成為必要,罪犯成為知識的對象【引用自然科學的分類法】

當時逐漸擴散的經驗主義觀點把心靈當成一個可以被印記的表面,而由於主體能夠自行組合概念,形成觀念和心靈,因此在這裡就可以透過印記不同的東西在人的心靈上,而影響到人的觀念和行為。【傅柯在這裡所使用的「聯想說」主要來自17-18世紀英國最重要的經驗主義哲學家John Locke。洛克在認識論上提出了「白板說」,認人的心靈好比一塊白板,人的一切觀念都來自經驗,根本就沒有什天賦原則,洛克在心理學上也提出了「聯想」的概念,認由感覺和反省得來的觀念最初都是簡單觀念,我們心中有很多複雜觀念都是人心施用自己的力量把簡單觀念聯合而來的。】換句話說,如果讓罪行和懲罰之間形成habitual union of ideas,就自然可以達成防範犯罪的有效方式。

然而傅柯的歷史研究發現,這一個時期發展的刑罰原型卻不是建立在以上這些理念的基礎上;相反的,另一種完全不同的政治解剖學(也就是監獄所製造的馴順的身體)已然出現,成為主流。【但是傅柯不會告訴我們why有這個轉變,相反的,他只想說明新的操作方式是how的──避開了馬克思主義的大論述,轉而採用結構主義的分析】

新的這個刑罰論述認為,刑罰的藝術是一種natural mechanics,就像天體運行一般朝向內心,人所有的行為都是這個內在傾向的效應(104)。刑罰的聯想操作必須符合基本條件【以下條件則非常清楚的是18世紀的哲學科學觀念而來】

  1. 法的恐嚇應該不是任意的:而要看來自然直接,罪與罰之間的關係是resemblance, analogy, proximity,才可能有預防效果;
  2. 罪與罰這些概念之間的關係是機械化的相關消長:dynamics of passion, economy of interests,用正面積極的念頭取代邪惡反罪的念頭,用好習慣趕走壞習慣,要透過珍惜尊嚴、自由、生命來學習尊重財產(104-105);
  3. 懲罰要有時間調節:概念的改造與連結需要時間,但改造是為了日後可以實行;懲罰一定要有結尾,而且有進步就需要減刑,刑罰內在應該有調整的可能,有自己的內在動力學;
  4. 刑罰針對的是其他可能犯罪的人:要把犯罪建立為是對每一個個人的傷害,而刑罰則是對眾人的補償,犯人的身體因此是社會的財產,犯人的服役因此是public works
  5. economy of publicity,刑罰的效果是重申罪與罰之間的連結,刑罰體現的是法律而不是王權,刑罰是ceremony of immediate recoding,透過刑罰來重新建立認知和意義。刑罰的公開應該是一個教訓,一個課堂,連探監都是一種法治教育。
  6. 罪行不能再有光環,而各種論述應該強調法的穩定,罪的可恨,論述要服務法律。

本來監禁只是刑罰的一種,而且很邊緣,因為監禁其實並不合酷刑年代的經濟原則。但是在很短的時間內,監禁卻成了最基本的懲罰基礎【在十八世紀,自由已經成為重要價值的年代中,監禁才有其社會效用】,牆有了新的社會意義,不是保護,不是權位財富的象徵,而是封閉、懲罰的象徵。而且從前的監禁是拘留,不是懲罰,或是替代性的較弱懲罰,而且常常牽涉到王權的任意,常被濫用連坐,但是如何變成主流的呢?有些人說是來自古典時期的先驅,但是那時的監獄原則和18世紀改革者的理念完全不搭,然而終究還是成為普遍的做法,為什麼呢?傅柯強調基本的監禁靈感和範例來自許多不同的源頭。例如:

1596年荷蘭的監獄就已經有了刑期、勞役、時間表,將16世紀對心靈改造和教育的信心,與18世紀發展出來的懲治技術連結起來。18世紀已經注意到犯罪的人都是idler,因此如何教導這些抗拒工作的人養成工作習慣就成了關鍵,以重建經濟人。另外,英國模式還以孤立來隔絕不良影響,讓犯人自省,有靈魂和行為上的悔過,成為道德人。費城模式則強調工作,服從嚴格的時間表,因為要有效管理犯人而必須對犯人有清楚的認識,以便分配牢房等等。監獄成了收集知識的機器(apparatus of knowledge)。

這些在各地因著不同考量而發展出來的不同監禁模式,有其共通點(懲罰指向未來,刑罰個別化,量身打造),但是也發展出許多不同的管理技術來(例如孤立、操練、勞役、規律習慣等等)。當時不同的群體也有不同的操作方式:司法改革者的想法是用再現的方式,以擴散罪罰的論述來形塑主體成為juridical subject;矯正機構則不在再現上操作,而是在身體時間舉止活動上操作,透過認識人的sensations and sympathies及神經系統,透過重複施予的coercion, constraint操練個體成為obedient subject。權威透過habits, rules, orders籠罩個體,達成內化。新的矯正式刑罰強調secrecy,以便全面掌管受刑人,而且在高牆之內,法有其全然獨立的邏輯和原則,autonomy,有別於其他空間,甚至arbitrary

18世紀末三種刑罰並行,王權的酷刑、司法改革者、監獄。但是為何監獄後來成為主流?要看下一章。

【讀傅柯需要注意他的史觀和舊有的史觀大大不同,他不是解釋性的,而是描繪性的;不是追溯源頭的,而是收集所有各種意外運作的;不是整體的大敘述,而是小小的、匯集的機緣匯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