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柯的刑罰史研究及對法學的貢獻

作者:蘇力

(原載《比較法研究》1993年第2期)

福柯(Michel Foucault)是法國著名思想家,生於1926年,1946年進入法國最著名的高等學府巴黎高等是由府巴黎高等師範學習哲學,後又研究精神病學。畢業後,福柯離開巴黎到一些不很知名的大學擔任教職,又一度離開法國,先後應聘在瑞典和波蘭任教。1960年返回巴黎任教,並開始發表一系列確立其學術地位的重要著作。1970年,福柯成爲法蘭西學院的「思想體系史」教授。1984年因患艾滋病去世。

福柯的學術思想受到尼采、馬克思、迪爾凱姆(Emile Durheim)、弗洛伊德、阿爾都塞(Louis Althusser)等思想家的深刻影響。儘管他並不自稱是一個馬克思主義者,但是,馬克思的思想和方法對他的著作的影響是顯然的。在他的老師阿爾都塞的影響下,他曾一度接受過結構主義;但他很快就發現了結構主義的缺點,並與結構主義拉開距離。儘管如此,他後期的著作仍留有明顯地結構主義的痕迹。他在年輕時(40年代末期)曾短期參加過法國共產黨,但他從來就不是一個政治活動的積極分子,儘管他的思想一直是比較激進的。個人生活上,他是一個同性戀者。這種政治的和個人生活傾向使他的著作帶有非常獨特的色彩。

從一定角度上看,他的全部著作都反映了一個被社會認爲「不正常」的人對所謂的「正常」的反抗,要爲「不正常」尋求一個生存的空間,爲使那些被壓抑的聲音能爲人們所聽見。從這個意義上講,他代表了所有被現代社會的「正常」所排斥的人們的呼聲。

福柯的學術涉獵面非常廣。他的主要著作有《瘋癲與文明》(精神病史,1961)、《臨床病學的産生》(醫學史,1963)、《詞與物》(英文版更名爲《事物的秩序》,經濟學、語言學和生物學史,1966)、《知識考古學》(知識發展史,1969)、《訓誡與懲罰:監獄的産生》(刑罰史,1975)、《性的觀念史》(三卷本,1976-1984),以及答問集《權力/知識》(1980)等。福柯的學術研究獲得非常高的評價,被稱爲薩特之後法國最深刻和富有創造性的思想家。到1976年,他已成爲巴黎最著名的人物,他的著作在西方國家中幾乎都有譯本。去世前的幾年間,無論他說些什麽都會引起轟動。

福柯的社會法律思想遍佈於他的著作中,形成一個思想的整體。嚴格說來,至少需要讀了他的主要著作,才能把握其思想的總體。然而,由於福柯著作涉及的題材極其廣泛,如同我在前面所提到的,加上他的獨特的、以注重細節爲追求的表達理論思考的風格,這一反西方學者注重邏輯思辨、抽像演繹、力求建立宏大理論的傳統,使得福柯的著作很難以傳統的抽像的理論形式加以概述而不失去其精華和說服力。在本文中,我主要根據他的《訓誡與懲罰》一書(註1),同時參考他的其他著作和論文,介紹福柯的社會法律思想。之所以選擇《訓誡與懲罰》,不僅因爲這部著作最直接地探討了法律的問題,而且這無疑是福柯的最重要的著作之一,福柯思想的主要觀點在其中都有涉及。但是我們又決不能按照傳統法學的觀點將這一著作僅僅視爲一部關於刑罰方式演變的歷史著作;其所涉及的遠遠超出刑罰或刑法的歷史。在書中,福柯實際上提出了他對19世紀之前和之後西方社會和法律變化的一些根本看法,提出了許多深刻獨到的和精闢的見解以及對歷史材料的全新的解說,令人耳目一新,難以接受卻又無法不接受。此外,這一著作也體現了他的一貫追求的、由尼采首倡的譜系學(genealogy)的歷史研究方法論。

在這裏必須對福柯的「歷史」作一簡單注釋。福柯的絕大多數著作都是關於歷史的。但福柯的「歷史」不同於傳統所理解的歷史。傳統的歷史強調歷史的因果關係,歷史是圍繞著所謂的必然性的單線展開的。受尼采的《道德的譜系學》和法國年鑒學派的影響,福柯認爲傳統的歷史著作將實在的歷史簡化了、理論化了,忽視了、從而也壓制了實在歷史的豐富性和複雜性,否認了歷史的偶然性historical contingency)。他認爲在他的著作中追求了一種「譜系學」的歷史,這種歷史力求展示歷史的豐富、細緻和複雜,展示歷史上的鬥爭和抵抗,而不是解釋歷史它試圖描述歷史的偶然事件和偶然事件的組合對人類社會歷史的整體影響。這種譜系學的歷史不是爲了重新建立一種「真的」歷史,而是爲了摧毀傳統的目的論的歷史和歷史觀,摧毀各種力圖統帥一切的宏大敍事(grand narrative,從而爲各種具體的知識和被壓制的聲音尋求一個社會空間。(註2)這一追求滲透在福柯的一切著作中。爲此,福柯出常被稱爲「解構主義者」(deconstructionist)。

 

一、《訓誡與懲罰》的核心問題

在《訓誡與懲罰》一書的一開始,福柯就展現了兩幅對比極爲強烈的關於刑罰的不同畫面。一幅是1757年在巴黎公開處死一個陰謀弑君的罪犯。福柯非常細緻和生動地描述了這一過程犯人是如何被一刀刀淩遲,被油灼燒,被分屍,被焚燒,骨灰被抛棄,以及罪犯和觀衆的反應。罪犯的向軀體在國家的非常各式化的暴力之下完全毀滅了。這第二張圖畫則是80年後巴黎某監獄因犯的一張從早到晚的作息時間表。作息表體現的是對犯人日常生活的極其細緻和嚴格的規範和調整。與先前的公開暴力相比,福柯指出這是一種全新的刑罰,它在悄然中和隱密處進行,也沒有明顯的暴力。

福柯認爲這兩幅畫圖代表了各自時代刑罰的風格,更重要的是,代表了現代和「古典」社會(古典社會在福柯著作中指的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早期現代社會)中權力動作的不同方式。

從這兩幅畫圖中福柯提出了一個核心問題:是什麽使那種公開的對軀體的暴力刑罰在短短的幾十年間消失了,爲什麽監獄會成爲現代刑罰的普遍形式。這就是全書要回答的核心問題。圍繞著這一問題,他展開了對刑罰中所涉及的技術和權力之方式的分析,展現了刑罰動作及其演變的廣闊社會背景。

福柯的研究確定,這種刑罰風格的變化發生是17501820年間的歐洲和美國。他認爲,這種變化不只是一種刑罰嚴厲程式的量的變化,而是一種質的變化。所謂質變表現爲刑罰的客體從人的軀體轉向人的靈魂或精神;還表現爲刑罰的目的從對犯罪行爲的報復轉向對罪犯的改造;在刑罰技術上,則表現爲從絞刑架轉向監獄。福柯認爲這些變化表明了一種深層的司法特點的轉變。特別是對罪犯本人的關心,對罪犯犯罪根源的探求,以及力求改造罪犯,這些轉變對整個刑事司法制度具有極其深遠的影響。

這種影響體現爲現代制度中司法審判的關注點的的轉移,即從對違法犯罪的行爲或事件本身的判斷轉到對罪犯的個性、家庭背景、個人經歷和社會環境的研究。(註3)這種關注點的轉移必然又導致在司法中的引入各類專家,特別是精神病學家、心理學家、犯罪學家和社會工作者;而引入的目的在於加深對這些犯罪個人的瞭解,積累和建立關於這些人的知識,確定他們哪些地方不正常和可以怎樣改造他們。結果是導致了整個刑事制度的轉變刑罰不再那麽具有傳統意義上的懲罰性了,而著重重造所謂的正常的個人、守紀律的個人。這一制度的特點,正如美國的刑事司法制度所自稱的,是一種「校正」(corrections)制度。

雖然是眼的刑罰,福柯的「醉翁之意不在酒」,他將這一變化放在一個更爲廣闊的背景來考察。福柯認爲,這一懲罰方式的變化是現代社會中權力運作模式的一個縮影。先前時代公開展示的物質性強權、暴力機構以及與之相伴的種種程式和儀典,已日益爲今天基於詳細、具體的知識朝廷的常規性干預和外表文雅的「校正制度」所取代。現代的權力運作是系統的、完全的和不間斷的調整,而不是運動式的強制和壓迫;權力運作的目的在於改造「麻煩」的個人,而不是從肉體上消滅或殘害他們。

這樣,福柯就超越了一般的歷史或刑法著作。刑罰,就不再僅僅是刑罰;而是如同福柯所說,應當理解爲一種政治上的戰術,在於權力關係領地的一種政治上的戰術(註3);也不能僅僅將刑罰視爲一種鎮壓和壓迫的機制,因爲現代刑罰是有其正面影響的,現代刑罰的發展是與關於人的科學諸如社會學、心理學、犯罪學、精神病學以及醫學等等的産生、發展和運用緊密地、內在地相聯繫的。因此,在福柯看來,對罪犯的性格或靈魂的關心應當視爲人類社會關於如何處置人的軀體的漫長歷史上的最新發展。

 

二、權力、知識和軀體

福柯對刑罰史的研究基於這三個最基本的相互聯繫的概念,同時,這三個概念也是他研究其他統治結構的基礎。汲取了尼采的思想,福柯認爲各種政治、經濟和刑罰的機制所關注和影響的最終材料都是人的軀體。因爲,無論是生産、統治還是其他各種使自然人成爲社會人的機制,從根本上看,都取決於對人的軀體的成功征服,就是要使人的軀體經受各種有意或無意的訓練,從而使之在不同程度上變得可駕馭、服從和有用。有些制度主要依靠外部的強力,如強迫奴隸勞動。有的制度則力圖使這些機制的命令內在化,成爲個體的第二天性;這樣一來,無需外部強力的強制,一個人也能習慣地完成各種要求。這種自我控制的軀體的産生,福柯認爲,是通過對「靈魂」(註4)的影響而發生的,而受了影響的「靈魂」反過來又指揮了人的行爲。

從這個意義上講,權力與人的軀體相遇時,不同的權力動作戰略就會發生不同的影響。福柯說:「想到權力的機制,我總是想到權力以毛細血管狀的存在;在這些毛細管處,權力觸及到每一個具體的人,觸及他們的軀體,注入他們的行動和態度,他們的對話、學習過程和日常生活。」(註5)因此,福柯稱他自己的權力研究爲權力的微觀物理學。他認爲,這種微觀學說比通常的政治分析更能清楚地揭示了權力的本質。

權力,在福柯看來,不應看作是隻爲某些階級或某些個人所佔有的東西,也不應看作是一種可以所欲的工具。所謂權力,福柯指的是各種統治和被統治的形式,是力量不對稱的平衡。存在於有社會關係存在的一切地方並每時每刻都在運作著、實施著,而不是爲某某人享有的。權力關係,因此,如同其所寄存的社會關係一樣,並沒有某種特定的表現形式。比如說,福柯在《瘋癲與文明》一書中就曾指出,瘋子在歷史上曾經被當做先知,而後來才成爲病人。在此,瘋子和他人的關係發生了變化,其中的權力關係也發生了變化。(註6)福柯特別注意權力關係的組成方式及其所依賴的技術。比如說,絞刑架是體現了一種方式,作息時間表則體現了另一種方式,兩者所依賴的技術是完全不同的。他並不注意統治或被統治的群體或個人的具體行爲及其結果,因爲這種權力關係的結果往往會發生各種變化,但是,這類變化並不必然改變權力的組成方式。比如說,我們可能由於各種原因在某些場合不相信某個甚至某些「知識裏手」或專家所依據的知識或技術,但這並不改這樣一種權力關係。

我們相信那被稱爲科學或知識的東西。在這裏,權力關係是通過「知識」構成的。福柯所關心的就是權力及其實現的形式:結構關係、機構、戰略位置、策略和技術。他認爲,這樣一種權力在 社會生活中普遍存在,並不限於正式的政治生活和發生公開衝突的領域。他還認爲,權力也可看作是一種正面的、富有成效的力量,而不僅僅是一種壓迫的力量,因爲權力影響人的行爲並利用人軀體的力量而實現其目的。從這個意義上看,權力是通過個人而運作的,而並非以其運作來反對個人的;權力構建了個人,同時個人又是權力的載體和傳送者。

福柯認爲,任何權力的行使都與知識不可分,任何權力的行使都以一定的知識爲基礎。權力形式與軀體之間的關係總是與特定的、具體的知識相聯繫的。所謂知識,在福柯看來,是一種訣竅(know-how),技術和策略都必須依賴的訣竅。知識是任何政策和行動綱領中所固有的認識的方面,任何權力的運用都在不同程式上依賴於對物件或權力運用的場的瞭解和知識。對任何物件的成功控制,無論是人或自然物,都需對物件有一定程式的理解。知道的越多,控制物件就越可能。因此,在福柯看來,沒有所謂的「赤裸裸」的權力或暴力。即使公開的暴力,實際上也是受特定知識指導的。福柯之所以在《訓誡與懲罰》一開始精細地描述了昔日死刑執行的過程和步驟;如何讓罪犯遭受肉體的最大痛苦而又不讓其痛快一死;其目的就在於讓事實說話――即使在那種「不開化」的死刑刑罰中,也滲透了知識和技術。

這一點只要想一想莫言小說《紅高梁》中關於日本侵略者令殺豬匠活剮抗日者的描述(大致是,臉上肉已割盡,但血管仍如青蚯蚓在鼓動)就可以明白了。而且,即使在什麽場合下可以以什麽方式、運用什麽樣的暴力本身,也意味著一種「知識」;由此,才有所謂「知已知彼,百戰不殆」之說。因此,福柯認爲知識和權力的關係是緊密內在的,雙方各自隱含著並增強著對方。事實上,法語中「權力」(pouvoir)一詞與「知識」(savoir)一詞分享了詞根。他因此創造了一個「權力/知識」的概念以表達這一關係和強調其內在聯繫。並且,他之所以使用了訓誡(discipline)這個詞來概括現代社會的懲罰,也恰恰是因爲這個詞在西方中(法語、英語和拉丁語),既具有紀律、訓練的意想,也具有學科的含義。

基於這些概念,福柯的刑罰史以及國家史,從根本上看,就是一整套關於權力、知識和人的軀體的關係的發展變化的歷史。儘管福柯沒有明確說,但在他的描述和敍述中所體現的基本命題就是權力。知識和軀體三者的關係是社會和歷史變化的基礎。在福柯看來,如果把刑罰的變化看作是法學家的理論追求的結果,或個人主義發展和人道化的結果,那就是隻看到了表相。刑罰的變化是權力、知識和人的軀體關係發展的結果。因此,福柯的刑罰史著作不僅僅是刑罰史,而是如他自己所說是政治解剖學的一章。他對刑罰解釋不是游離社會總體的理論,而是發掘了作爲其他社會現象的最根本的結構。

我們可以以絞刑架來理解這些概念和福柯的理論。福柯在《訓誡與懲罰》的第一章力圖揭示公開的肉刑和死刑的含義,指出其動作中的法律和政治的構架,以及其在18世紀末19世紀初被廢棄的理由。福柯特別強調這些刑罰措施背後的政治上的考慮,認爲這些刑罰是一種統治的總體策略的重要因素。公開的肉刑和死刑並非如啓蒙批評家所抨擊的那樣只是一種無制約的暴力的運用。在福柯的筆下,肉刑顯示出的是一件精心安排、精心實施的事,是與當時的一整套法律原則和程式相聯的。這些原則和各式控制著肉刑的運用和死刑的執行,並賦予刑罰以特定的涵義。

首先,肉刑是一種保持「活受罪」的藝術,是要使整體的死亡分割成上千次死亡;這種肉刑又受規制地、量化地生産出痛苦;而且肉刑還構成儀式的一部分,不僅要在罪犯的肉體上打下標記,而且要使所有的人看到權力的勝利。(註7)因此,在肉刑的實施中,權力和知識在同時對人的軀體發生作用。

肉刑又是産生司法真理的過程。首先,作爲司法調查程式的一部分,它是用來取得口供當時認爲最有力的證據,從而證明指控的合理、判決的正確。儘管今天許多學者和批評家經常批評這種刑訊逼供,將之描述成專橫和任意的,其實,福柯指出,刑訊逼供曆是仔細地控制使用的,必須遵循一些規則。例如,只有在有足夠的按當時標準人證和物證表明被告是重大嫌疑人並且其所犯之罪顯然是重罪的情況下才允許使用(這種情況在我國封建時代也如此,並非隨便抓一個人就刑訊逼供,也不會因某人拒絕承認偷了領居的一隻雞而「壓槓子」)。福柯指出,當時,除英國外,絕大多數國家的整個刑事司法過程都是秘密進行的。在整個調查過程中,甚至被告都不知道國家掌握了哪些對他不利的證據。正如福柯所說的,「(對案件的)知識是一種起訴的絕對特權」,「確立真相(真理)是主權者和他的法官的絕對權利獨有權力」。(註8)反過來,這種實際受到各種規則節制的司法權力運用又是發現和製作犯罪之真相、獲得有關的知識的過程。當確定某人有罪進行公開處罰時,處罰的過程也就是一個公佈證據和判決的過程,一個揭露犯罪行爲的過程。酷刑之下罪犯所交待的口供不僅證明瞭關於這一犯罪的真相,而且證明瞭刑罰的「公平」和「合理」,因此也就進一步再生産了懲罰者實施酷刑的權力和這種獲得「真理」的機制。

公開的執行刑罰還是一種政治儀式,具有其特殊的政治的功能。按照當時的政治和法律理論來看,任何犯罪都是對主權者的攻擊,因爲法被理解爲主權者的意志。因此,刑罰是主權者的報復行爲,是由主權者所擁有的對其敵人改動戰爭的權利所支援的(中國古代也有「大刑用甲兵,小刑用刀鋸」之說),並按照與戰爭相似的程式進行。在這種觀唸的指導下,司法的正義就是暴力的展示。被施刑者的軀體在此彷彿是一個螢幕,主權者的權力在上面投身出來,罪犯軀體上的傷殘就是主權權力刻下的標記。就是要在這種酷刑的強烈對比這下使大衆理解在法律背後主權者所擁有的絕對權力。因此,公衆必須出現,他們是這一政治儀式的交流物件,是這一權力的運作的不可缺少的構成部分。同時,實施刑罰又是一種儀典,它慶祝的是主權者的勝利和敵人的失敗。而在這儀典的中心矗立的是主權者的權力,而並非正義(或司法)的力量。福柯特別指出,有時在行刑前一刻,主權者會赦免罪犯,或暫停行刑。福柯尖銳地指出,如果真是如同人們所想像的那樣,是正義在指導著懲罰,那麽主權者就不可能赦免或暫停行刑。恰恰是通過主權者這種處罰「正義」的權力,在罪犯的軀體上更充分地展現了主權者的力量和意志。(註9)公開的肉刑和死刑的運用和廣泛接受並非僅僅是主權者的權力和意志的結果,福柯認爲,還有一些外部的文化和人口條件的促成,如勞動力的廉價、基督教對肉體的輕視、普遍存在的高死亡率等,全都在一定程度上使人們産生一種對人的軀體的近似的態度並習慣於死亡。但福柯認爲,最終說來,是由於公開執行肉刑和死刑具有特殊的廣泛的社會功能,才使它得以長期存在。

 

三、刑罰的改革構想和實踐置換

那麽爲什麽在18世紀末,以絞刑架爲特徵的司法制度會在短期內爲一種聲稱具有人道的制度所取代呢?通常解說都是從「啓蒙」、「理性」或「人道」加以解釋的。(註10)福柯則堅持他的理論的統一性;他運用階級分析和經濟分析,對這一問題做出了深刻的強有力的回答。

首先,他從政治和階級的角度進行了分析。他從大量的歷史材料中,發現當的一些分開的刑罰執行蛻變化社會混亂觀衆不是服從統治者,而是嘲笑統治者;而被處決者常常變成民衆的英雄(注意:在此體現了福柯關於權力關係並非某個人或某個階級所獨有以及權力的流動性的觀點)。這種權力關係的「蛻變」在18世紀末變得日益明顯。由於各階級和階層之間的矛盾日益尖銳,越來越多的時候觀衆認爲刑罰不公正,認爲刑罰代表了統治階級的利 益。因此,這類執行刑罰的集會常常變得混亂,有時甚至成了民衆起義的導火索。(註11)福柯認爲,這種混亂對國家權力構成了直接威脅。之所以廢棄公開的刑罰,這種政治上的考慮是最直接的因素。

福柯分析了18紀世思想家在法國大革命之前對當時刑事司法制度的批判。這些批評通過各種小冊子、傳單和請願書,以新的語言和術語對當時的司法制度進行了抨擊,宣揚所謂的人道的原則和人權。批評家認爲這些原則也應使用於罪犯,並希望以這些原則來限制刑事司法,使之更爲「仁慈」。然而,福柯認爲另外一些研究這一時期的歷史學者也認爲,(註12)真正組織和推動這一改革運動的力量並不是某一種哲學體系或人道主義;換言之,人道主義只是要求變革的一種正當化的理由。

最根本的原因是經濟的變化和由此引起的犯罪的主要形式的變化。這一時期,隨著工商業的發展,財産犯罪日益增多,並日益職業化。這就對以動産爲主要財産的資本主義經濟和中產階級的財産,特別是動産的積累增加帶來很大威助。(註13)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也使處於上升階級的中產階級對普通民衆的不守法和非法行爲産生了一種新的、更嚴厲的態度。各種在先前的以土地耕作爲主的經濟中廣泛存在並習慣接受的小違法行爲,諸如逃稅、不繳房租、走私、偷獵、到他人地裏拾莊稼,在嚴格的私有制度下都不再很能接受了。而當時的司法制度,特別是財産罪,卻還是以土地不動産爲基礎的,對動産的犯罪常按對不動産犯罪懲罰。這就存在一個罰刑不相當的問題。

同時,由於18世紀的司法制度不統一不規範,衆多的法院和不同的法律(伏爾泰曾嘲弄地說,從里昂到巴黎他所經過的不同的法律管轄比他所換的乘馬還頻繁),競爭的管轄,沒有有組織的警察,以及其他無數漏洞,使這種罪刑不相當的問題更易爲民衆感受得到。一個人的同一行爲在甲地和乙地可能受到相當的不同處罰。這種制度,因此,顯得既過於嚴厲又太沒效率。批評家因此要求建立一種更「合理」的更確定的司法制度。這種新制度必須基於廣泛和細緻的治安措施,有系統和統一的刑法程式、罪刑相當的刑罰。他們所要求的刑罰既不過分嚴厲也不過分仁慈,而是一種比較確定和全面的刑罰運用,並可深入到「社會機體的最細微處」。(註14)新的司法構想不僅要求以新的有效方式防止下等階層的犯罪,同時也限制主權權力的任意和獨斷。正是爲了這兩個目的,從19世紀初開始,重大的刑事司法改革遍佈了歐洲,編製法典,確定罪名和刑罰的程度,重新組建程式和管轄。總之,刑罰被改造了,以順應新興的現代社會結構。

在這一政治經濟變化和要求刑罰改革的背景下,福柯特別仔細地分析了以貝卡利亞(C. Beccaria)爲代表的18世紀理論家提出的刑罰理論。(註15)福柯發現,儘管我們通常認爲改革後的刑罰制度是以這些改革家的理論爲指導的,而實際上所採用的制度和改革家的理論構想之間的差距極爲巨大。換言之,歷史給我們來了個偷梁換柱。

18世紀的改革家們基於一種新的「人性」和「事物的秩序」的觀念,主張一種「文雅的」懲罰方式,即一種與昔日的過分嚴厲相對立的、但是更爲有效的懲罰體系。他們認爲先前的懲罰過於專斷,而主張懲罰應當是表現性的(representational)、符號性的,即在懲罰與犯罪之間必須要有一種「自然的」聯繫和秩序。他們認爲,懲罰應當是犯罪自身的反射,要以工作來制裁閑混,以羞辱制裁虛榮,以剝奪生命來制裁對他人生命的剝奪,以剝奪財産以制裁對他人財産的侵犯,等等。(註16)他們認爲,這種罪刑對應的「類推式」刑罰會在罪與罰之間建立一種明顯合理聯繫。這樣的刑罰不再是一種政治權力的展示,而是具有「自然法」的權威和效力。同時,儘管這樣的刑罰不再施加痛苦爲目的,但由於直接針對了那些引起犯罪的動機和願望的利益,這種類推出來的刑罰因此也就更有效地排除了犯罪的根源。刑罰改革者還堅持刑罰及其含義應當公開,讓所有的人都知道,因爲刑罰對每一個人都是一個範例,同時也是爲了每一個個的利害。如果刑罰的目的在於影響人,如今的刑罰所影響的就是能進行算度、推理的公衆的大腦,而不是威脅人們的軀體。在這個意義上,刑罰是一種文雅的教育,而不是一種恐怖。因此,改革者心中的理想的刑罰是一種課程、一種符號、一種公共的道德觀唸的代表,一套由各種不同的刑罰方式組成的、反映了不同的犯罪行爲的、針對不同的利害的、對所有的人都發出警告的刑罰體系。(註17

而事實上,在這一時期發展起來的並不是這樣一種刑罰體系,而是一個以監禁爲標誌的刑罰體系。監獄幾乎成爲制裁所有犯罪的標準方式。這是這個奇怪的歷史現像有核心。福柯毫不含糊地指出,監獄的普遍使用,以及與之相聯的隔離、秘密和單一的特點,這與改革者們的理論是很矛盾的。然而更令人驚奇和發人深省的是,福柯發現,在監獄發展成爲主要的刑罰形式之前,在大多數刑罰制度中監禁即很少使用也不佔有重要地位;監獄只具有的拘留所的性質,用來關押等待審判和處罰的被告和罪犯,監禁本身並不是一種常規的刑罰。那麽,爲什麽在幾十年裏從歐洲到北美,監禁迅速地取代了其他刑罰而成爲法定刑罰的普遍模式呢?

 

四、監獄訓誡的起源

通常對監獄起源泉的解釋都追尋到西歐北美更早期的幾個重要的監獄。這些監獄都強調工作和改造,都建立了一套與改革者們的綱領相似的制度,即這些機構的設計建立是都以改造人爲目的,不強調懲罰。但儘管目的相近,走的卻不是一條路。這些監獄運用了不同的技術來改造個人,發展了不同的技巧來處置人的軀體和靈魂。改革者主張的是從觀念入手,以符號、反之亦是和陳來說服罪犯或幫助他們學會計算個人的利害。與之相反,監獄卻著眼於人的軀體的訓練,通過鍛練軀體、組織起來和安排軀體活動的時間和節奏以便最終改造靈魂――「習慣的居所」。監獄是按照行爲主義的模子來操縱作改造個人,而並非影響他或她的道德觀念。因此,改革者的模式和此後建立起來的以監獄爲基礎的制度有著重大不同。這種不同最主要的是技術上的而不是法律或理論上的。

爲何監獄成功地置換了改革者的要求和他們刑罰理論的邏輯?監獄和它的邏輯來自何處?爲什麽它如此迅速地和普遍地被接受了?

福柯並沒有馬上和直接回答這一問題。他沒有按照他人的習慣思路探討刑罰觀念和法律理論的演變,從思想史或理性的發展史中尋求答案;而是考察了更廣闊的、非觀念和語言的社會變化,特別是訓誡技術的演變。在此,福柯暫時放棄了他所追求的歷史敍述,而以一種結構主義的模式來闡述他的觀點,勾勒出訓誡權力的技術或技巧。他追求展示訓誡權力的邏輯和動作原則,而不是一個訓誡權力的實際發展和運用的歷史。

訓誡,在福柯看來,是一種關於主宰人的軀體的從面使之爲一定目的服務的方法和藝術。訓誡的存在是很久遠的。但只是到了文藝復興以後,人的軀體作爲權力的客體和目標得到了重新發現;控制和改善軀體是可以不使用暴力而憑藉一些新的技巧來完成的。這些新的技巧是在許多其他機構中發展起來的,在軍營、修道院、學校、醫院和作坊。福柯在他的一系列著作中顯示出,這些訓誡的方法從16世紀以後逐步推廣到一切可以運用這些方法的時間和地點。(註18

福柯從這一歷史時期的訓誡實踐中抽像出訓誡的一般方法和原則,敍述了其特點。他認爲,訓誡的注意力主要不在軀體的全部,而在於軀體的運動和姿態。目的在於動作的有效性和與他人行爲的協調性。爲了這一目的,訓誡通過持久的不中斷的監督,警惕每一動作的不合規則之外,從而對人的軀體保持嚴密的控制。(註19

爲了這類控制的需要,一些組織原則逐漸發展起來了。這些原則是爲適應某些特殊的具體機構的需要而産生的;以後逐漸普遍化了並且於其他場合。比如說,爲了使一大群無組織的個人組成有戰鬥力的部隊,軍隊中採用了軍銜制度。軍銜制實際是通過區別和分類使無序變成了有序。軍隊同時又對每個士兵進行單兵訓練,對他們各自的行爲個別觀察、監督和評價,對動作進行校正。在此基礎上才可能有有效的指揮和調動,軍隊才形成一個協調的群體,整體有效地執行軍事任務。爲了效率,這種組織原則和人員分佈形式很快地爲學校、工廠、醫院等機構所採用。類似的訓誡原則和格式還有修道院裏爲控制教士修女,特別是他們的世俗行爲,而發展起來的時間表。時間表以一種快速的節奏調配和組織時間和人的軀體的活動,它規定工作的系列和程式,使之不斷迴圈。時間表不僅提高了工作的效率,更重要的是使這些活動成爲習慣,成爲人的「自然的」活動,這也就更有效地排除了其他可能但「不自然」的選擇。在較小的規模上,則從軍營和工廠裏發展出manoeuvre(法語,大致等於操縱,演習,調動)的概念,按規定安排反復做出某種動作或姿態,以便增加動作的有效性和操縱武器和機器的協調性。這些方法最終使人的軀體馴服、有用、程式化和高效,從而可以完成訓練所期待的功能。

訓誡的目的在於規範化。福柯認爲,人並不自然地和總是服從命令或秩序,因此任何控制的中心問題都是追求對指令的服從。訓誡的關鍵就在於它並不是等出了問題再懲罰,而是一種全新的制裁方法,福柯稱之爲「規範化」的方法。從根本上看,這種制裁方法的指導思想是校正而不是懲罰,著眼於誘導遵紀守法而不是對不服從實施報復。因此,這種方法,首先就要求有一套行爲規則的標準從而可以對行爲進行評估;還需要一種方法去瞭解個人是如何行爲的,對其進行觀察、評估和測定。監督和考察的程式提供了這樣的知識。凡是不服從或與規定的標準相違背的行爲和事件都可以因此及時發現和處置。由於這種制裁的目的是校正而非懲罰,制裁也就必然日益趨於鍛煉和訓練。這些措施有助於使行爲規範化和整齊化,也有助於人的自我控制。同時,這種對個體的具體觀察和糾正也促進了人的個體化個人主義(individualism)作爲訓誡的功能需要和結果也就必然在社會發展起來了。因此,福柯也對個人主義作爲一種社會現象和思潮的發生發展提出了一種全新的解釋和研究的角度。

福柯認爲在這種制度中,核心是考察。考察可以貼近觀察、辨識、按標準進行評估、確認不軌。與考察同樣重要的是檔案和病歷記錄。它們都可以對個人的特點進行長期觀察、測定,並與他人的記錄比較。正是在這些實踐中,逐漸産生了系統又細緻的關於人的知識;這種知識的積累最終導致了各種「人的科學」的發生,諸如犯罪學、心理學、社會學、精神病學的形成。福柯尖銳地指出,正是這些觀察、考察和測定的程式,以及觀察、考察和測定所必須的個人孤立化和對孤立的個人的控制,也即一種特定的權力,才使這些學科得以發展起來。(註20)由此,福柯爲1819世紀以來産生和發展起來的各種「人的科學」的理解和評價 提出了一個全新的角度和理論框架。在他看來,這些學科或知識決不能看作是一種獨立於社會權力關係之外的、純粹的知識的産物,而必須看作是深深地根植於權力/知識及其與人的軀體的關係之中,是關於這些關係的各種知識的結晶和研究的方法和技術。

福柯特別以1819世紀的英國哲學家、法學家邊沁(J. Bentham)提出的一種圓形監獄(Panopticon)作爲這種權力知識的最佳說明。邊沁1791年提出建立一種圓形監獄,圓的中心建立一觀察塔,沿著圓的外沿建立許多單人牢房,牢房向外一面不設門窗,向內的一面則安裝玻璃,玻璃的安裝和光線的調整都有特別設計,使位於觀察塔上的人可以清楚地看見牢房的人,而牢房內的人卻看不見塔上的人。這種監獄的設計就是力圖使人的軀體個體化,使之受制於居於中心的人的知識和權力。在這樣的監獄內,由於這種特殊的空間位置的調度,囚犯的所有行爲就總是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在權力/知識的威懾之下,囚犯就會因此自我控制變得「規矩」起來。久而久之,囚犯習慣了,就會變得馴服。這樣權力/知識者也就不需要實施制裁。權力/知識的物件自身(囚犯)已自我實行了制裁並按照要求行爲了。這樣,對血肉之軀的直接懲罰就逐漸爲一個文雅卻有效的統治結構所取代。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這裏的權力運作在一定意義上是自動完成的和非主觀的,因爲它只是某種空間上的安排使得囚犯的行爲可爲人們看見的結果,與佔據不同空間的人本人的力量和心態毫無關係。這樣的建築設施得特定的權力關係得到完善,使得權力的直接運用不再必要,它建立了並支援了一種獨立於行使權力者本人之外的權力結構關係。在這種權力環境中,甚至每一個囚犯本人都是這種權力環境的再生産者之一,即只有他存在和位於特定位置,這種權力結構和環境才得以完成。

邊沁的建議並未被實際採納。但福柯認爲,這裏面體現的並最終在整個社會中普遍化了。福柯認爲所有權力的現代形式都受訓誡原則的影響。他甚至稱現代社會爲「訓誡的社會」、「監視的社會」。(註21)而這些似乎是故作驚人之語的判斷確實在現代社會中普遍存在。比如說,我們幾乎所有的人都接受了某些關於正常體重或精神正常的標準,然後我們經常自覺地檢查自已的體重是否過胖或過瘦,檢查自己是否心理健康。在這個意義上,我們每個人都是那站在觀察塔上的看守,監察著我們自己的和他人的軀體和行爲。

甚至現代社會的自由、民主也是與訓誡休慼相關的。福柯認爲,訓誡的發現和普遍化與資本主義民主制度的産生和傳播是不可分的。他將這種關係概括爲「啓蒙運動發現了自己也發明瞭訓誡」。(註22)在他看來,正是訓誡的普遍化才合得民主制度的普遍化和(自由主義的)自由的擴張有了可能。沒有這種廣大的權力關係爲基礎,使大衆受制於有序和訓誡,所謂的自由就無法擴張。因此,訓誡構成了現代社會的法外之法或基本法福柯認爲訓誡是民主和以平等爲正式原則的法律框架的另一面,同時也是其「陰暗面」。(註23)訓誡的效果就是消減交易公平和法律規定的人人地位平等,它在法律上是看不見的,但這種訓誡關係,這種權 力關係卻無時不在起作用。訓誡把實際存在的限制和控制引入到表面看來是自願的契約的行爲中,從而允許法律的自由和習慣性統治得以共存。

由此再回到刑罰史來,我們就對監獄的發生和發展有一種新的理解。在福柯爲我們展示的這樣一種總體關係中,監獄的産生就是一種順理成章的事。監獄的産生和廣泛採用只不過是更廣闊的社會現象--訓誡的發展和普遍化──的一方面。儘管許多西方學者不能接受福柯西對方社會分析得出的這一駭世驚俗的結論,但也不能不承認福柯的分析是有歷史的根據,也符合現實。的確,對訓誡和規範化的關注已滲透到現代司法制度和法律的基本框架 中了。

福柯的結論是監獄機構的普遍形式是在更在範圍內──即社會──的訓誡的發展中形成的,然後再滲透到法律制度中的。因此,19世紀的刑罰史無論如何都不能看作是道德觀念史的外在化,而應看作是權力知識與人的軀體之間的關係變化發展史的一章。由此來看,歐美早期的監獄只是對社會上其他訓誡機構的模仿,而不是一種創新。這也回答了爲何監獄會被迅速地接受爲一種「自然的」和「理所當然的」刑罰──在一個早已習慣於訓誡機制的動作的社會中,監獄從其一開始就是不證自明的。

 

五、監獄和訓誡在現代社會中的作用

堅持他對權力的分析,福柯認爲監獄和訓誡在現代社會並不是一種壓制的力量,而也可能是一種促進的、構成性的力量。由於監獄對犯人實際隔離、觀察和個體評價,這樣的實踐使專家對違法者的思考不再是抽像的。儘管從法律上看,違法者除了犯了罪之外與常人並無不同;監獄卻高度注意個體的違法者,力圖確定他們每個個體都是一種什麽類型的人,發現他們各自的個性以及他們與自己的犯罪之間的關係。從這個意義上,是監獄發現了違法者(delinquents),即發現了這樣一類人,他們的身世、個性和環境使他們不同於正常人。正是在對犯罪這一社會實體的調查和描述中,訓誡性的監獄使大量關於罪犯的資訊得以積累,從而産生一種關於罪犯和犯罪的總體知識──犯罪學。

福柯的這一論述具有重要的涵義。他實際上認爲監獄並沒有「發現」違法者,毋寧說,監獄在兩種意義上「製造」了違法者。首先是字面上的意義,即監獄製造了累犯:違法者由於進過監獄而在社會上背上惡名,在監獄的環境裏道德觀念更弱了,也失去了工作的技能,因此釋放之後很容易再次犯罪,最終成爲職業罪犯;而且,監獄還使得罪犯之家庭成員因生活困難而走上犯罪之路。應當說,這種論述不算新奇,許多改革家都曾指出這一點。重要的是福柯指出的第二種意義,監獄在認識論的意義上製造了罪犯。在監獄的實踐中,監獄創造了「犯罪人」這樣一個範疇:在監獄中,在權力的眼睛的凝視(gaze)下,犯罪人第一次成爲獨立的、可見的客體,成爲強有力的研究和控制的物件。換句話說,在監獄裏,犯人被當做一種獨特的、與其他人不同的、具有獨立的意義的實體。他們不是作爲抽像的「人」來被研究的,而是當做「罪犯」來被研究的;只有與犯罪有關的特點、特徵才受到重視。犯罪學就在這樣的權力知識制度和關係中産生了,其之産生和發展與這種權力制度及其對個人軀體的控制是不可分的。因此,福柯認爲,犯罪學並非一種不可否認的獨立的真理,而是從特定的權力知識體系中形成的。與此相聯繫的,在特定的權力關係中發生和發展起來的還有心理學、醫學、精神病學、社會學等「人的科學」。

這種權力關係促進知識的發生和發展的旋律在福柯的其他著作中得到反復演奏。如在《精神病與文明》中,他分析了監禁精神病人是如何導致了精神病學、心理學和醫學的發生或發展的。在《臨床醫學的發生》中,他分析了醫生對病人的權力關係,指出精神分析學是如何發生的。在其他著作和論文中,他分析了司法對殺人犯的權力有關係導致了精神病學和心理學的發展;反過來。精神病學研究中的權力關係又促進了犯罪學和法學的發展。(註24

其次,在《訓誡與懲罰》的最後一部分的三章中,福柯還追尋了監獄在現代社會中實際影響、地位和意義。福柯提出了另外一個有意義的問題:從刑罰史上看,監獄從來都是一個失敗,爲什麽監獄卻從來沒有被抛棄?福柯指出,至少從1820年起至今人們一直指出和批評監禁的問題:監獄並不能減少犯罪,卻容易造就累犯,造成犯罪的小環境,還常常使罪犯的家庭貧困,等等。而每一次這種批評引起的卻不是廢除監獄,而是在理論上重申監獄的優點。福柯分析了這種對變化的抵制,認爲這種抵制變革表明監獄的存在有一種與改造罪犯本身無關的、社會的功能。這就是:儘管監獄在訓誡和改造罪犯方面是失敗的,但從更大的範圍來看,它具有重大的政治效力。

福柯由此把監獄的問題分析進一步擴展到對社會分析,他提出一種深層功能主義的解釋。他認爲,首先,監獄長期存在和不可改變是因爲它已深深地根植于現代社會中廣泛存在的訓誡實踐中,並且實現了某些極其精確的功能,因此,要在現代社會中廢棄監獄,簡直不可思議。(註25)這種解釋實際上是從另一個角度重復先前關於監獄産生的理論。長期存在的第二個原因是,福柯認爲,監獄的這種表面的明顯失敗實際上是一種隱蔽的成功。

所謂的隱蔽的成功是從廣闊的社會政治背景上理解的。福柯以法國1840-1850年的政治爲背景分析了這一問題。大致說來,福柯認爲,監獄改造罪犯的失敗和累犯的造就與政治統治的總策略有用。這種失敗造成政治和犯罪的分離,分裂了工人階級,加強了人們對監獄的恐懼,維持了警察的權威和權力。他認爲在一種尊重法律和財産權的統治制度中,很重要的是,不能與政治目的聯繫起來。在這種背景下,非有意的創造一個違法的社會階層對當局統治有幾重好處。首先,絕大部分違法犯罪都不具有政治上的危險,其對財産和當局的政擊都是個體化的,因此是不很重要的。其次,卻更重要的是,犯罪的受害者常常是社會底層的人,因此,犯罪至少在一定程式上可以爲上層社會所容忍或忍受。第三,通過監獄製造一個界定嚴格的違法者階層,當局對慣犯有了更多瞭解,也就更容易於控制和監視他們。

最重要的是,一個違法犯罪階層的存在可以從各方面制止其他類型的非法行爲。首先,爲打擊罪犯而設立的保安措施和監視手段可以用作更廣泛的政治目的。其次,日常犯罪的受害者大多數都是工人階級,者大多數都是工人階級,因此工人階級的廣大成員就會更多地尋求法律的──統治者的──保護,同時自己也不去違反法律。統治者和他們的法律也就日益獲得一種認同和合法性。最後,人們常常把受過監禁的人等同於罪犯,這種社會意識 常使人們格外不願違法犯罪,且不信任違的人。(註26)這樣的解釋所得出的緒論是,監獄並不能控制犯罪,而是通過製造罪犯統治者可以更有效地控制工人階級。福柯認爲,這才是從未說破的監獄之所以長期存在的真正原因。當然,從來沒有人明確提出這樣一個政策,但福柯認爲,監獄儘管其失敗而長期存在,這一事實實際上就等於一個深思熟慮的策略。從這一角度看,監獄的效果並不是如通常所看到的那麽不好。換句話說,監獄正因爲其失敗才得以留存,正因其失敗才是成功的。(註27)最後,在《訓誡與懲罰》的結尾,福柯描述和暗示了訓誡對社會其他部分和未來社會的影響。他指出,現代西方社會中司法懲罰和社會生活的其 他機構,諸如學校、家庭、工廠、軍營等之間的界限,由於全都採用了相似的訓誡的技巧,而變得日益模糊。實際上這些機構間常常轉送被訓誡的人員,例如,家庭、學校、少年管教所知精神病院之間就經常傳送「有麻煩」的孩子。福柯認爲,其都關注著確定違法、不正常和其他背離常規的行爲。監督和校正原則涉及到從普通的「不正常」到嚴重的犯罪。

這種連續性的存在對刑事司法實踐有重要的影響。從這樣一個理論框架來看問題,現代社會中懲罰與教育和治療就很難說有多大區別。這至少可能有兩個後果。首先,這些措施就很難說哪一種是更具有強制性的。而我們從前習慣作這類區分,爲了證明某一種措施更「人道」或更「科學」。我們也在法學著作中說法的特點之一是具有國家的強制住。而福柯告訴我們,我們的理由和區分實際上並不那麽充分,那麽有道理,那麽令人信服;也許這種區分只是一種錯覺,甚至是一種自我欺騙。只要看一看西方社會中對精神病人的治療,精神病與司法的千絲萬縷的聯繫,甚至西方法律社會學者的分類(精神病院和監獄都屬於「社會控制機制」),福柯的分析似乎更令人信服此。第二點,對司法權力,特別是確定犯罪,對刑期法律限制將會變得不重要以至消失。刑事司法可能會變成一種結合合法性和規範化兩原則的混合的制度;即只要是審判者是有司法權的,被審判的人是有不規範的行爲的,那麽,審判者就可以做出判決。這樣,其管轄從犯罪和嚴重違法擴大到任何對法的背離。在這種制度下,傳統的「法治」和「正當程式」都將實際上不起作用。

 

六、結語

福柯的社會法律思想在西方各社會科學和人文學科産生了巨大的影響。從目前來看,這種影響可以說才僅僅開始。許多學者開始將他的觀點和方法論引入其他領域的研究。儘管福柯的思想,由於它的獨特表述方式,很難以抽像的語言講述,一些教授也試圖講解以影響學生。談論福柯在某種意義上說已成爲學術界的一種時髦。具體說來,福柯的研究使一些學者已跳也19紀世以來的學術傳統──強調國家或社會與個人的關係(對立或統一)。福柯提出了新的核心概念、新的探討問題的角度、新的理論表達方式,他特別提出了知識的重要性以及知識與權力的關係,這對當代科學技術高度和迅速發展的社會無疑具有格外的針對性和敏感性。他的關於權力具有正面的和建設性作用的思想,使我們有可能對科學的發生和發展以及與科學相聯的機構進行政治和社會的分析;他對個人主義的發生、個人主義與社會極權的關係、民主的發生和發展、民主和極權的關係、國家和法理論、現代法學的基礎等都提出了與傳統西方思想家和我們所接受的完全不同的見解和研究角度;他的關於訓誡作爲一種「時代精神」對社會的全面的滲透和影響的分析和展示,以及這種時代精神形成和發展的偶然性和必然性,也使我們可以重新理解歷史的非決定性和文化多元的現實可能性。

福柯的方法論也是獨具特色的。他注重材料,注重細緻地深入地分析,卻又不關心人物或事件本身的結果,不關心歷史人物的主觀的理解和自我意識;而總是試圖理解事件和人物本身在社會文化中延續和變更中的特殊意義。他反對大理論,反對按大理論原則對歷史材料的組織和對歷史的演澤;而是力圖展開一個更廣泛的充滿偶然性的社會圖畫。他並不是追求再現「真實」的歷史,甚至自稱是一種「虛構」(fiction),他的一些著作卻經受住了歷史學家們和他所涉及的學科的學者們的挑剔,並獲得高度評價。他大量使用描述和敍述,其中有豐富的微妙和深刻的思想和思辯。他經常說的不是「我說了什麽」而是「我沒或不是說什麽」,從而給讀者以更多的思考、體察和理解的餘地。

福柯不是傳統意義上的法學家,儘管他寫了刑罰史著作,但從以上的敍述也可看出,所注意的問題不是刑罰本身。他的分析隱含地否定了所謂現代國家和法律的基礎是主權和個人權利這種傳統的政治法律觀。他對現代社會國家和法律的分析和明顯的批判具有警醒作用--即使他的理論有些過分的話。他的研究中所表現出來的方法也使我們有必要對我們習以爲常的法律理論解說從新探討,注意每一歷史事件含義的多重性和非確定性,從而掙脫傳統法學理論的限制。他爲法學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視角、方法和理論基礎。必須指出,他的學說不是對現有理論的補充和增加,也不是摧毀了現有理論大廈,拓出一片開闊地,供後來者重新開 始;他的理論只是使我們對我們曾經確信無疑、認爲是理所當然天經地義的感到一種不自信,一種不確定,因此我們可能會想的會更多一些,更深一些。正因爲此,儘管他的反對宏大理論的創建者之一。(註28)他可能是本世紀後半葉最傑出的思想家。他對法學的影響已遠遠超過,或將遠遠超過與他同時代的法學家。

 

1.      Michel Foucault, Discipline and Punish, The Birth of the Prison, trans. By Alan Sheridan, Random House, 1977

2.      更詳細的論述請看:Foucault," Nietzsche, Genealogy, History," in The Foucault Reader, ed., by Paul Rabinow, Pantheon Books, 1984, pp.76~100.

3.      在其他論文和著作中,福柯更詳細地展示了這種變化。參見,Michel Foucault, "About the Concept of the 'Dangerous Individual' in 19th century Legal psychiatry,"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Law and Psychiatry, vol. 1, pp.1~18;Michel Foucault, ed., I, Pierre Riviere…, Pantheon House, 1975.

4.      Foucault, Discipline and Punish, pp. 23-24

5.      Michel Foucault, Madness and Civilization: A History of Insanity in the Age of Reason, trans, by Richard Howard, Random House, 1965.

6.      Foucault, Discipline and Punish, pp.33-34

7.      Foucault, Discipline and Punish, p.35

8.      Foucault, Discipline and Punish, p.53

9.      特別是強調貝卡利亞、邊沁的著作的影響;而且在我國,這種用人道主義歷史進化理論對西方刑罰變化的解釋也一直佔有統治地位。

10.  Foucault, Discipline and Punish, pp.58-68

11.  參見迪爾凱姆的對刑罰變化的理論和實證分析,Emile Durkheim, The Division of Labor in Society, trans. by W. D. Halls, Free Press, 1984,和 「Two Laws of Penal Evolution," trans. by T. Anthony Jones and Andrew T. Scull, Economy and Society, vol.2, 1973, pp. 285~308.

12.  Foucault, Discipline and Punish, p. 75

13.  Foucault, Discipline and Punish, p. 80

14.  見,貝卡利亞:《論犯罪和刑罰》,黃風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1993Jeremy Bentham, To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紐約,浩夫勒出版公司,1948

15.  值得注意的是,儘管康德和黑格爾主張的實施刑罰的理由與貝卡利亞以及法國改革家似乎完全不同,前者是「非功利主義的」,而後者是功利主義的,但在刑罰與犯罪應有對應這一點上完全一致。見,康得:《法的形而上學原理》,103~107頁,范陽、張企泰譯,商務印書館,1961。康德著作初版於1797年,黑格爾的著作初版於1821年;兩書的寫作版時間均大致大福柯所確定的刑罰發生變革的1750~1820年間。

16.  Foucault, Discipline and Punish, pp.104ff

17.  除上面已提到的著作,還可參見, Michel Foucalut, The Birth of Clinic, Vintage Books, 1975; The Order of Things, Random House, 1970;以及The History of Sexuality, vol. 1, Random House, 1978

18.  Foucault, Discipline and Punish, pp. 135ff.

19.  儘管這一結論有點駭人聽,但是確實有不少證據表明至少有相當一部分關於人的科學都是在這種權力支配下發展起來的,例如關於放射線的傷害力以及治療的研究成果。最極端的是納粹德國爲了戰爭而用人體進行各種醫學試驗獲取種知識(見,威廉夏伊勒:《第三帝國的興亡》,董樂山等譯,世界知識出版社,特別是第27章的<醫學試驗>一節),這些知識,除了在納粹的強大的權力支配下,幾乎無法獲得。

20.  Foucault, Discipline and Punish, pp.189, 209, 217

21.  Foucault, Discipline and Punish, p.222

22.  見霍布斯:《利維坦》,黎思複、黎弼譯,商務印書館,1985年。在這一點上,其他1718世紀的自然法家似乎也都贊同福柯,他們都提出自然狀態下的個人部分的或全部的放棄個人的自然權利服從通過社會契約建立的公共權力,這實際上也就是對個人的征服然而,霍布斯及其他人在如何實現征服然後有普遍的法律下的自由和平等。然而,霍布斯及其他人在如何實現征服的思路與福柯的完全相反。他們的思路,用福柯的話來說,是「從大量的個人的不同意志中蒸餾出一個國家的意志」(見「Two Lectures," Power/Knowledge, p.97.然而即使從邏輯上,這種構想也是說不通的。因爲建立契約的前提是這些個人都必須有一種共識(明的或暗的契約),即每個人都要遵守契約,而純自然狀態下的個人如何能建立這種共識和不得不首先明確社會契約的形成提出一個新的可能的基礎--對每個個人的自然性的征服。這種征服不僅是肉體的,而且是靈魂的。值得注意的是,這種自由是訓誡或紀律的産物,表面看來是反自由主義的,卻是與自由主義相通的,例如,弗格森曾指出:「自由並不像其字面那樣,意味著掙脫一切約束;恰恰相反,自由意味著各種正當約束對全體自由社會的成員的最有效運用……」;哈耶克在其名著《法律、立法和自由》的第三卷也曾以一種溫和的方式提出了同樣的觀點:「漸進演化的文明之訓誡(discipline of civilization),使自由成爲可能;文明之訓誡也就是自由之訓誡。」

23.  Foucault, Discipline and Punish, p.22

24.  Foucault, "About the Concept of The 'Dangerous Individual' in 19th Century Legal Psychiatry,"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Law and Psychiatry, vol 1, pp.1~8;Michel Foucault, ed. , I, Pierre Riviere…, Pantheon House

25.  Foucault, Discipline and Punish, p.271.

26.  Foucault, Discipline and Punish, pp. 278ff.

27.  Foucault, Discipline and Punish, pp. 293ff.

28.  Marc Philip, "Michel Foucault," In the Return of Grand Theory in the Human Sciences, ed. By Quentin Skinner, Cambridge UP, 1985, p. 67p. 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