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產黨的婚姻和婦女解放法令中的策略與身體
--1930-1950年共產黨的婚姻和婦女解放法令中的策略與身體

作者:朱曉東

有權的社會成員向無權的社會成員授予價值,只不過是使後者物化的又一具體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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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瑟琳· 卡利茲:「慾望、危險、身體--中國明末女德故事」


一、關鍵字和本文要討論的問題(或本文的方法論)

婚姻:本文對婚姻(家庭)的基本判斷是,婚姻的自由是建立在其不自由的基礎之上的。畢竟,婚姻(家庭)既是擴大的個人,又是縮小的國家。婚姻成爲個人和國家中間的遮罩和媒介,個人和國家都力圖在其中尋找到自身。

「婚姻的自由」的一種詮釋是,個人的腕力在國家的沈睡之地的恣意施展。\"婚姻的不自由\"的一種詮釋是,在國家的清醒之地國家腕力的恣意施展,以及在國家的蘇醒之地個人與國家對扼殺自己的自由的合謀。

身體:本文所使用的\"身體\"概念,不等同於福柯在《紀律與懲罰》中使用的\"肉體\"(又稱\"人體\"\"身體\"),而非常接近於福柯在《性史》中使用的\"人口的生命政治學\"一詞中的\"生命\"bio-)。但由於\"生命\"一詞的詞義歧雜,所以本文用\"身體\"代替,至少它傳達了\"生命\"的最大特點--被權力抽離了主體精神的客體化的器官、力量、本能的組合體。(下文中若沒有特殊強調的必要,徑直使用\"身體\"而不使用\"身體(生命)\")因此,\"身體\"在本文裏除了指福柯使用的肉體以外,它還指喻生命所固有的私有的潛力、慾望和危險。在策略的遊說下,它成爲革命的客體,同時成爲革命的助手和物件。身體(生命)對革命的價值是,可以被革命鼓動和訓誡、同時被革命撫養和賜予。革命在身體(生命)找到棲身之所和意義歸宿。[1]

在本文中,女人的身體被認爲是更重要的,或許是本文無力關注處於規訓和被規訓的雙重境遇下的男人的身體,它彷彿是一個被自己的老闆戴了綠帽子的尷尬角色,無論它是否爲這樣一件事鋪好了床鋪,它都顯得那樣懦弱無力。(在方法論上,此段陷入男權主義的借喻當中)本文之所以力圖對革命法令中的女人身體加以捕捉和關注,乃是受到這樣一段話的啓示:

\"
對於蕭紅來說,生命並非要進入國家、民族和人類的大意義圈才獲得價值。在女人的世界裏,身體也許就是生命之意義的起點和歸宿。\"[2]

這是劉禾女士的女性主義文學批評:\"重訪《生死場》:婦女與民族國家\"中的一段話。當本文結束時,作者和讀者或許會一起醒悟,原來本文不過是對《生死場》的一種區域性的\"過度詮釋\"而已。如果從文字角度來說,詩比法典稍勝一籌的話,小說也一樣優越於法學論文。

革命:在本文中指一套淩駕於身體之上的無中心的宏大敍事,其明察秋毫般地掌握著施與身體之上的,來自自主和他主的,以身體的馴服爲直接目標的力量、策略和關係。革命與身體的關係是,前者對後者單方面的宣傳、裹脅、鼓動、教育、授予價值等等。這些都可以歸結爲治理和控制。革命對身體的控制,在彌散性的同時具有首尾呼應的體系性,這種控制通過指向宏觀的身體--人口和微觀的身體--器官而進行全方位的操作。

策略:在本文指革命對支配和控制關係的操作實踐,它本身就是革命的生存方式,它通過權力的體面操作和誘導自我的肯認和滿足來完成。

法律的目的本來是對抗革命的,因爲法律絕不會指向特定的敵人也絕對禁止非程式的暴力。這樣,革命中的法律就顯得同革命中的男人一樣尷尬。在面對共產黨的法令的法律社會學家眼裏,革命中的法律是被道具化了的。

法律的道具化:相近詞爲法律的治理化和法律的策略化。[3]法律不是消極地爲社會的一般行動者提供相對平等的舞臺和背景,而是作爲某些\"更加平等(more equal\"的演員手中的道具,積極地參加一幕幕革命活劇的演出。它或是一份就職演說稿(\"憲法就是把革命勝利的成果鞏固下來\"),或是一部好教材(\"新婚姻法是一部用社會主義思想處理婚姻家庭關係的好教材\"),或是一把摩西式的分水寶劍(劃分敵我)。道具被直接施加在less equal 的演員的身體之上。

革命以來的婚姻和婦女解放法令的功能,不在於揭櫫某種可重復的價值,而在於完成某種不可重復的一時的工作任務。法律的這種強烈的手段屬性,使其日益與治理、策略成爲孿生姐妹。[4]

本文試圖關注一些婚姻法學家很少問津的問題。它們很少被問津的原因,或許是它們一直不被法學家當成正宗的法律問題,但當這些問題在一個個革命的婚姻法令中頻繁出現時,就理應成爲一個法學家,至少一個法律邊緣學科人士注意的問題。這些問題主要是:

1.
革命的階段性勝利是如何體現在身體,尤其是女人的身體上的?

2.
結婚和離婚條件在不同階段的相異和相通。與之相關的問題是不同階段的法學家對婚姻基礎的言說隱含了怎樣的一種話語策略。

3.
婦女解放運動這一策略在不同階段的背景是什麽?它給婦女帶來了哪些影響?革命真的關心婦女的解放嗎?[5]

4.
革命對性及快感的關注。[6]

由於能力、精力和篇幅的限制,本文無法詳細討論每個問題在二十年間的全部流程,只能點到爲止。這篇文章的開頭部分或許是筆者今後思考同類問題的總綱領,並不以本文爲限。同時由於資料收集方面的拙劣,某些本文表述出來的思想可能會有\"溢出\"之嫌,但我想一個好的解決方法就是力求思想的\"滲透\",就如那則禪宗的傳燈之作,石落杯中,沙落石中,水落沙中,誰還敢說\"滿\"了?



二、革命對女人身體的重新分配

一切革命共同具有的爽利特徵就是:分清敵我,賞罰分明。[7]因爲這樣才能發動和鼓勵單純而果斷的革命實踐。從1922年彭湃建立海陸豐根據地到1949年毛橫掃江山,共產黨的歷次革命不斷坐大的根本保證到底是什麽?有人說是共產黨十分成功地發動了農民,尤其是貧農,因爲革命精英們許諾並事實上也的確把土地重新分配給這些偉大的聯盟者們。但我們說革命對貧農的犒賞除了土地,還有女人。

共產黨的早期領導人彭湃從1922年到1924年建立並鞏固了海陸豐革命根據地,建立農會,沒收地主土地,歸社會公有。他記得自己第一次到村裏碰壁之後,是換上了當地的衣衫,扮演魔術師和巫師的角色來到村裏宣傳其革命教義的。[8]所以他在用\"紅色恐怖\"摧毀農村的土地經濟格局的同時,仍然小心地呵護了傳統的婚姻制度。他用農會的權威掩蓋了一件童養媳因受虐待跳進糞坑的案件的事實真相,他告訴農講所的男學生服從父母包辦的婚姻,甚至彭湃本人也是和兩個女人住在一起。他幾乎沒有看到農會的許多地方,50%的男性會員都沒有結婚,甚至他們在墳頭插上刻有假妻姓名的牌位。[9]貧苦的農民不僅僅需要土地,還需要老婆。是毛澤東,天生具備對中國農民的\"偉大的洞悉\"的毛澤東,看到了這一點。1930年他在江西瑞金建立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一年多以後,中央執行委員會頒佈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193448日中執委又頒佈了《婚姻法》。毛澤東要用婚姻法把老婆送上孤苦貧農的炕頭,以告慰他們對革命的功績。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用三個條文實現了革命對女人身體的重新分配:一、廢除一切封建的包辦、強迫和買賣的婚姻制度(第1條);二、實行一夫一妻,禁止一夫多妻(第2條);三、男女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即行離婚(第9條);當時毛澤東、項英等人對當時農村婚姻家庭狀況的判斷是,\"現在離婚的,主要的不是男子而是女子,因爲女子剛從封建束縛之下解放出來,堅決反對離婚的絕大多數是男子。\"[10]當女人的身體從革命敵人的\"魔爪\"下掙脫出來,\"決沒有守獨身主義的,……離婚後必然很快地就要結婚。\"[11]而這時站在她們面前像等待田地一樣等待老婆的佃農長工們,終於又嘗到了革命的甜頭。(畢竟,在傳統中,女人只是作爲身體在場的,因爲這個身體可以協助男人及其家族生育和生存。)毛澤東在《興國調查》中記道:\"中農貧農從前無老婆的,多數有了老婆,沒有的很少了。\"[12]這和以後抗日民主根據地和解放區都有相同之處,美國記者安娜·斯特朗曾在筆記中寫道:\"新婚姻法帶來了一個有趣的結果,就是姑娘的價錢倒便宜了。那個農業勞動模範老李到我的窯洞來談新社會的情況時對我說,他\'鬧革命倒弄到一個老婆,只花了二十元,我從來不敢想我會娶得上老婆\'。……\"可是,革命是如何使姑娘的價錢便宜了呢?當斯特朗問起這個問題時,老李答了兩句,\"他爹知道我現在有地了\"\"現在女人不喜歡就可以離婚,所以大夥兒就不願出那麽多錢了\"[13]

當革命的婚姻法將婦女放在一個凸現的位置上時,喜鍾卻並非爲它們而鳴。無論是提送決策層的工作報告,還是當時的統計數位都表明買賣婚姻並沒有因此而絕迹。婦女仍然像以往一樣被看作男權主義的附屬物,唯一的變化只是\"價錢便宜了而已\"。所以本文提出這樣一種解釋:在每次革命論功行賞之日,女人的身體就會和土地一樣被重新加以分配,總的流向是從富人家拖到窮人家。這就是共產黨當時將革命後的新婚姻稱做\"民主主義的婚姻\"的緣由罷。

正如法國大革命後,羅伯斯庇爾的革命恐怖一樣,共產黨的每次革命後都會出現偏頗而憤激的法令。這就是1931年、1950年婚姻法中規定的離婚絕對自由--\"男女一方堅決離婚的,即行離婚。\"這條\"燒傷手的火把\"式的偏頗立法象文字表達的一樣\"堅決\"。但是好景不長,偉大的貧農們忽然發覺,自己身邊的老婆正在堅決地離開他們這些革命的受惠者。1930年,張懷萬在他撰寫的報告中提及了這種不合作的逆流,\"一般農民(對離婚絕對自由)大生恐懼\",有的是出於傳統觀念而心生不滿,更多的則是擔心失去老婆和勞動力,\"革命革割革絕,老婆都革掉了\",因此他們\"採取完全反對的態度\",有的地方出現成年男子起來反抗的危機苗頭。[14]甚至一些原與紅軍士兵訂了婚的女子,\"現在多廢了約\"[15]根據地時期,由於婦女靠紡織賺錢,甚至超過一個男人種地所得,於是婦女如對現在的婚姻不滿意,就敢於提出離婚了。[16]浦安修在1945年的《五年來華北抗日民主根據地婦女運動的初步總結》中將同樣的現象作爲婚姻政策中的問題提請中央重視,\"在貧農階層,女方提出離婚的多這對於貧農情緒是個打擊\"\"雖然都由於感情不好離婚,其中也有一部分是女方存在著嫌其貧窮而提出者(感情也有其一定條件)\"[17]

我們將新婚姻法的至福、婦女的\"不合作\"、貧農的抵觸放在一起審視時,或許我們可以這樣思考:

1
、對於婚姻法令。每當一段革命成果被鞏固在一定的土地、人口之上後,一批新的婚姻法令就會被確定下來,而且總是身具象徵和策略的雙重意義。《康橋中華民國史(1911-1949)》\"蘇區\"一節的撰寫者陳志讓評價蘇區的民生立法時說,\"就實際工作而言,這意味著一俟紅軍建立了蘇維埃政權,就必須全力關注在其領導下的人民的生活和社會公正。\"這明顯是西方語境中産生的判斷。當一群在夾縫中圖存的起義者和另一群在夾縫中圖存的本地人相遇時,生活與生存、公正與功利的界限本來就是模糊不堪的。由於革命者還沒有完成民權與公正理念的形上準備,共產黨的一切民生安排都只能徘徊在太平天國和蘇維埃俄國之間,回憶起義之初相當模糊的烏托邦理想和觀察革命的現實需要,在生存中革命,用革命來生存。共產黨初期領導的農民運動是無法與在列寧的精緻運籌和目標啓示下發生的俄國共産主義運動相比的。[18]因此,在農民運動的掃蕩之下制度選擇的任意性是相當大的,一部作爲宣言和教材的混合體的婚姻法的出現,很難說是偶然的。共產黨的婚姻法一直就是這樣的宣言書、好教材,從革命頭到革命尾。它並不是依據現世社會生活的常規性加以總結、規範,而是將一種出自政治信念的理想生活方式懸掛在人民頭頂之上。這種法律不是立足於歷史,而是立足於爲未來,不是爲每一個活生生的人而設,而是爲一個賦予和接受某一種價值的群體而設。這種不考慮傳統、習俗的革命浪漫主義的獨斷的激情寫作阻礙了共產黨\"從革命精英向政府精英的轉化\"

2
、婦女在革命中的位置。婦女在中國革命中從一開始與其說是作爲革命主體來行動的,毋寧說是作爲革命的目標和戰利品而在場的。男人們在解放婦女中解放自身,然後讓婦女爲他們的解放而奮鬥獻身。[19]從剪發到放足,從蘇區的身體分配到延安的鼓勵生育,婦女只是作爲一種被剝離主觀性別感受和性別需求的身體出現的。在婦女被當作革命精英與革命聯盟者之間利益交換的許諾時,婦女的解放早已從根基上被拖入民主主義和共産主義的男性化政治語境裏,得到陽性的闡釋。婚姻法正是裹挾在女性的身體上的陽性的理念展示。[20]這種革命與身體的對抗終於在對外軍事和政權危機相對緩和時,以婦女的\"不合作\"表達出來。可悲的是,這種表達卻是以離婚--這種中國傳統中婦女最不堪接受的方式--表達出來的:與革命者離婚,與革命的聯盟者離婚。浦安修,一個智慧而傑出的女性,在1945年將這種矛盾概括爲\"婦女與農民的關係\"問題。

在體系性、彌散性的革命眼前,只能用哭和胃疼來抵抗的婦女們是無論如何不可能勝利的。[21]但革命的策略卻因此在革命理念允許的範圍內逐漸轉變。



三、狡黠的報復與溫柔的看守

我們還不得不先來考察發生在1932年早春的《紅色中華》報(中央蘇區的機關報)上的一場關於《婚姻條例》的爭論,因爲它具有某種象徵意義,正是在這場爭論中,《婚姻條例》的制度理想顯露了危機,而項英的政治戴帽的答復也表現出這一法令的羸弱。質疑者是永定縣委書記向榮,他向中央執委副主席項英提出了關於離婚問題的三點異議:

1.
假使一個男子或女子,沒有一點正當理由提出了離婚,究竟可否準其離婚?\"離婚絕對自由\"引發的\"朝秦暮楚\"現象如何解決?2.《條例》規定\"男女同居所負的公共債務,歸男子負責清償\",假使男女同居時,因負債太多,女子堅決要求離婚,於是這債務完全由男子負責償還了。這對於男子是否負擔過重?3.《條例》規定\"離婚後,女子如未再行結婚,男子須繼續其生活,或代耕田地,直至再行結婚爲止。\"如果女子在沒有理由情況下,堅決要求離婚。男子要不願意離婚,離婚後又還要負擔女子的生活費,不是雪上加霜嗎?向榮最後寫道,\"以上的問題,不瞭解的人,恐不止我一個,希在紅色中華報上,公開答復。\"

50年《婚姻法》出臺後的執行工作報告和一本反映當時婚姻家庭新面貌的宣傳冊子《婚姻法帶來的幸福》來看,阻擋婚姻自由、維護傳統婚姻家庭制度的直接阻力,多是來自黨的內部,主要是基層幹部。[22]向榮就是他們的代表,他提出的問題,在我看來,是地道的法律問題,是有關個體行動者在制度縫隙中的投機行爲的典型問題。但同時我們還可以看到,女子的大量離婚訴求導致了傳統力量(包括傳統農民、從農民中發展起來的幹部、因工作關係而與農民日趨同化的黨員幹部)的抵制,這種抵制的體面表達方式不是自身財産(女人)的被剝奪,而是將女人刻畫成狡黠、投機、刻薄、無義的形象。[23]40年代農村仍有\"女人不打,就不老實\"的俗語)

項英似乎也看到了這一點,他答復道,\"現在離婚的主要的不是男子而是女子,因爲女子剛從封建束縛之下解放出來,堅決反對離婚的絕大多數是男子。所以我們應該堅決地擁護離婚自由。至於無正當理由的說法……應該從現存的婚姻家庭關係上來認識,若是藉口無理由,這不過是反對婚姻自由的掩飾語,實在就是擁護壓迫女子舊的制度存在……\"

在項英的回答中,《婚姻法》的基本矛盾,已不再是受壓迫的階級(以婦女爲最苦大仇深者)與壓迫階級(擁有三妻四妾、童養媳以及超經濟剝削--初夜權的地主富農),而是革命聯盟內部,先進的黨(發動婦女解放)與落後農民(主要是男子,他們不符合無產階級思想、反對婦女解放)的矛盾。[24]

在這裏,共產黨、婦女、農民(落後農民)三者在離婚問題上形成了微妙的政治對抗:黨通過婦女的離婚問題來教育農民(落後農民)和確定領導權威,農民(落後農民)通過詆毀婦女來抒發對黨的無產階級政策的不滿。[25](我在前面說過,男人的角色太過尷尬,實在讓人把握不來)

儘管黨和農民(落後農民)在婦女的身體(去留)之上和顔悅色地爭奪,而婦女到底是在利用這一空隙開始狡黠的報復了。她們通過黨的《婚姻法》(50年的習慣稱呼是\"毛主席的婚姻法\")來報復丈夫翁姑的壓迫,[26]同時通過報復丈夫來破壞他與黨的結盟,從而報復黨對其身體的利用和分配。這一狡黠的報復,(頗似張愛玲筆下的女主人公一樣的自私、狡黠、怨毒[27])帶來了兩個後果:1.黨像發現落後的\"農民意識\"一樣,發現了落後的\"婦女意識\",從而展開了\"新的婦女解放運動\"--婦女講習班,和教育農民一樣開始教育婦女。以至於後來發展到在浦安修總結中的,利用婦女的善感和自私來做婦女工作和完成政治任務。2.黨開始收緊對婦女離婚解放的縱容,試圖重新與農民(仍然有很多落後農民)結成可靠聯盟,包括在婦女離婚上的聯盟,以鞏固革命勝利時對婦女身體的重新分配。

這時黨的婚姻立法開始普遍修改,先是從\"離婚的絕對自由\"退回到\"離婚自由\"。即在\"婚姻法\"中的離婚自由原則下,列舉了離婚條件,實際上就是項英反復批判的\"正當理由\"。由此可見共產黨在策略上對農民的讓步。如閩西第一次工農兵代表大會通過的《婚姻法》規定了11條離婚條件,如\"1)夫婦間有一方患殘廢、癲狂或暗疾,經調查實在的;(2)婦女如有受翁姑丈夫壓迫情形,經鄉蘇維埃證實的……\"1940年《晉冀魯豫邊區婚姻暫行條例》規定了9條離婚條件,同時規定了夫妻感情惡劣至不能同居者,任何一方均可訴諸離婚。至於\"朝秦暮楚\"現象,(被項英貶斥爲國民黨訓政的觀點),後來也證明不是空穴來風,在根據地時期,牛山縣有一個婦女,三年結離了5次婚,以至浦安修號召婦女工作幹部,\"要教育婦女和農民,勿拿婚姻當兒戲\"。鄂豫皖工農兵第一次代表大會《婚姻問題決議案》規定,\"男女主謀提出離婚不得過三次,……\"有的地方還規定:\"離婚後經兩個月始可再次登記結婚\"。在上文提到的《關於婚姻問題決議案》中,蘇區中央批評了\"朝三暮四\"\"一杯水戀愛\"現象。還有向榮提出的離婚後男子對婦女的撫養義務顯然過苛的問題,蘇區也開始糾正,在湘贛省《婚姻條例》中規定:\"……(工)中農及中農以下的老婆,實行離婚之後,在未結婚之前,其間的生活,男子概不負責,離婚時只能帶本人的土地及衣物。\"

顯然,共產黨最終放棄了與婦女的結盟,而恢復了與貧農的共同針對\"狡黠的媳婦\"的聯盟,可能是當時蘇區或解放區軍事危機趨重的緣故,貧農的參軍是黨的政權得以生存的有效保證,而限制革命初期的大規模婦女離婚便是迫不得已的了,儘管這將會影響基層婦女幹部工作魄力的展現。但共產黨並沒有放棄婦女解放的工作任務,而是終於在蔡暢、浦安修等一批堅定而又智慧的女幹部的出色努力下,實現了\"溫柔\"的轉變。[28]

這一轉變不是法令的轉變,而是口號的轉變,但口號的轉變會對邊區政府、法院(根據地時期婚姻案件不是由邊區法院而是由邊區政府來調解和判決的,到了解放區時代才由法院接管。[29])的調解和判決産生直接影響。這個轉變就是不再講\"婚姻自由\",而是講\"家庭和睦\"A.L.斯特朗這樣記述道,\"在農民中推廣新思想的阻力是很大的。最後共產黨只得採取一種新的方法。婦女運動的領袖蔡暢對我說:\'我們在農村地區的口號不再是\'婚姻自由\'\'婦女平等\',而是\'拯救嬰兒\'\'家庭和睦\'了。(中譯本爲\"幸福家庭\",但在浦安修的總結中是\"家庭和睦\")。我們犯了一個錯誤,把女權強調到不適當的程度,結果引起了農民的反感。男女之間的矛盾削弱了反對日寇和地主的共同鬥爭。此外,用這種方法也達不到婦女和婚姻自由的目的。\'\"[30]

這個記述是如實的。浦安修在《總結》中也著力分析了這一點。(從這裏也可以看出蔡暢和浦安修的思想是較爲接近的)。浦安修非常聰明地分析了農民和婦女的關係,認爲\"婦女運動的口號須依靠農民的覺悟程度來提出。\"[31]這也表明當時的共產黨的策略轉換上,農民的利益終於高出了婦女的利益。這我們不應以女權主義的立場來判決浦安修和蔡暢的\"變節\",在當時的中國農村,這種提法反是務實的,真正關心婦女的。因爲這個口號\"正可以解放婦女不少的痛苦,並易獲得各種人士的同情,尤可得到老年婦女的同情……\"

但是在客觀上,\"家庭和睦\"的口號使得革命對當時的婚姻家庭,尤其是貧農的婚姻家庭的策略成爲一種看守和維繫。不是通過打破而是通過營造,來求得婦女的安全、少痛苦,來求得家庭,以至整個解放區的安全、少痛苦。[32]

家庭的位置在革命的眼中是古怪的,矛盾的,家庭的穩定帶來個人情緒的飽滿,少怨氣,這應該是革命喜歡看到的,但是,家庭的和睦也帶來統治者對個人的直接控制的削弱,因爲當個人可以安枕無憂地藏在家庭中時,革命便無法安枕無憂了。正如一個小孩子總要抱著自己最喜愛的娃娃,才能入睡一樣,革命喜歡無時無刻不\"看到\"個人。這時它唯一能做的,就是去分析家庭中的每個成員,在其中找到同盟者,從而通過這個同盟者來\"看到\"家庭裏的其他人。共產黨的婚姻法令中,時常出現的一條規定:\"男女因政治意見不合或階級地位不同,準予離婚\",深意恐怕就在於此罷![33]前文曾提到,家庭裏的夫婦矛盾可以很容易找到行政機構(如婦救會)來作援軍,那麽政府是樂於這樣做的,因爲正是這樣它保持著進入一個家庭的合理權力。

這種策略還體現在對中國傳統大家庭的拆分問題上。A.L.斯特朗曾經饒有興致地談及中國的\"大家庭\",它由父母,幾個兒子和兒媳以及許多孫子孫女組成。這樣的家庭儘管總是夾雜著爭吵、疑忌,但它一旦合乎傳統的常規,便是很難透析的了。於是統治者要求拆散這樣的家庭,\"婚姻政策也是助長小家庭的成立,許多婦女亦常是策動分家最有力者。\"其實,每個人都明白,婦女愛分家是出於私利的考慮:減少勞作負擔,同時可以積蓄自家收入。但革命就是利用了婦女的這一特點來達到拆散大家庭的目的的。[34]革命還通過授予婦女以繼承權來達到這一點,因爲這樣可以使大家庭的土地和財産被合法地分割成更加細小的份額。[35]對婦女的利用以使革命權力進入家庭,竟然是浦安修--一位女性--給革命獻計獻策的結果,她在《總結》中建議道:\"地主富農的家庭中的婦女有當家和不當家……之分,對不當家無地位的婦女,應從其本身痛苦生活談起,掌握其與家庭之矛盾,使其同情並幫助農民鬥爭……如進行合理負擔的鬥爭時,可動員婦女調查家中財産的真實情況,還可以抓住婦女的富於感情慈悲心去打動她們(如將佃農與地主的生活做一比較)。\"[36]婦女在這裏作爲革命的盟軍探入家庭,後來,當一批比\"自私\"的婦女更易鼓動、也更忠誠的孩子被訓練出來後,他們代替婦女成爲革命安排在家庭中的內應。[37]



四、權力技術與自我技術的轉換與交織

上文已經探討共產黨婚姻法令在離婚問題上的策略變化,在本節我試圖在更深一個層次呼應及重新審視這一變化。這裏,政治策略將進入本體的論域,如同一個得道的數學家于宇宙間,只看到抛物線而已。

權力技術和自我技術的分析方法和概念由福柯首先提出來的,[38]其中,權力技術是指,這種技術決定了個人的行爲,使他們受制於某種目的或支配。而自我技術是指,這種技術使個人藉助自身或在他人的幫助下,針對他們自己的身體、靈魂、思想、行爲和存在方式進行某些操作,從而改變自我,使自身達到某種幸福、純潔、智慧、完善或不朽的狀態。[39]

在革命以前的傳統農村,婚姻始終是一種近乎村民的本能的基本活動,很少有人察覺到它。直到有一天,革命者們跑到村裏來審視著這樣的婚姻,他們的書箱裏有\"五四\"和法國的氣味。這個時候,共產黨人的馬列修養還很不到家,他們用的是五四時代的語言,比如項英將婚姻法的精神表述爲\"徹底消滅封建社會束縛女子的舊禮教\"。在他們眼裏,婚姻和婦女的痛苦之根源在封建制度,這樣婚姻革命就被設想爲與民主革命是一致的。於是,我們看到當時的婚姻法令中充斥著指向封建地主、豪紳的怒氣。閩西蘇區《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中有一條是,\"反動豪紳妻妾要求離婚者\",即行離婚。上文提到的項英的《答復》也把反對離婚絕對自由的疑慮批斥爲\"國民黨訓政的觀點,是維護舊禮教冬烘先生所侮辱女子的話。\"當這種怒氣昇華爲抽像的法言法語,就出現了那句\"男女因政治意見不和或階級地位不同的,準予離婚。\"立法者們堅信婚姻應該是一個追求進步的同志思想純潔的棲息所,一個具有革命思想的貧農女子是無法與一個保守落後的富農生活在一起的。此後的婚姻法令一直保持著這樣的離婚條款,如《晉察冀婚姻條例》中第10條離婚條件的第一款就是,有\"充當漢奸或有危害抗戰行爲者\",另一方得訴請離婚。這種將婚姻與政治清白相連接的思想一直持續到文革時期,影響至巨。[40]

但正如上文所述,黨內也仍然存在著不支援婦女解放和婚姻革命的勢力,畢竟婚姻問題並非全部與政治清白有關。隨著共產黨人馬列修養的不斷提高,一種新的支援婦女解放的話語被提出來,\"人類解放的事業是否勝利,要看婦女運動的成績如何\"\"婦女解放不僅是婦女本身的事,而且是全人類的事。\"[41]當婦女解放與人類解放被打通之後,共產黨內部對婦女運動的分歧者終於在新的思想高度上達成了和解。因爲他們從婦女的解放中看到了自身的解放,這種符合雄性的拯救欲和保護欲的話語取得了意外的良好效果。

同時,我們在這些完成革命者內部自我技術的話語中發現,革命的策略也彷彿從中得到了啓示,那就是將對革命有危險的人提出局,剝奪這些人從婚姻中得到幸福的權利。蘇區和根據地、解放區的許多婚姻法令都支援夫妻一方對地主、豪紳、漢奸等反革命敵人,甚至對革命舉棋不定和置身事外者的離婚訴求。這種\"分清敵我\"的權力策略與婚姻聖潔的自我技術交織盤旋,潛伏在偉大的事業和口號之下。

畢竟,婚姻歸根到底是一種最基本的民生安排,如果承載太多的政治意義,將會越來越遠離人性,從而導致自身的崩潰。同時任何一種自我技術都不會是普適的,而只適用於特定的話語群體。當共産主義者內部爲人類解放的激情所燃燒時,一般的民衆是無法理解的。自我技術的虛空,只能導致低級需求的代償。金錢、性亂、草率、欺騙仍在影響著現實存在的婚姻,使紅色區域的婚姻和性行爲幾乎處於失控的危險中。要使婚姻和性行爲都成爲可計劃、可控制的生命-政治行爲,就必須爲農民們提供一種自我技術。[42]令人詫異的是,1940-1942年左右,突然地,許多檔案、資料和法令中都開始大量地談論愛情和幸福的問題。要知道在蘇區時,說一個姑娘\"愛漂亮好戀愛\"無異於說她是\"反動派\"[43]鄧穎超在194232日的青年婦女座談會上系統地談到男女青年的擇偶和婚姻生活問題。[44]\"對待戀愛和婚姻的態度,我們主張要慎予選擇,出於自願,情投意合,須有高尚的情感、共同的志趣、共同的事業,在這些基礎上,還得加上男女雙方不斷的努力,才能使愛情鞏固和發展,生活幸福。\"[45]在《晉察冀婚姻條例》、《陝甘寧邊區婚姻條例》中都確定了離婚的\"感情破裂\"原則。一封針對《晉察冀婚姻條例》的\"司法解釋\"裏稱,\"婚姻必須雙方有濃厚的愛情,結合才能美滿,感情根本不合對雙方都會是很大的痛苦。\"[46]也是在這一時期,蔡暢、浦安修也以\"家庭和睦\"口號換掉了\"婚姻自由\"。這樣,個人應該在愛情的基礎上建立自己的家庭,也應該努力呵護婚姻的幸福,而不是結婚、離婚自由來逃避責任。

愛情與婚姻的合而爲一,同\"家庭和睦\"口號一樣,有效限制了結婚、離婚泛濫,家庭結構不穩定的現象。一個最可能的解釋就是,革命爲農民們提供的自我技術,是與權力技術一起送到他們腦子中的。在革命的精緻運籌之下,個人一旦沈迷於某種話語的幻想,陷阱早已爲他埋好了。



五、身體在場和關注位移

\"
只有求得社會解放和民族解放,婦女才能得到解放。\"[47]這樣,婦女的痛苦無法在社會、民族、階級的痛苦之外找到根源,婦女解放也無法在社會、民族、階級的解放之外找到位置。在社會解放沒有最後完成前,婦女解放必然需要依附於,也服務於一個切身而懵懂的宏偉目標。[48]在男性的社會解放的語境裏,婦女的主體精神話語往往會阻礙這個必然要求無數男人和女人獻身的事業。所以,當婦女的話語以及背後的主體性別需求被封殺、抽像之後,具有革命關注的價值的就是女人的--身體(生命)。

在革命的圖像裏,社會、民族、階級的痛苦是因女人身體的傷痕和屈辱來表達的。[49]而革命的成功也是在女人的身體上得到表彰。同時革命偷窺到女人的身體上的一種被可鼓動,可訓導的力量。

革命的目光開始打量女人的身體,它看到了封建敵人在女人身體上發出的獰笑。於是革命開始關注女人的頭髮、胸和腳,一開始這就是一場從敵人手中奪回女人身體的戰役。據當時資料記載,一旦剪發的婦女走出蘇區或敵人侵入時,\"反動派一見便大殺之。\"以至於一度失陷的宿山縣,\"各區剪頭婦女未活一人\"。中央蘇區頒佈的《禁止纏足的訓令》的主旨是控訴封建禮教時女性的摧殘,解放婦女先要解放女人的身體。據193012月估計,贛西南地區青年婦女中已有十分之三的人剪發、放胸、放足。[50]但隨著身體的解放,革命從這一變革強烈的象徵意義的醺醉中看到的,已不僅僅是身體的解放,而且身體中的力量的釋放。

傳統農村婦女的髮式是婚前長辮,紮著紅頭繩,婚後結髻,插上簪子。蘇區的剪發運動的含義是非常複雜的。除了在象徵意義上根除封建殘餘外,剪發還有政治上的原因。這是因爲剪發後原來的金銀首飾就不需要了,所以蘇區在各個會議上宣傳教育,使婦女自動起來\"不穿耳環、手圈等封建裝飾品,送給蘇維埃銀行去造花邊。\"另外,剪發還是爲當時革命的一種針對身體的策略服務的。當時蘇區流行的一首剪發歌生動地講述了剪發的好處:年青妹剪了發可以隨時出外跑,窮家妹剪了發可以避免外出時丟掉金銀首飾,富家女剪了發可以在外出前省卻打扮的時間。從中我們可以發現,剪發的理由除了象徵意義和政治原因外還在於身體位移的方便。放胸和放足作爲革命策略的一部分,在身體上同樣也是爲了行動方便,同時也有政治上的考慮。中共勝利縣委的報告中稱,小足婦女不勞動專靠男人養活,\"所以阻止男人當紅軍,也就是這些小足婆最厲害\"。放腳運動一旦與擴紅參戰的實際鬥爭需要連結在一起,便由象徵意義走向單純的策略考量,由和平走向強迫了。

當婦女行動方便了,便更加容易走出家門。這個簡單的身體的位移正是革命所精心策劃的。在浦安修的總結之前,根據地大量出現的婦女識字班,頻繁的婦女會議,多是\"依靠行政力量強迫婦女走出家門口\",這些措施並不非常關心婦女的素質提高和婦女問題的解決,它們關心的是婦女身體的位移。[51]甚至一些婦女幹部認爲關在家裏是婦女多胃病的原因。[52]從而站在醫學知識的高度上鼓動婦女外出。這種對位移的關注並不意味著革命希望婦女在家庭之外建立\"公共領域\",甚至這根本不是革命願意看到的,革命真正關心的是婦女的身體躲開了家庭的屏障,個別地分散地裸露在革命的監視之下。同時40年根據地普遍提倡婦女參加開荒、修灘、造婦女林和武裝操練。當然,其很大原因在於根據地的精壯男勞力被徵入軍隊,婦女承擔了很大一部分生産任務。可是由婦女從事開荒這樣的重體力勞作,事實上不可能有很大的效果。除卻婦女幹部的邀功因素以外,我們可以發現無意義、無效率的勞動所維持的是保持婦女的身體的大部分能量在戶外釋放和消耗。革命的最初動機並不在於産量,而在於攻破小農經濟和家庭壁壘,將每一個身體都劫持到戶外,以保證其始終處於革命的運籌之內。自然,這也是革命對家庭的矛盾心理所導致的策略。



六、性對革命的危險與合作

關於新婚姻法令對紅色區域的性關係産生的影響,當時的資料是讓人驚奇的。每一次\"婚姻自由\"的法令出臺,都會帶來一陣\"青年男女過分浪漫\"的性關係混亂的時期。《婚姻條例》頒佈之後,蘇區少數地方甚至出現了性病。以至於1942年晉察冀中央對《婚姻法》的司法解釋無奈地預言道:\"本來,從舊社會舊制度中産生並建設新社會制度,在這一過程中,一定會發生某些混亂現象,……\"。浦安修的《總結》中也嚴肅地提及婚姻條例出臺後,\"性關係混亂\"的問題。正是因此,國民黨控制的媒體才污衊紅色區域實行的是\"共産共妻\"制度。同時,根據地還發現了國民黨女特工以性愛爲手段腐蝕八路軍幹部的案件。[53]

性與婚姻如鐘擺之兩端,相剋相生。當二者同時進入革命的磁場時,性、婚姻、革命之間發生了微妙複雜的合縱連橫。當革命打破傳統的婚姻,建立\"民主主義\"的婚姻時,性由於革命宣傳的自由解放,而從地下浮游出地表,公開利用婚姻自由放肆地曲解革命。但是,革命對性的態度像對家庭的一樣矛盾,在被性的騷動所激怒的同時,革命也從中看到了一種可利用的身體(生命)力量。這是非常有趣的,革命覺察到一些\"村中非常風流的婦女(人稱\'破鞋\'\",卻是最容易接受婚姻和婦女解放的革命思想的,她們\"\'男女平等\'\'婦女解放\'等名詞傳播於農村\"[54]所以革命決定,在改造她們的同時利用她們宣傳鞏固婚姻的革命成果。

這種革命對性的改造和利用並行的策略直接影響了婚姻法令的制訂和執行。蘇區在《婚姻問題決議案》中明確提出:\"反對蘇維埃政府工作人員過浪漫的戀愛生活來妨礙革命工作的傾向\",以及\"必須堅決反對對紅軍家屬的勾引行爲\",還有\"離婚後經兩個月始可再次登記結婚\"。可見,在蘇區時期,革命意識到的是性混亂對革命工作和擴紅參軍的影響,除此之外,革命對這種暫時的偏頗還是表示了寬容和理解。比如《關於婚姻問題決議案》的分析是,\"男女關係在封建長期統治之下,一旦得著解放,而蘇維埃政權下的正確婚姻關係還未深入到廣大群衆中去的時候,難免不發生混亂現象。\"[55]

無論如何,革命對性的監視從未消失,性對個人意味著什麽,革命是非常清楚的。而性對革命意味著什麽,革命卻似乎一直舉棋不定。在離婚問題上,《婚姻問題決議案》稱,\"男女主謀離婚不得過三次,特別情形如結婚後發現對方反革命行動及有暗疾者等,不在此列。\"這說明在當時,革命和性具有同等重要的程度,體現了革命對性快感的親切關懷。湘贛省蘇區《婚姻條例》規定:\"有妨礙生育不能做事的\",準予離婚。但緊接著出現了但書規定,\"紅軍官兵因帶花而殘廢者不在此限。\"革命與快感在這裏發生了第一次交鋒,結果當然是以革命的勝利剝奪軍屬的性的快感而告終。但在僅僅十年之後,革命與性發生第二次交鋒時,卻讓自己的兵士作出了巨大的犧牲。《晉察冀婚姻條例(草案)》規定:\"因抗日而殘廢者,如一方請求離婚,須經得他方之同意,但不能人道經醫生證明者,不在此列。\"1940年相對與1930年,革命頒佈的有關性的法規條文不斷地增加,彷彿革命非常陶醉於人民對快感的享用。但這絕不等於它放棄了對性的規訓,在1944年《晉察冀婚姻條例》中出現了\"生理缺陷,不能人道者\"不能結婚的規定,這是蘇區所見不到的。\"不能人道\"從離婚條件轉變爲結婚條件,對革命的婚姻及性都具有重大的意義。它意味著徹底剝奪了\"不能人道\"者的婚姻權利。十年裏,革命看待性亂的目光也越來越關切,也越來越兇狠。比如,《晉察冀邊區婚姻條例》第九條規定:\"因奸判決離婚,或受刑之宣告者,不得與相姦者結婚。\"[56]同法還把和誘、略誘、強姦、淫亂作爲犯罪行爲\"規定以罰則\"。《關於我們的婚姻條例》中提出\"……婚姻是兩性間的一件大事,因此必須反對婚姻上的自由主義和\'杯水主義\'\"大約在同一時期,一種對性亂的詳細的社會調查和話語策略出現了。浦安修在報告中詳細分析了性亂的原因、比例、階級成分、後果和策略。比如富農階層的性亂多與僱工發生,並倒貼銀錢,中農階層的性亂比例最大,主要是因爲生活閒暇、行動自由,而貧農階層的性亂\"多爲經濟利益而亂搞,可以得到家庭允許\"。同時針對婚姻條例出臺的性亂,浦安修建議,\"對農民,應強調淫亂生活會毀壞身體,妨礙生産鬥爭,對抗屬應加強教育,對於她們應強調守貞操是革命的是光榮的。\"[57]這種\"貞操\"觀念後來又從抗屬處擴大,而反撲成爲邊區婚姻家庭的重大問題。抗戰後,邊區曾專門開展了\"嚴肅男女關係\"的鬥爭。[58]

從法律的策略的轉變上,我們可以覺察性與革命開始在婚姻的戰場上激烈地爭奪,在性藉助革命的變革力量使婚姻成爲其放肆的場所的同時,革命也在用婚姻的枷鎖對性倒戈反擊。但革命--婚姻--性的三角關係並不是問題的全部,革命之所以對性的態度發生重大的轉變,乃是在於一個新的問題成爲革命注意的焦點,那就是生育問題。《關於我們的婚姻條例》將\"嚴肅的男女關係\"作爲條例的基本精神,闡明嚴防性亂的理由在於\"培育健康優良的下一代\",同時申明\"結婚生育小孩是男女當事人自己的事情,也是社會的事情\"。浦安修對性亂的後果的認識是,\"造成花柳病盛行,生殖率降低,……\"。處於1940年左右的共產黨領袖們絕對無法預計當時軍事對峙(包括與侵華日軍的對峙和與國民黨政權的對峙)還要堅持多少年,但至少他們不認爲這是個短期的事情。同時,根據地不斷的戰爭、瘟疫等劫難導致了居高不下的死亡率。1942年由於日軍的殘酷掃蕩,華北、華中解放區人口從掃蕩前的1億驟減爲4500萬。[59]正是這種嚴峻的形勢導致了\"革命的後代\"(毛澤東語)問題成爲一個事關共產黨政權未來的生死存亡的大問題。所以,四十年代,黨採取了鼓勵生育的人口政策,\"農村的高出生率被作爲補充由戰爭、疾病、嬰兒高死亡率造成的損失的唯一辦法\"[60]而性與生育問題密切相關,所以一批經過醫學知識武裝的婚姻法令對性的放縱的態度變得嚴峻起來。[61]剝奪\"不能人道者\"的結婚權利,是爲了將其可能的\"物件\"用到有助於人口生育的地方。嚴禁、懲治通姦、性亂、誘姦,除了建設革命的社會秩序的考慮之外,還有一個原因是,通姦、性亂、誘姦易導致性病蔓延,導致女方不能生育,或生育質量差(如嬰兒死亡率高和帶有先天性疾病)。以上行爲並不以生育(革命維繫的必要步驟)爲目的[62],同時因其不可告人從而損傷了革命對性的控制、計劃、規訓的權力。另外,允許不能人道的軍人的家屬離婚,支援寡婦帶産改嫁等婚姻法令都帶有鼓勵生育這方面的考慮。[63]



七、結語

本文在婚姻的視角下綜合討論了兩個三角關係:一個是黨--婦女--農民的關係,其背後是權力--身體--自我之間的關係;另一個是革命----生育的關係,其背後是策略--生命--治理的關係。直到寫作過程行將結束,這兩套關係似乎可以清晰地呈現了。本文原定的計劃是在更大的時間跨度內,即從1922年彭湃的海陸豐根據地到2000年《婚姻法專家建議稿》的出臺,八十年間共產黨婚姻和婦女解放法令的嬗變。關於建國後的婚姻和婦女解放法令,我準備在繼續探討五個問題:1.法學界關於婚姻基礎的爭論的話語策略的轉換;2.婚姻法對性的關注視角和策略的轉變,以及九十年代以後人民在性觀念上的自我技術;3.計劃生育以及相關的人口、安全問題如何成爲國家致力解決的問題,以及對婦女的影響;4.婚姻登記制度由鬆弛管理到考證上崗,由無法律效力到絕對法律效力的變化;5.保護軍婚制度中的策略與法學界的評價話語。[64]

但是,有兩個原因阻止了我這樣去做。第一個原因當然是能力、精力和篇幅的關係,第二個原因是我自覺已無此必要。當寫完本文再看建國後的婚姻法令時,我發覺場景的變換並不影響本文分析模式的有效性,只不過需要將權力的主語\"革命\"換成國家而已。建國後的兩部婚姻法無非是在抄襲《中華蘇維埃婚姻法》和《晉察冀婚姻法》而已,比如50年婚姻法確認了\"婚姻絕對自由\"原則後,又發生了像32年一樣的對要求婚姻自由的婦女的大量虐殺,[65]80年婚姻法確立了\"感情破裂原則\",竟然與《晉察冀婚姻法》同出一轍。具有象徵意義的是鄧穎超在32年的講話被拿到87年的《人民日報》重新發表,而兩個時期都對\"愛情\"予以策略性的關注。革命(國家)對婦女、家庭、性的雙重策略,革命(國家)的迷狂與轉折的脈絡,甚至策略與話語的細節,竟都是一再被重復的。
[1] \"
身體\"一詞的外延不能被擴及\"意志\",因爲\"意志\"往往是\"身體\"的背叛者。我們很難說身體是自由的,但我們一定可以說意志是不自由的,因爲它易受蠱惑。甚至身體也無法被擴及感觸和感情,因爲只有被剝離了這些,身體才是從徹底被物化的,潛力、慾望、危險同樣是客觀的因而是物化的。

[2]
見劉禾:\"重返《生死場》:婦女與民族國家\",引自李小江等(主編):《性別與中國》,北京:三聯書店,1994年,頁71。引文中的\"身體\"與本文的\"身體(生命)\"接近,它涵攝小說《生死場》中的懷孕、生育、死亡等,這些基本的生命活動是人的主體精神所無法進入的,(即主體精神的不在場)從而強調其客體屬性。蕭紅頻繁地將人的性和生育與動物的交配繁衍並列:\"在鄉村,人和動物一起忙著生,忙著死……\"

但在本文中,重要的是,在女人的世界裏,身體(生命)也許就是革命之治理的起點和歸宿。

[3]
關於法律的治理化,可參見強世功:\"權力的組織網路與法律的治理化--陝甘寧邊區的審判與調解\",該文曾宣讀於\"中國鄉村社會的法律\"研討會,故本文的使用不以\"北大法學院工作論文\"之聲明作限。

[4]
\"姐妹\"而非\"兄弟\"是因爲兩個原因:1. 復仇三女神是姐妹而非兄弟;2. 法律之於爭端相對於肉體暴力而言,是陰性的,所以司正義與秩序之神無論是ThemisAstrea還是Dice,都是女性的。同是打擊,陰謀與\"陽謀\"終究不同。

[5]
秦暉曾對蘇聯的革命和建設反思道:蘇聯模式不僅不是\"農民式\"的,而且恰恰是\"反農民\"的。見秦暉:\"宗法農民與社會主義民主革命\",引自秦暉:《耕耘者言--一個農民學研究者的心路》,該書收入王元化(主編):《第三代學人自選集(第一輯)》,山東教育出版社,1999年。

[6]
這幾個問題背後蟄伏著我一直以來的一個疑問:婚姻法真的是私法嗎?臺灣政治大學法律系陳惠馨教授在一次學術座談上談道:繼承法是很難列在民法典裏的,因爲繼承法規定的都是國家與個人爭財産的事情。

[7]
這也是本世紀西方最著名的右翼政治思想家卡爾·施密特的政治理論起點。

[8]
費正清(主編):《康橋中華民國史(1911-1949)》,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0,畢仰高撰寫的第六章\"農民運動\",頁339~340

[9]
見克裏斯蒂娜·古爾馬丁:\"國民革命時期(1924--1927)的性別、政治文化和婦女動員\",引自李小江(等編):同上注2,頁24~29

[10]
項英:\"關於婚姻條例質疑的解答\",引自廈門大學法律系資料室(編):《中央蘇區法制資料彙輯》(第六輯),1981

[11]
項英: 同上注9

[12]
在贛西,過去\"每娶一個老婆,要費二百元以上\"。由於廢除買賣婚姻和聘金、聘禮,許多貧困的男子\"討老婆的非常多\"。見克珍:《贛西蘇維埃區域的現狀》(1930219日)、張懷萬:《張懷萬巡視贛南的報告》(193045日),轉引自何友良:《中國蘇維埃區域社會變動史》,北京:當代中國出版社,1996年,頁195

[13]
安娜·斯特朗:《中國人征服中國人》,北京:北京出版社,1984年。

[14]
張懷萬:同上注11

[15]
CY鄂豫皖中央分局給團中央的綜合報告》(1931108日),轉引自何友良:同注11

[16]
章煉烽:《十件離婚案》,原引自《解放日報》,1945427日,轉于西南政法學院函授部(編):《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法制建設資料選編》(第三冊),頁65

[17]
浦安修:《五年來華北抗日民主根據地婦女運動的初步總結》,引自陝西省檔案館、陝西省社科院(編):《陝甘寧邊區政府資料選編》(第九輯),北京:檔案出版社,1988年。浦安修在\"各種人士對婚姻條例的態度\"一節中講到了貧農對廢除買賣婚姻、婚姻自由的懷疑,比如有的貧農說\"好是好,怕沒人嫁給咱了\",對於可以離婚表示畏懼。

[18] \"
列寧式的革命準備,那是一種有計劃的權力征服。即使是組織和戰略被降到次要地位,列寧的革命也從未忽視其最終目標。\"見畢仰高:同上注7

[19]
斯特朗驚詫於一位靦腆的小女生居然曾經在一個小時內殺掉了十八個日本兵。見A.L.斯特朗:同上注12

[20]
美國歷史學家L. S. 斯諾夫裏阿諾斯曾經分析到近現代世界各國革命中的婦女解放的共同弱點是,\"爭取婦女權利這項事業在婦女自身中間就沒有得到優先考慮。在革命期間,她們主要適應本階級的需要而沒有適應她們作爲女性的需要。\"L. S. 斯諾夫裏阿諾斯:《遠古以來的人類生命線--一部新的世界史》,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2年,頁199

[21]
浦安修在《總結》中對不準出門的農村婦女的胃疼有細緻的分析。同時,這可以被看作女性以病變的身體做出的抵抗表達,革命裏的女人只有用身體,而非話語才能表達其情緒。見浦安修:同上注16

[22]
見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宣傳組(編):《婚姻法帶來的幸福》,北京:人民出版社,1953年。

[23]
浦安修也注意了這一點,她發現許多幹部和農民都把婚姻家庭出現問題後的責任推到婦女身上。早在蘇區時,中央就發現在婚姻條例的執行中,\"許多政府負責人完全違反這一法令而是擁護封建的婚姻制度;有許多工農同志,還有不瞭解實行婚姻自由使徹底消滅封建殘餘,保護婦女權利,而發生許多糾紛……\"見《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成立週年紀念向全體選民工作報告書》(1932117日),第五輯

[24]
文獻中,\"農民意識\"是蘇區使用頻率甚高的政治名詞。這一名詞早在1929年就已提出,主要是圍繞無產階級的領導作用逐漸消磨而提出的。蘇區對\"落後農民\"\"落後群衆\"稱謂的使用,雖也間有誤及堅持實際者,總的說來,無大不妥,基本上是對一部分與蘇區社會的氛圍、節律不全合排的農民的客觀反映。見何友良:同上注11,頁172

[25]
黨和婦女的結盟在這個時候要比黨和農民的聯盟來得穩固。當時的一份工作報告讚揚了婦女群衆的情緒特別熱烈,富有罕見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甚至\"時常走上了農民的前頭,農民反而落後了。\"見何友良:同上注11,頁183

[26]
在蘇區,有的丈夫要求妻子外出時給家裏打聲招呼,結果妻子向政府報告說丈夫不準其外出,以至丈夫以壓迫婦女爲名受到幾天關押。見《贛東北婦女工作》,轉引自何友良:同上注11,頁183

[27]
或許真是女人的先天具有的性格,彭湃鼓勵母親送子當紅軍是用三元錢在母親耳邊叮噹作響,才辦到的。見畢仰高:同上注7。根據地時期,浦安修記載道,有母親不允許女兒上學,喝道:\"我一輩子沒過好,你就能得了便宜了。\"

[28]
鄧穎超和康克清的工作風格顯然與蔡暢、浦安修不同,這可能與她們不同的成長環境和生活經歷有關。見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蔡暢、鄧穎超、康克清婦女解放工作文選》,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年。

[29]
見《晉冀魯豫邊區婚姻暫行條例》中第19\"離婚時須向區級以上政府請求之,經審查批準領得離婚證明書始得離婚\",這是很有趣的,建國後,婚姻案件首先也是由訴請人的行政隸屬機構--所在單位出面調停的)

[30] A
·L·斯特朗:同上注12

[31]
浦安修:同上注16

[32]
浦安修記述了一個案件,丈夫有虐待行爲,妻子告到婦救會。結果婦救會不分青紅皁白,判了那男人三年的徒刑,使家庭和村裏群衆都不滿意,那妻子也傻了眼。這個案件很類似於\"秋菊打官司\",可見法律與人情的衝突自從革命之初就已存在了。

[33]
我頭一次看到這一條款時,不禁啞然失笑,但當這一條款在整個根據地時期各婚姻條例中反復出現時,除了恐懼,我已沒有別的感覺。這讓人想起劉小楓的《記戀冬妮亞》。讓人想起50年代,有人訴諸最高法院斷絕自己與政治不清白的家庭的親屬關係,這一訴求最後被最高法院駁回,真是讓人長舒口氣,從而因此對中國法律仍抱微薄之希望。

[34]
有時當時的資料和檔案所表明的讓人很奇怪,婦女往往是一個家庭中最支援黨的政策者。53年出版的《婚姻法帶來的幸福》描述了很多\"家庭競賽\",都是女方提出要同新郎比賽,看誰對社會主義生産的貢獻大。

[35]
浦安修:同上注16。可見革命對婦女的優惠是何等地步步爲營,革命的解放法令是何等地恩威並施。

[36]
浦安修:同上注16 冰雪聰明如浦安修者,竟也盤算起自家姐妹來。翻想其57年受彭德懷案牽連,屢遭批鬥,又在文革時身陷囹圄,飽經磨難,實難逃\"機關算盡太聰明\"之譏。她的二姐浦熙修,仗春秋筆法,在重慶白區的《新民報》上呼應共產黨的民主鬥爭,57年亦因《文匯報》一事被打做右派,她與羅隆基的恩怨情仇更讓人唏噓難禁。浦家三姐妹個個木秀于林,卻只有學理科的大姐潔修遠離政治,遂得一世安寧。有好軼聞者,可看胡平:《禪機:苦難的祭壇1957》及一本逸俟難考的《中國百名大右派》。

[37]
考察共產黨從蘇區到解放區以及建國後對託兒所、兒童團及保育工作的政策和策略,也將是一篇有意思的論文。

[38] \"
福學\"流入中國後,一朝遂成顯學(誰都知道皮毛又都諱莫如深的學問)。但若想識其深淺就應先拿來用用。不圖風頭,但覺新鮮爾。依我淺見,學術無非是一場好玩的解釋遊戲罷了。

[39]
楊善華(主編):《當代西方社會學理論》,北京:北大出版社,1999年,李猛撰寫的第九章\"福柯\",頁400

[40]
建國後曾有一案件,一地主的女兒欲與一中農的兒子結婚,當地農會卻不給發結婚證。法院的意見是:\"土地改革期間,爲了純潔農民內部,防止地主鑽空子破壞起見,得由農會動員雇中農成分的男子暫不和地主家庭的女兒結婚,但不能強迫。\"見《婚姻法問題解答彙編》,文化供應社1951

[41]
鄧穎超:《抗日民主統一戰線中的婦女運動》,引自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同上注27

[42]
在中國特定的政治、文化背景下,很難像西方那樣由自己來提供自我技術,所謂\"農民的思想陣地,我們不佔領,敵人就會佔領\",就說明瞭革命者在爲自己提供自我技術的同時,也在爲農民提供自我技術。

[43]
何友良:同上注11,頁190

[44]
鄧穎超:\"同青年朋友談談戀愛、婚姻問題\",引自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同上注27。該談話後來在1987311日《人民日報》上重新被發表,這無疑是個有趣的輪回。

[45]
談話還道出了政治因素影響婚戀的不足,\"必須雙方個性、情趣、習慣、生活等都能和諧相契,使婚後生活能融合愉快,相得益彰,進而求得鞏固,這才有長期幸福可言。所以,僅僅有著呢固執條件,是絕對不夠的。\"

[46]
晉察冀邊區行政委員會:《關於我們的婚姻條例》(194177日),引自韓延龍、常兆儒(編):《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根據地法制文獻選編》(第四卷),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4

[47]
鄧穎超:《抗日民主統一戰線中的婦女運動》,引自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同上注27

[48]
一個不爭的簡單事實是,\"婦女解放\"的口號是追求社會解放的人(主要是男人)最早提出來的。

[49]
蔡暢:《爲爭取獨立、民主、和平而奮鬥的中國婦女》控訴美帝、蔣僞的統治的表述涉及大量的女人屈辱的肉體形象,如\"十八歲的孕婦\"被姦淫後,又用槍刺穿肚皮,挖出胎兒。\"十五歲的少女被美軍的吉普車碾死,\"胸腿流血如柱,腦漿迸裂\",浦安修在抗議國民黨時,\"被扭住頭髮,拳打腳踢,渾身衣服扯破\"等等。

[50]
《贛西南婦女工作報告》,見何友良:同上注11,頁193

[51]
從蘇區到根據地,都由政府頒佈了《託兒所組織條例》,這一方面爲兒童教育;一方面也是不使婦女被拘束在家裏。見《託兒所組織條例》

[52]
浦安修認爲,\"男方可以打罵女人,可到外面發泄,尋找安慰,而女人卻不得隨便外出,只得生悶氣和哭(女人患胃病亦多因此原因)。\"

[53]
傑克·貝爾登:《中國震撼世界》,轉于趙昆坡(等編):《中國革命根據地案例選》,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84

[54]
浦安修:同上注16

[55]
何友良:同上注11,頁200

[56]
建國後山東法院又認\"不許相姦者爲婚\"的規定是\"封建思想的遺毒\"。這是因爲革命對性的態度又發生了轉變,法院認爲通姦往往是封建婚姻桎梏下兩情相悅的曲折表現。(《婚姻法問題解答彙編》,文化供應社1951)我們也可以從這個一個小細節來解釋爲什麽建國後的婚姻法一直沒有對夫妻間的忠實義務作更加詳細的規定,爲什麽沒有建立別居制度,而是賦予離婚極大的自由,竟然在此同時無視它帶來的諸多不公平之處。近日剛看到報紙上有一則反映山西省\"二奶\"現象的報道,據說在山西,家庭主婦們喊出這樣的口號:\"趕走四川妹,丈夫回家睡\"。她們只是在控訴四川的小姐,殊不知這個國家的法律本來就是一個鼓勵通姦的法律。就是因爲國家從來都不相信既有的婚姻是幸福的,它只相信婚姻中的人都在受苦,等著它來解懸濟困。在我看來,這個邏輯起源於將愛情作爲婚姻的基礎這個命題,於是在婚姻外追求愛情和逃離沒有愛情的婚姻,無論如何都是爲以這個命題爲基點的法律所秘密保護著的。如果我們跳不出這個邏輯,我們的婚姻法就是一部鼓勵通姦的法律。

[57]
浦安修:同上注16

[58]
建國後有的大城市的婚姻登記制度變態發展,私設婚前檢查,甚至出現檢查女方處女膜的強制規定。見《衛生部爲停止婚前健康檢查事的函》(1963926日),引自民政部民政司(編):《婚姻工作手冊》,群衆出版社1989

[59]
見薑濤:《中國近代人口史》,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3年,頁108

[60]
蒂倫·懷特:\"中國計劃生育方案的起源\",見李小江(等編):同上注7,頁392。同文中載,贊同此政策者在《解放日報》上撰文指出,\"節育手術有害於婦女的健康\"

[61]
尤其是針對\"結婚條件\"的遺傳學、病理學研究,爲革命限制一部分人的婚姻權利提供了知識基礎。從而一個人的婚姻權利的享有與否就取決於一套專業知識對其身體中的血液、基因、病菌的評估。

[62]
關於國家對通姦、強姦等性罪錯的態度轉變與國家對性與人口的關係的認識深化的關係,可見福柯:《性史》,第一卷第二部第二章\"性反常思想的灌輸\",姬旭生譯,青海人民出版社1999

[63]
熟讀二十四史的毛一定知道中國古代政府用婚姻政策控制人口的事例,如北齊天保七年,官吏高祥道曾發山東寡婦\"二千三百人配軍士\",北周時,武帝也曾要求鰥寡要\"以時嫁娶\"。還有明洪武五年(1372年),朱元璋下詔\"婚姻勿論財\",禁止納彩過重而使男女婚姻不能及時進行。見王鐵生:《中國人口的盛衰與對策--中國封建社會人口政策研究》,北京:社科文獻出版社,1995年,頁121

[64]
前兩個問題在本文均以提及,後三個問題本來在新民主主義時期就已存在,但我準備放在建國後一齊論述。

[65]
據不完全統計,各地婦女在1950年婚姻法公佈後因要求婚姻自由而自殺或被殺的,中南區一年有一萬多人,山東省一年有1245人。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檢查婚姻法執行情況的指示》(19519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