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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家婦女走火入魔

新臺灣人是不「習於淫行」的女人?

 

(發表於《性/別研究〈性侵害、性騷擾〉專號》第五、六期合刊,

1999年6月。438-443.

 

文/丁乃非,劉人鵬

 

  我們將先以關於李昂《北港香爐》一書的文學批評作為一種徵兆性的例子,來說明:在文學再現與評論的領域裏,已經出現了一種女性主義位置的主體,這個主體,可能是男人也可能是女人,而這一種進步的女性主義位置的眼光,其實也彌漫於當下其他場域。接著我們以最近媒體報導所謂關於婦女權益的重大法案,刑法中妨害風化的罪章,就報上文字進行論述分析,指出新法文字上把「良家婦女」一詞改為「男女」,這其中所啟動的新意義效力。

 

前陣子關於李昂《香爐》一書的爭論以及一年多來關於公娼的辯論,有一個顯著的特色,「女性主義」立場似乎成了有見識的男男女女輕易援用的可貴立場,而活生生的「女人」則成為這個立場下被評判、被定義、或者被嘲弄的對象。十分弔詭的是,只要拿出「女性主義」或者「關心女人」來作批評,似乎就一定會有女人不符標準,要被責備。例如,環繞著《香爐》一書的評論,王德威就擔心著書裏露骨的性描寫:

我恐怕更多讀者的注意及爭執將集中在那幾段像唸咒般的陽物點名錄,以及女陰與臺灣島形的對照表上,當然還有林麗姿洗也洗不完的豬大腸。

        他同時懷疑:

李昂的寫作到底是走火入魔,還是我們讀者看得魔由心生?

究竟是站在什麼樣的性別位置上,具有什麼樣的性想像,才使得評論者擔心:注意及爭執的對象會是「魔」?撩撥評論者的身體感覺與慾望,使其身體騷動不安的,恐怕就是評論中不小心透露的、讓批評家「魔由心生」的部份。陽物點名錄、女陰、豬大腸,也許是評論家還不習慣的、不確定能不能放在文學作品裏的語言;文學作品如果激起的是不熟悉、或者太熟悉的慾望與感官,是令人讀了想要自慰的騷動不安,恐怕會難倒批評家,而他們走避的方式之一就是:立刻批評這不是一本好的文學作品。李昂作品讓正統文學批評家不安而不能面對的,是某種被禁制的慾望的被逃逗,以及在不被預期的時空下,不明究裏的騷動被撩撥。對於這種對自己的慾望被逃逗而產生的不安,文學批評家會立刻正襟危坐起來,「提醒」李昂,說她和林麗姿一樣,讓「我們」(不知評論者與誰是「我們」)看到了「赤裸」的文字。「赤裸裸」使他眼花瞭亂。(王德威說:當李昂以她赤裸裸的文字做隱喻符號,要求我們「看透明化的歷史」時,我們同樣看得眼花瞭亂,真假不分。(頁35))此外,另有評論者戰戰兢兢地提醒著讀者:不要掉到「與文字不相干的新聞事件之誘惑漩渦中」(王浩威)但是,當文學批評家們努力區別「誘惑」與「嚴肅」文學,並且努力要「抗拒」誘惑時,其實已經註定找不到李昂的文學了。他們站在女性主義者的閱讀位置上道貌岸然地說,李昂的香爐談不上任何一位女性主義者所應有的「姐妹情誼」(王浩威)

  

        如果文學批評家不能坦然面對自己閱讀中被撩撥的騷動慾望,如果文化中沒有足夠的資源或傳統,提供對於性與政治的關係的解釋參照模式,一篇關於女人的性與政治的小說就註定找不到合適的評論語言。

      

        而如果文學與不文學之爭,是由一種自居「女性」主義閱讀者的位置來判決,而且,判決的標準和所謂「淫行」的再現美學/政治息息相關;那麼,在小說再現和評論的領域中,已經有一種「女性」主義主體,她/他浮出了歷史地表,佔領了新而威權的論述發言位置。在當下臺灣文化的性/別再現政治中,她/他是現代的、美學的、兩性平權的,一把朝向冥冥未來的度量尺。

 

        而這種眼光的慾望法則和身體屬性以致於「淫行」要如何重新被界定和規訓懲罰,由近來媒體報導可以看出端倪。

      

        首先,是(1999年)一月十五日各大報以顯著標題報導立法院如何通宵趕工完成攸關所謂婦女權益的重大法案(例如,中國時報的「婦女權益將更獲保障」,聯合晚報的「婦團,大勝利」,中時晚報的「婦女平權又邁一步」)。其中極具徵兆性的是,在刑法中妨害風化罪章將「良家婦女」字眼刪除,將「意圖營利、引誘或容留良家婦女與他人姦淫者」的處罰條文,改為「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根據中國時報的說法,這項文字的修正,不僅將牛郎(男性性工作者)從違反社維法提升到觸犯刑法的層級,而且也等於確立了全國性的「禁娼」條款,因為從此不再可能像「過去只要被抓的應召女郎表示自己長期從事認定是『習於淫行』者,就不是『良家婦女』,也就不構成該條文處罰規定」(中時一月十五日第二版)。

 

        如果對於這項文字的修改進行文字論述分析,那麼,將「良家婦女」改為「男女」,到底啟動了或生發了何種新的意義效力?

      

        被刪除的是「良家婦女」一詞。字面上好像是「她」作為一種女人的社會身份,一種類別的消解。其中的婦女平權邏輯大致是:不應當再區隔「良家婦女」和「非良家婦女」,因為這樣的區別是父權社會在女人當中硬生生分化的差異。而首要消解的就是這種父權社會中女人之間的「階級性」。也就是,女人作為一種女性主義之下的普同身份──意即,所有女人都是女人──,在父權社會中有一種共通於女人的弱勢處境,於是,在具備這種女性主義邏輯的修法行動中,「良家婦女」不僅過時,而且違反女人之間的性別正義。依據這種女性主義邏輯,所有女人都可能、甚至必須是受害者,而男人也是,這才是兩性平權。兩性都可能處於一種抽像普同化的女性位置,而遭受一種抽像普同化的男性他人或性產業意圖營利的性行為,而成為受害者。

      

        如此的女性主義性別正義如果透過國家機器,立法程式,一夜之間成為刑法的新罪章,立即製造出來新的受害客體到底是哪些人?「良家婦女」不見了,取而代之的是「男女」。也就是說,只要是「男女」,都可能成為他人意圖營利的性的受害者(被引誘或容留而與人姦淫)。

      

        奇怪的是,當「良家婦女」被取消時,「她」其實變得無所不在了。(因為,再也沒有人可以說我「習於淫行」了)。就罪章的條文來說,「男女」一詞恰恰取代了「良家婦女」的位置,幾乎沒有改變的,是「良家婦女」的受害性質,她的被壞人引誘、被容留而與他人姦淫。在刪除「良家婦女」之後,男的女的,也就是人人,都被迫成為「良家婦女」。男的女的所有人,就性事或「淫行」來講,都(應當)是「良家婦女」,也才可能成為純淨的被害客體。凡是「良家婦女」之外的性主體、性行為,已經成為被鎖定要取消排除的對象,不論是慢慢讓她凋零,還是急急讓她轉業從良,──當然不忘在過程裡(如媒體報導臺中辣妹拒捕的過程),還要嚴辭提醒或輕佻地嘲諷她是如何的潑辣不知好歹。

      

        當傳統父權社會逐漸式微,而改由新又好的男女共治時,「良家婦女」看似消失,卻重新以影武者的態勢,網羅、規訓不限性別、年齡、族群、階級、男男女女的公共「性事」。

 

不論這項修法有沒有通過執行,我們以為,報導的方式和語彙語境已經顯現了新的中產(隱形「良家婦女」)的性別平權思惟。

 

良家婦女無所不在的時刻,正是這個文化符號已經成功翻轉為現代化的專業婦女或家庭主婦的時刻。處在這些位置上的女人,現在已經無須經過太多的掙扎而認同於某一種進步的兩性平權思惟。諸如反性騷擾、家庭分工去性別化、兩性互相尊重等,這些也都已經成為總統和市長表述進步性、現代性的例行用語。

 

新的中產階級,不一定「是」但卻認同於「良家婦女」的論述位置,強烈企圖彌平女人之間的差異的女性主義思惟。在這種女權論述思惟的框架之下,「良家婦女」一詞,還有娼妓一類的女人,同樣必須消失,因為這些稱謂的身體上烙印了父權的使用權、所有權。但是,不可諱言的,資本主義父權體系的生活現實中,往往是居於「良家婦女」位置的女人,比較有文化的條件成為中產專業人士,反之亦然,也就是,一旦已經中產專業了,就比較傾向認同「良家婦女」作為既定優勢文化符號的象徵位置。問題和嫌隙也就發生在這一個地方、這一刻。

 

我們以為,對於公娼和公娼運動的責難,正來自性別化(或者,女性/主義化)的文化條件的差異。而此時此刻的臺灣,這些文化條件的差異符號,不但沒有被認真的討論,反而正在一種快速轉換為政治鬥爭資本的女性主義兩性平權論述中消失。

 

文化優勢的女人爭取的兩性平權教育、免於性騷擾的保障、工作場所的性別正義,已經某種程度的被普遍接受,也就是「普同化」了,好像那就是所有女人的性別平權身體安全保障。兩性平權的性文化思惟現在立基於一種普同化的男女兩性之上:男代表了所有的男,女代表了所有的女。但是,這種說法所想像的男和女,他/她們文化條件如何?他們的外在形貌身體,有甚麼樣的慾望、性行為?有甚麼樣的論述發言位置?慾望形構的歷史和社會條件又如何?當另一種文化條件、論述發言位置、慾望形塑的歷史和社會條件都不相同的「女人」的運動和論述主體出現,也就是當一種爭取勞動階級的性工作權的公娼運動出現的時候,我們如何能夠再堅持同一種女人的經濟或性的被剝削方式,與對抗的方法?這個時候,當某一些文化弱勢的女人提出了不同於優勢專業女性的性別正義要求,──例如性工作應當視為一種工作權,性工作中的性文化也是一種有別於中產階級性別文化的性文化,甚至,性工作作為合法工作權,性工作者挺身而出為自身的安全和權力而戰,才能對抗性產業中的黑道資本父權勢力──。這種運動和論述的效應直接衝擊並挑戰的,不再是所謂婦女團體的內部和諧,或是婦運的內在發展。公娼運動和妓權的性別政治論述,意味著在一個已經在改變的社會中,公共的、性別權力的論述版圖和佈局,持續和過去(良家婦女)的影子搏鬥,並向下一波演進。到底目前的新臺灣女(性主義)人是否將因為沿襲甚而發揚了一種既存的、過去的優勢(良家婦女)文化發言位置,而持續她充滿良家婦女女性正義(和這個正義裡頭的特殊性文化:偏執和恐懼)的掃黃政策?

 

抑或是,良家婦女的這個影子可以現形,重新討論和理解她的形構條件和身份位置,而不致於把她自己單薄的看待成一種性別,進而將特屬於她自己的性文化,加諸和她非常異質的女女男男身上。這種現形、討論和自我理解才能免得她誤以為她可以幻化為所有現代好男好女,且因而把現存的不同人類,──比方說,娼妓、男妓、同性戀、愛滋患者──,都變成幽靈。

 

後記:1999715日的中國時報桃竹苗版記載著:「41歲的羅姓婦人於前天晚上在中壢市一家旅社接客時被警方逮個正著。據警方調查,她每次接客收費2500元,由旅社的邱姓女中媒介抽頭1000元,其中250元是房間費用,750元則是女中的紅利。據瞭解,羅姓婦人是因為家庭環境被迫下海,但她為了替邱姓女中脫罪,怕邱女吃上「容留良家婦女賣淫」的罪名,竟在被警方查獲時高喊:「我不是良家婦女」、「我過去曾因做過私娼而被抓好幾次」,由於她神情非常緊張,當場被員警識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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