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家妇女走火入魔 新台湾人是不“习于淫行”的女人?
(发表于《性/别研究〈性侵害、性骚扰〉专号》第五、六期合刊, 1999年6月。438-443.)
文/丁乃非,刘人鹏
我们将先以关于李昂《北港香炉》一书的文学批评作为一种征兆性的例子,来说明:在文学再现与评论的领域里,已经出现了一种女性主义位置的主体,这个主体,可能是男人也可能是女人,而这一种进步的女性主义位置的眼光,其实也弥漫于当下其他场域。接着我们以最近媒体报导所谓关于妇女权益的重大法案,刑法中妨害风化的罪章,就报上文字进行论述分析,指出新法文字上把“良家妇女”一词改为“男女”,这其中所启动的新意义效力。 前阵子关于李昂《香炉》一书的争论以及一年多来关于公娼的辩论,有一个显著的特色,“女性主义”立场似乎成了有见识的男男女女轻易援用的可贵立场,而活生生的“女人”则成为这个立场下被评判、被定义、或者被嘲弄的对象。十分吊诡的是,只要拿出“女性主义”或者“关心女人”来作批评,似乎就一定会有女人不符标准,要被责备。例如,环绕着《香炉》一书的评论,王德威就担心著书里露骨的性描写: 我恐怕更多读者的注意及争执将集中在那几段像念咒般的阳物点名录,以及女阴与台湾岛形的对照表上,当然还有林丽姿洗也洗不完的猪大肠。 他同时怀疑: 李昂的写作到底是走火入魔,还是我们读者看得魔由心生? 究竟是站在什么样的性别位置上,具有什么样的性想像,才使得评论者担心:注意及争执的对象会是“魔”?撩拨评论者的身体感觉与欲望,使其身体骚动不安的,恐怕就是评论中不小心透露的、让批评家“魔由心生”的部份。阳物点名录、女阴、猪大肠,也许是评论家还不习惯的、不确定能不能放在文学作品里的语言;文学作品如果激起的是不熟悉、或者太熟悉的欲望与感官,是令人读了想要自慰的骚动不安,恐怕会难倒批评家,而他们走避的方式之一就是:立刻批评这不是一本好的文学作品。李昂作品让正统文学批评家不安而不能面对的,是某种被禁制的欲望的被逃逗,以及在不被预期的时空下,不明究里的骚动被撩拨。对于这种对自己的欲望被逃逗而产生的不安,文学批评家会立刻正襟危坐起来,“提醒”李昂,说她和林丽姿一样,让“我们”(不知评论者与谁是“我们”)看到了“赤裸”的文字。“赤裸裸”使他眼花了乱。(王德威说:当李昂以她赤裸裸的文字做隐喻符号,要求我们“看透明化的历史”时,我们同样看得眼花了乱,真假不分。(页35))此外,另有评论者战战兢兢地提醒着读者:不要掉到“与文本不相干的新闻事件之诱惑漩涡中”(王浩威),但是,当文学批评家们努力区别“诱惑”与“严肃”文学,并且努力要“抗拒”诱惑时,其实已经注定找不到李昂的文学了。他们站在女性主义者的阅读位置上道貌岸然地说,李昂的香炉谈不上任何一位女性主义者所应有的“姐妹情谊”(王浩威)。 如果文学批评家不能坦然面对自己阅读中被撩拨的骚动欲望,如果文化中没有足够的资源或传统,提供对于性与政治的关系的解释参照模式,一篇关于女人的性与政治的小说就注定找不到合适的评论语言。
而如果文学与不文学之争,是由一种自居“女性”主义阅读者的位置来判决,而且,判决的标准和所谓“淫行”的再现美学/政治息息相关;那么,在小说再现和评论的领域中,已经有一种“女性”主义主体,她/他浮出了历史地表,占领了新而威权的论述发言位置。在当下台湾文化的性/别再现政治中,她/他是现代的、美学的、两性平权的,一把朝向冥冥未来的度量尺。 而这种眼光的欲望法则和身体属性以致于“淫行”要如何重新被界定和规训惩罚,由近来媒体报导可以看出端倪。
首先,是(1999年)一月十五日各大报以显著标题报导立法院如何通宵赶工完成攸关所谓妇女权益的重大法案(例如,中国时报的“妇女权益将更获保障”,联合晚报的“妇团,大胜利”,中时晚报的“妇女平权又迈一步”)。其中极具征兆性的是,在刑法中妨害风化罪章将“良家妇女”字眼删除,将“意图营利、引诱或容留良家妇女与他人奸淫者”的处罚条文,改为“意图使男女与他人为性交或猥亵之行为,而引诱、容留或媒介以营利者”。根据中国时报的说法,这项文字的修正,不仅将牛郎(男性性工作者)从违反社维法提升到触犯刑法的层级,而且也等于确立了全国性的“禁娼”条款,因为从此不再可能像“过去只要被抓的应召女郎表示自己长期从事认定是‘习于淫行’者,就不是‘良家妇女’,也就不构成该条文处罚规定”(中时一月十五日第二版)。 如果对于这项文字的修改进行文本论述分析,那么,将“良家妇女”改为“男女”,到底启动了或生发了何种新的意义效力?
被删除的是“良家妇女”一词。字面上好像是“她”作为一种女人的社会身分,一种类别的消解。其中的妇女平权逻辑大致是:不应当再区隔“良家妇女”和“非良家妇女”,因为这样的区别是父权社会在女人当中硬生生分化的差异。而首要消解的就是这种父权社会中女人之间的“阶级性”。也就是,女人作为一种女性主义之下的普同身分──意即,所有女人都是女人──,在父权社会中有一种共通于女人的弱势处境,于是,在具备这种女性主义逻辑的修法行动中,“良家妇女”不仅过时,而且违反女人之间的性别正义。依据这种女性主义逻辑,所有女人都可能、甚至必须是受害者,而男人也是,这才是两性平权。两性都可能处于一种抽象普同化的女性位置,而遭受一种抽象普同化的男性他人或性产业意图营利的性行为,而成为受害者。
如此的女性主义性别正义如果透过国家机器,立法程序,一夜之间成为刑法的新罪章,立即制造出来新的受害客体到底是哪些人?“良家妇女”不见了,取而代之的是“男女”。也就是说,只要是“男女”,都可能成为他人意图营利的性的受害者(被引诱或容留而与人奸淫)。
奇怪的是,当“良家妇女”被取消时,“她”其实变得无所不在了。(因为,再也没有人可以说我“习于淫行”了)。就罪章的条文来说,“男女”一词恰恰取代了“良家妇女”的位置,几乎没有改变的,是“良家妇女”的受害性质,她的被坏人引诱、被容留而与他人奸淫。在删除“良家妇女”之后,男的女的,也就是人人,都被迫成为“良家妇女”。男的女的所有人,就性事或“淫行”来讲,都(应当)是“良家妇女”,也才可能成为纯净的被害客体。凡是“良家妇女”之外的性主体、性行为,已经成为被锁定要取消排除的对象,不论是慢慢让她凋零,还是急急让她转业从良,──当然不忘在过程里(如媒体报导台中辣妹拒捕的过程),还要严辞提醒或轻佻地嘲讽她是如何的泼辣不知好歹。
当传统父权社会逐渐式微,而改由新又好的男女共治时,“良家妇女”看似消失,却重新以影武者的态势,网罗、规训不限性别、年龄、族群、阶级、男男女女的公共“性事”。 不论这项修法有没有通过执行,我们以为,报导的方式和语汇语境已经显现了新的中产(隐形“良家妇女”)的性别平权思惟。 良家妇女无所不在的时刻,正是这个文化符号已经成功翻转为现代化的专业妇女或家庭主妇的时刻。处在这些位置上的女人,现在已经无须经过太多的挣扎而认同于某一种进步的两性平权思惟。诸如反性骚扰、家庭分工去性别化、两性互相尊重等,这些也都已经成为总统和市长表述进步性、现代性的例行用语。 新的中产阶级,不一定“是”但却认同于“良家妇女”的论述位置,强烈企图弥平女人之间的差异的女性主义思惟。在这种女权论述思惟的框架之下,“良家妇女”一词,还有娼妓一类的女人,同样必须消失,因为这些称谓的身体上烙印了父权的使用权、所有权。但是,不可讳言的,资本主义父权体系的生活现实中,往往是居于“良家妇女”位置的女人,比较有文化的条件成为中产专业人士,反之亦然,也就是,一旦已经中产专业了,就比较倾向认同“良家妇女”作为既定优势文化符号的象征位置。问题和嫌隙也就发生在这一个地方、这一刻。 我们以为,对于公娼和公娼运动的责难,正来自性别化(或者,女性/主义化)的文化条件的差异。而此时此刻的台湾,这些文化条件的差异符号,不但没有被认真的讨论,反而正在一种快速转换为政治斗争资本的女性主义两性平权论述中消失。 文化优势的女人争取的两性平权教育、免于性骚扰的保障、工作场所的性别正义,已经某种程度的被普遍接受,也就是“普同化”了,好像那就是所有女人的性别平权身体安全保障。两性平权的性文化思惟现在立基于一种普同化的男女两性之上:男代表了所有的男,女代表了所有的女。但是,这种说法所想像的男和女,他/她们文化条件如何?他们的外在形貌身体,有什么样的欲望、性行为?有什么样的论述发言位置?欲望形构的历史和社会条件又如何?当另一种文化条件、论述发言位置、欲望形塑的历史和社会条件都不相同的“女人”的运动和论述主体出现,也就是当一种争取劳动阶级的性工作权的公娼运动出现的时候,我们如何能够再坚持同一种女人的经济或性的被剥削方式,与对抗的方法?这个时候,当某一些文化弱势的女人提出了不同于优势专业女性的性别正义要求,──例如性工作应当视为一种工作权,性工作中的性文化也是一种有别于中产阶级性别文化的性文化,甚至,性工作作为合法工作权,性工作者挺身而出为自身的安全和权力而战,才能对抗性产业中的黑道资本父权势力──。这种运动和论述的效应直接冲击并挑战的,不再是所谓妇女团体的内部和谐,或是妇运的内在发展。公娼运动和妓权的性别政治论述,意味着在一个已经在改变的社会中,公共的、性别权力的论述版图和布局,持续和过去(良家妇女)的影子搏斗,并向下一波演进。到底目前的新台湾女(性主义)人是否将因为沿袭甚而发扬了一种既存的、过去的优势(良家妇女)文化发言位置,而持续她充满良家妇女女性正义(和这个正义里头的特殊性文化:偏执和恐惧)的扫黄政策? 抑或是,良家妇女的这个影子可以现形,重新讨论和理解她的形构条件和身分位置,而不致于把她自己单薄的看待成一种性别,进而将特属于她自己的性文化,加诸和她非常异质的女女男男身上。这种现形、讨论和自我理解才能免得她误以为她可以幻化为所有现代好男好女,且因而把现存的不同人类,──比方说,娼妓、男妓、同性恋、爱滋患者──,都变成幽灵。 后记:1999年7月15日的中国时报桃竹苗版记载着:“41岁的罗姓妇人于前天晚上在中坜市一家旅社接客时被警方逮个正着。据警方调查,她每次接客收费2500元,由旅社的邱姓女中媒介抽头1000元,其中250元是房间费用,750元则是女中的红利。据了解,罗姓妇人是因为家庭环境被迫下海,但她为了替邱姓女中脱罪,怕邱女吃上“容留良家妇女卖淫”的罪名,竟在被警方查获时高喊:“我不是良家妇女”、“我过去曾因做过私娼而被抓好几次”,由于她神情非常紧张,当场被员警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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