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珮玲
又驚傳性侵害女童並致死的案例,加害人是近在咫尺的樓下鄰居,而這個惡鄰是個前科纍纍的性罪犯。我們可以深深感受到被害者家屬的哀慟,街坊鄰里的氣憤,以及社會各界對歹徒的嚴厲譴責。但,我們是不是該追問,對於這些具有高度再犯危險的性罪犯住在社區裡,我們能有什麼樣的機制,來制衡他再度危害無知弱小的兒童或是抵抗力薄弱的婦女呢?
一九九四年美國新澤西州也發生一件類似許姓女童被姦殺的案子。一位七歲的女孩Megan Kanka在屋外遊玩的時候,被鄰居邀請去看寵物,從此Megan就沒有再回家過,因為Megan被這個初假釋且有二次性侵害幼童前科的性罪犯鄰居給姦殺了。
許姓女童的案子比Megan案更驚悚,因為當許姓女童被害時,有不只一位鄰居聽到許姓女童求救的聲音,但是可能以為是夫妻吵架,或是管教小孩等類似「家務事」,所以不以為意,而沒有立即打電話報警,這在傳統鄰里不互相干涉家務事的臺灣社會裡是可以理解的。但如果今天大家知道這棟公寓裡住了一個性罪犯,而求救聲是從這個性罪犯屋裡傳出來的,是不是大家就會傾巢而出,立即報警甚且立刻救人呢?我相信答案絕對是肯定的。把場景再往前拉,如果許姓女童的家長知道樓下住了這麼一個惡狼,他們會讓寶貝女兒單獨出入那個致命的樓梯嗎?答案絕對是否定的。
Megan案發生後,在一九九六年八月,美國聯邦政府修正Wettlering Act(要求各州對於兒童強制性交罪及高危險之性罪犯者建立檔案,並要求依法須登記之性罪犯者必須定期登記並作住址異動報告),更進一步要求各州對於性罪犯者之資訊(包括個人基本資料、犯罪行為、住居所)必須對社區民眾公開或主動公告,此即「梅根法案」(Megan's Law)。該法案的目標很清楚,在於阻嚇犯罪者再犯、提供司法警察有利的調查工具以及增進社會及社區的防衛意識與機制。
事實上我國政府相關單位亦開始研議是否要制定類似「梅根法案」的性罪犯登記與公告制度,內政部在今年六月即召開二次的公聽會聽取社會各界對此項制度的意見,會上婦女保護團體傾向同意此制度,而法界人士則採較保守的立場,認為應考量此制度可能侵害到犯罪者人權。
作者以為規範重大性罪犯者離開矯治機構,回到社區後必須定期向司法機關報到,而司法機關可以將該重大性罪犯者之資訊公開給特定的民眾,這是強化對性犯罪者社區監控力必須要採行的刑事政策。主張此制度的基礎及正當性在於:(一)性罪犯者之特殊性與高再犯率;(二)性侵害犯罪對婦女、兒童所造成的高度犯罪被害懼怕感;及(三)性侵害行為對被害人的嚴重傷害,尤其對兒童及少年被害者所產生長久的創傷,尤甚於強盜、搶奪等其他暴力犯罪的殺傷力。因此,當社會公益需求與個人人權考量相衝突時,社會公益毋寧是凌駕於個人人權之上的。
去年楊姓性犯罪受刑人考上某國立大學,將被假釋出來就學時,引起社會及該大學學子的一片驚慌,最後該楊姓受刑人在各界的關注下,並未如期假釋出獄,但他終究是有服刑期滿回歸社會生活的一天。而其他更多的性罪犯者,在假釋或期滿出獄後,雖然依性犯罪防治法必須接受一至二年的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然由於該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是屬於一種行政罰,性罪犯者在保護管束期間配合接受治療度尚高,但如已逾保護管束期間,實務上發現性罪犯者配合度甚低,而行政罰金對其約束力量相當薄弱,此時社會對這群高危險的惡狼即無其他有效的監控力量,任其四處流竄,像一顆不定時炸彈不知何時在何地引爆。
惡狼在哪裡?也許在我們家的巷底,也許就住在社區裡,也許就像這件不幸的案子,他就住在你家樓上或樓下;我們有權知道他在哪裡。「梅根法案」的制定此其時矣!
(作者為美國羅格斯大學刑事司法博士候選人)
【2002.07.09 中國時報】
【戀童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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