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者資料 仍不得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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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0.28 中國時報 內政部昨天審查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由於擔心爭議過大,草案經討論最後並未納入「梅根法案」精神,公告性侵加害者的資料;但明訂經評估若有需要,須對性侵加害人實施身心治療及心理輔導,此外,若犯罪性質特殊,待加害人出獄後,尚能對其進行「社區監控」管制,預防再犯。 為維護被害人權益,修正草案第十六條也明訂被害人在調查中所為的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是證明犯罪事實是否存在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內政部表示,性侵害防治法自八十六年一月公佈實施至今已逾六年,過程難免遇到諸多窒礙難行之處,才會進行大規模修正。 為避免刑事訴訟法採當事人進行主義,實施互動詰問,造成性侵被害人二度傷害,修正草案第十五條規定,性侵害犯罪被告及其辯護人於被害人作證時,如有詰問之必要,應聲請法官、軍事審判官以「訊問」方式代之。至於經常為人詬病被害人就醫診察的隱私,修正條文第九條指出,醫院診所對被害人診療時,應有護理人員陪同並應保護被害人隱私,提供獨立、安全及舒適之就醫環境及空間,違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罰鍰。 【戀童論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