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疑的「戀童癥」論述,兒童性侵害宜回歸法律面

──評勵馨基金會的「戀童癥」論述(小沙彌事件論述的反思)

 

卡維波(中國時報2000/8/2時論廣場)

 

這兩年在T灣,「戀童」逐漸被建構成一種新的性變態,戀童者的特質與面貌也開始在媒體上被拼湊出來,最近的小沙彌性侵害疑案中,以勵馨基金會回首的主流兒童機構更加擴散了「戀童癥」的論述。

這些戀童癥的主流說法固然源自西方,然而即使在西方也不乏對這些說法的反省和批判。例如,勵馨基金會與某些人士認為利用布娃娃來幫助兒童描述性侵害經過的偵訊技巧是十分有效的,但是這個布娃娃方法有著誘導兒童的危險,並且兒童後來也可能會堅信誘導所產生的陳述(故而偵訊兒童時必須全程錄影以供事後各方檢驗)。布娃娃偵訊技巧問世後在美國最知名的重大應用便是協助起訴與指控幼兒園園主麥馬丁家庭集體性侵害園內兒童的冤案(曾被HBO忠實的搬上銀幕),最後被告們無罪開釋,這個案件也暴露了布娃娃方法的不周全。除了堅信布娃娃方法的一些圈內人,這個方法究竟有什麼社會科學上嚴謹的認證或理論依據,也還是個大問題。

小沙彌事件爆發後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說:戀童者乃是一群惡性慣犯,會心存不軌地去從事那些能夠親近兒童的職業(2000/07/28中國時報,時論廣場版<失去嘴巴的小沙彌:孩童遭受性侵害、心理創傷更重>)。其實弗洛伊德很早就指出,戀童之所以大多浮現在和兒童相關的職業場域中,乃是因為這些職業本身就有很多機會親近兒童,比其他職業更容易實現人人心中的戀童慾;換句話說,戀童是一種很普遍的性心理,當機會存在時就有可能發生。至於某些戀童者即使不斷更換工作,也都是和兒童相關的職業,這個現象也可能有別的合理解釋:戀童者既然喜歡兒童,也曾具有相關的職業經歷與資歷,其職業生涯選擇當然都會和兒童相關,故而不能將之視為「前科」或「長期傾向」的佐證。

把戀童看成是一種普遍的性心理,而將那些和兒童發生性關係的人看作戀童慾光譜上的一種極端(另一種極端則是非常憎恨厭惡兒童的人)──這樣的解釋比較能涵蓋廣大的現象,可以廣泛的來解釋成人對兒童的普遍喜愛(這種喜愛的終極範例則是父母對子女的溺愛),以及各類戀童文化的現象(如凱蒂貓、兒童扮裝秀),同時也符合戀童運動者(一個鼓吹兒童權力與戀童權利的社會運動)的自我描述。

至於把戀童看成是一種非我族類的變態心理,不但無法解釋這種心理的起源(無論歸諸於童年性侵害或人格發展問題都沒有真正解釋其起源),更缺乏一個具有文化相對性、社會與歷史觀的視野。

就文化相對性來說,很多社會的童年觀念與現代西方社會不同。美國曾拍成電影的瑪麗凱.拉度諾事件(女老師與小六學生談戀愛產子,出獄後又再度復合,為他產下次子),這在早婚與童養媳的社會中根本不會被視為變態。

就社會角度來說,有些學者認為心理變態指的就是不符合社會規範的偏差行為,由此看來,「變態」之說只是將「偏差行為」病理化,以心理醫學的外衣進行社會控制,這也是醫療化社會的一個知識∕權力共謀的佈局。同樣的,戀童癥的變態心理之說也是如此。例如與年幼兒童發生性關係,未必是戀童癥,所謂戀童癥其實指的是跨年齡的性行為,並不包括「兩小無猜」,13歲與8歲的性關係就不被視為「戀童癥」或「變態」。但是由於跨年齡本身(不論是否和性有關,例如成人著童裝、小孩太早熟、老少戀等)向來就被視為偏差行為,以此來看,「戀童癥」也是一種被虛構出來的心理「變態」,以強化社會控制。

就歷史角度來說,童年或兒童的觀念不斷變化,現代兒童的年齡定義也隨著義務教育的學齡而變動:民國時期只有兒童與青年之分,當代則因為中學教育的普遍而有所謂青少年的範疇。過去小學畢業後便以青少年視之,但是最近的戀童癥論述則把和國中生的跨年齡性行為也稱為「戀童」。由此看來,「戀童」與其說是不變的心理人格,不如說是社會歷史所定義的「兒童」與「跨年齡」。

把戀童當作心理變態,並且拚命地去尋找超越歷史社會文化的「戀童行為癥狀」,也會有很多後遺癥。例如過去父母和子女一起洗澡是常有的事,但是於今在戀童癥的亂倫說法下蒙上一層陰影。究竟幾歲以前的兒童可以和父母一起洗澡而不會受到心理傷害呢?專家眾說紛紜。但是隨著戀童癥論述的擴張,這個與父母共浴的適當年齡有逐年下降的趨勢。其實童年性接觸的傷害主要來自成長以後的文化建構,是在事後(因為新專家的晚近說法)才知道年幼時和父母一齊洗澡被社會視為不對的、可恥的與異類的,這才形成了「傷害」。戀童與其相關論述的擴張,就正在產生各種傷害兒童的潛在危險。

大眾在對於兒童性侵害事件產生義憤之時,也應該反思:我們對各種性侵害應該一視同仁,而不需要特別假設「跨年齡的性侵害」與其他性侵害很不相同,更不需要去發明「戀童癥」這種心理人格。性侵害就是性侵害,本質上是法律的,無須從中再區分出「戀童的」、「亂倫的」、「同性的」等等特殊心理。這種區分所依賴的變態心理學是可疑的,而且也未必對大眾有利。

戀童論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