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敏倫評王瑞琪「戀童癥非普通心理」

 

按:卡維波前文刊出後,王瑞祺(中華民國性教育協會理事、杏陵性諮 商治療中心臨床心理師)於200085日,中國時報,刊出<戀童慾 並非普通性心理>一文,香港性教育家吳敏倫教授隨筆回應如下:

(王瑞祺原文為藍色,吳敏倫評文則為紅色,王瑞祺文亦可在下址取得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online/forum/c8980550.htm

-------我不想長篇大論,只有以下一些回應,請大家繼續討論。

日昨拜讀了卡維波先生八月二日在時論廣場關於「戀童癥」的宏論(以下簡稱「卡文」),心 中兀自耿耿。

「卡文」中提到:「我們對各種性侵害應該 一視同仁,而不需要特別假設『跨年齡的性侵 害』與其他性侵害很不相同。」事實上,跨年 齡的性侵害(也就是「卡文」認為被刻意「發明」的「戀童癥」)之所以很不相同,基本上 就在於「兒童缺乏行為能力」的共識。法律上 規定「未成年者減輕其刑」或「責付家長」, 表示了心智的成熟是需要時間的。對一個體力不足以反抗、心智也不足以對抗加害者的兒童 來說,被性侵害的經驗充滿著無助、沮喪、挫折、焦慮、恐懼的情緒,他(她)的短期、長 期影響往往倍於成年的受害者。

------「兒童缺乏行為能力」是共識,但哪些行為成人可強逼兒童做、哪些不可,卻似乎無標準。為甚麼父母違反孩子意願迫它們上學、學綱琴、吃東西、苦練運動等等都不算侵害或最多是可以原諒的侵害,而迫它們有性行為便是罪大惡極?當一個兒童不想吃卻被迫吃,他們這個被侵害的經驗也是充滿著無助、沮喪、挫折、焦慮、恐懼的情緒,他(她)的短期、長 期影響往往倍於成年的受害者,對嗎?。

您看過受到性侵害的八歲兒童被強暴後突然退化到四歲的情形嗎?假如您看過任何一個這種孩子,相信您不會把戀童癥看作「戀童慾光譜上的一種極端」,而會深深地憎惡這些傷害兒童的人。

-----我也看過不只數十個被迫努力讀書的十歲以下兒童在承受不起讀書壓力時突然退到|歲或更早的情形,有很多還從此不能回復正常,但我至少不會憎惡這些父母至說他們是魔鬼或要他們坐牢。

「卡文」中提到「人人心中都有戀童慾,……是一種很普遍的性心理」,這段話讓我想起 電影「神父」一片中,對女兒亂倫的父親振振 有詞說的那段話(還真像呢),本身有同性戀 傾向的神父(也是弱勢族群),只輕輕地回了他一句:「 你的女兒願意嗎?」便擊中了他的要害。

-------那父親不懂得答而已,簡單的回答是:「 你怎知女兒不願意?」

不管那父親如何為自己的戀童行為合理化;「違反兒童的意願」並使孩子的身心受創,都是不爭的事實。

-----迫孩子努力讀書乃「違反兒童的意願」並可能使孩子的身心受創,都是不爭的事?注意我加了可能兩字,因為也有很多被迫讀書或性行為的孩子不會身心受創,才是不爭的事實。

然則,只要孩子同意就可以除罪嗎?在實際的例子中,我們看到若干成人以「情感」或「 哄騙」等伎倆得逞,表面上看來似乎「兩情相悅」;事實上,仍舊是成人利用了兒童的無知、缺乏判斷力而逞其獸慾。

------我們也以「情感」或「 哄騙」等伎倆來使孩子讀書,對嗎?

職是之故,我國才有「無論是否兩情相悅,姦淫十六歲以下兒童 、青少年者,皆以有罪論處」的法律。世界各國都有類似的法律,用意當然是要保護「沒有能力保護自己」的兒童。雖然因生理發育早熟,難免會有如美國「瑪麗‧凱」事件那樣的案例,讓人覺得法律似乎過於嚴峻;然而,兩相權衡之下,大多數的人應該會同意:「保護兒童免於性侵害」比任何企圖增加性自主權的需 求來得重要吧?

--------那麼,權衡之下,是否大多數人應該同意:「保護兒童免於讀書侵害」,比任何企圖增加兒童自主權的需求來得更重要?教育部應取締對兒童施行任何形式的強迫或懲罰?

我要再一次強調:「性侵害」並不等於「性行為」,它所帶來的創傷可以是相當長遠的,研究指出,一六○位性冷感的女性中,九○%童年時曾被強暴;一一八位女性吸毒者中,七五%在九歲前遭受過性侵害;而八○%的戀童者在童年時受過性侵害。受害者有極大的可能成為加害者,

------這些研究的漏洞,在沒有同時找出這些人佔全部受性侵犯者的幾分之幾。如果所佔比例很低,性侵犯便不是該等創傷的特定原因,它與該等創傷可能只是由於其他因素做成相關現象。

而,戀童者無法與成人交往,只能被兒童吸引至不能自拔的程度;您還能說這不是一種「病」嗎?

-----既然是病,便不是罪,不應受罰、受侮辱、名字相片受公佈。

「卡文」中以廣泛性的「成人對兒童的普遍 喜愛」及「各種戀童文化的現象」,甚至「究 竟幾歲的兒童可以和父母一起洗澡」來淡化戀童癥,在我看來,這是最荒謬的部分。大多數 的父母疼愛子女,卻不會想要和他(她)發生性行為;這是截然不同的愛,有養育經驗的父母應該都能分辨吧?換句話說,我們「愛」孩 子,卻不是人人都有「戀童」慾。

------是的,不是每個愛孩子的父母都迫孩子讀書或學鋼琴,不同父母有迫孩子做不同東西的興趣。

至於「卡文」所提到的布娃娃偵訊法,對於 語言能力較弱的兒童來說,利用「有性器官」的布娃娃幫助兒童具體陳述其受害經過,是極具價值的偵訊技巧;「卡文」所提的「麥 馬丁」案例其實並非「布娃娃的方法不周全」,而是使用布娃娃的「人」出了問題。因此,就算沒有布娃娃,要故意入人於罪,方法還是有的。「誘導」兒童的危險動機的確會發生在別有用心的司法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身上,但 與「布娃娃」並沒有必然的關係。「布娃娃」只是輔導的一種技巧,「圈內人」並沒有完全依賴這種方法,不知道「卡文」中為何大費筆墨地提出質疑?

筆者最近受邀與「三寶沙彌學院」的小沙彌訪談並提供專業意見,會談中很清楚地感受到 小沙彌們在受到性侵害後的「創傷後壓力癥候羣」(PTSD):害怕、驚慌、不安、覺得沒有能力保護自己、不信任他人、對他人懷有敵意……。這些孩子一點也不會覺得那是悟空所說的「玩過了頭」,他們只期盼正義能得到伸張,「做壞事的大人能被關起來」。

-------是的,我問那些被迫讀書至發瘋的孩子,他們大多數也有「創傷後壓力癥候羣?(PTSD):害怕、驚慌、不安、覺得沒有能力保護自己、不信任他人、對他人懷有敵意……。這些孩子一點也不會覺得是成人所說的「父母愛過了頭」,他們只期盼正義能得到伸張,「做壞事的父母能被關起來」。但我不明白,既然法律認定這些年紀的孩子無能力表達有效的意願,何以我們又對他們這個意願如此認真?

眼看「三寶」事件新聞熱潮已過,眼看著冗 長的司法和行政作業程式會讓人覺得此事即將 「不了了之」;我心疼的是這些表面上力持鎮 定、但內心惶惑不已的半大孩子。此時,任何 企圖淡化「戀童癥」的論調、任何企圖弱化「 兒童性侵害之嚴重性」的說法,都是太難忍受 的沉重!

-------成人一直都肆意勞役虐待兒童,喜歡對他們做甚麼便做甚麼,毫無統一標準,卻能搬出表面漂亮但其實矛盾百出的理由。站在兒童的立場來看,才是太難忍受的沉重。


-----吳敏倫,香港性教育促進會副會長,性學家、精神醫學教授。
Prof. Emil M.L.Ng, M.D.
Department of Psychiatry,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Hong 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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