矮化兒童主體、妖魔化跨年齡的戀童癥論述 ──防止兒童性侵害不應該強調兒童不能自主、受害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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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維波(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 (中國時報2000/8/8時論廣場)
由於小沙彌事件引發了戀童癥的說法,筆者在八月二日的時論廣場主張「跨年齡的性侵害」和「同年齡的性侵害」一樣都是法律上的罪罰問題,我們不需要另外發明「戀童癥」這種心理病態人格。王瑞琪女士則在八月五日撰文反駁,強調戀童犯的可惡可憎,描繪兒童被害者的缺乏自主與受傷極深,以喚起大眾對兒童性侵害的重視,或以為可以藉此遏阻犯罪。然而這並不能在學理上證明戀童癥的存在;相反的,若不深入檢視批判這股義憤,可能只會造成道德恐慌下的獵巫運動。 首先,王文以及一般戀童癥論述都強調兒童被害者的受害深刻與長遠,然而這只是片面的呈現事實,因為不論成人或兒童的被害反應都有因人而異、輕重不一的情況。很多被害者在事情發生時並不以為意,但是在事件爆發後被家人和媒體急切逼問下反而會出現「創傷後壓力徵候群」。有的兒童則是在年紀稍長時才透過社會化而開始出現心理傷害的跡象。換句話說,性侵害本身並不必然形成特定傷害,社會文化如何看待性侵害更是關鍵:一個不強調婦女貞操的社會自然會使女性被害者的傷害減輕;一個將亂倫視為大逆不道的社會,自然也會使亂倫被害者的傷害加深。這也是為什麼近年來很多人開始強調性侵害就只是一種暴力犯罪,而不要在「性」上面多所著色,以免增加額外的傷害。執意強調「受害嚴重是常態」,反而會深化那些淡視性侵害的「受害者」。 王文還強調兒童的不能自主與弱勢,以說明跨年齡性侵害的特殊性。但是自主薄弱的群體除了兒童外,還有身心障礙者、病人、囚徒、老人、土著民族等,在法律上,人們可以對這些族群承受的性侵害作不同量刑的考慮,但是不必因此而對應地發明各種病態性心理,更不必因為要證明罪行的惡劣而堅持矮化受害主體(正如同防暴論述常常過度描述被害女性的清純以追訴加害者。) 戀童癥論述強調兒童的被害角色與不能自主,這當然無助於兒童的自我壯大與自立自主。雖然5歲和15歲都被今日法律視為兒童性侵害的對象,但是兩者的自主能力是有差異的,我們不能抹煞某些兒童已經擁有的自主能力。過去社會的「兒童」很早便可以和成人一樣參與公共生活、有自主權、並且開始性生活,我們今天也應該朝著培養兒童及早取得這種能力的目標前進,以避免越來越嚴重的青少年或代溝問題。我們重視兒童性侵害之目的,應當著眼於如何讓兒童及早取得和成人一樣平等的權力和對待。畢竟,壯大兒童的自主能力才是兒童抵抗成人各種宰制(包括性侵害)的基本力量來源。 在今日戀童癥論述下,原本只是一種跨年齡性行為或者是犯法的侵害,現在卻變成一個人種、一個認同(王文甚至說他們「不能自拔的只被兒童所吸引」);這麼一來,只要有戀童的幻想或偏好戀童的影像都成了病態罪犯的徵候,所有的戀童者都被妖魔化。然而,把偏好跨年齡的性幻想也劃入病態範疇殊不合理,例如,強姦幻想與強姦色情影像是很多男女的喜愛,但是這些男女並不會因而都實踐強姦,人們也不認為強姦幻想與影像就等於強姦罪犯的徵候,或認為強姦罪可以被寬宥。總之,發明「戀童癥」就像發明「強姦癥」一樣,並不能遏阻強姦犯罪。
【戀童論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