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孌」童與「戀」童癖

 

 

讓賢/南投(曾任兒保熱線志工)


近來報章對「兒童色情」的犯罪者有時會給予「孌童癖」或「戀童癖」的稱呼,兩者在字義上還是有差異。 

「孌」音ㄌㄩㄢˇ(三聲),又讀ㄌㄨㄢˊ(二聲),意指「美好的樣子」,「孌童」指被當女性般玩弄的男童或少年,亦指男妓,通常是指男同性戀者的對象。因此「孌童癖」是「戀童癖」的一部分,「戀童癖」是「兒童色情」「兒童性侵害」的犯罪者及加害者的其中族群。 

我國的刑法僅有第二二七條對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之性交或猥褻罪,並未特別對男童、少男還是女童、少女規定,也不是專為「戀童癖」或「孌童癖」所訂定的法律條文。 

正因為法律並無犯下刑法第二二七條者是「戀童癖」或「孌童癖」而加重或減輕刑期的規定,況且會犯下此一法律的人未必是「戀童癖」或「孌童癖」,因此在「兒童性侵害防制」上若過份強調「戀童癖」或「孌童癖」,會造成顧此失彼的防制漏洞。 

如果非使用「戀童癖」或「孌童癖」的字眼不可時,「戀童癖」的適用範圍大於「孌童癖」,但情緒面也較多,未必就是理性的用詞。

【2002.07.05  中國時報】

戀童論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