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0-30 updated

1987年台灣政治解嚴,但是對性這個議題卻一直維持著高度戒嚴,甚至有越來越烈的趨勢。目前政府對於「性權」的理解僅止於內容高度扭曲的「性自主」,也就是「just say no」式的堅壁清野。在保守團體的主導下,官方積極設置各種忌性、禁性的法條,從剝奪青少年性自主權的性年齡規範,到僵化情慾協商的性騷擾防治條例,在在都剝奪了個人的情慾主權,惡化了情慾互動的社會氛圍。

近年來,有三條和「性」相關的新舊法條在變遷的社會環境中特別逐漸顯出其立法執法的惡果來:

1. 社會秩序維護法80條:這個「罰娼」的道德法條是社運團體一直努力廢除的對象。台北公娼的抗爭曾經使這方面的討論達到高點,妓權團體也持續推動這個議題,做了許多社會教育的工作。然而保守婦團一方面同意這個法條強化了性別不平等,另方面卻又遲遲不肯同意刪除,反而迂迴的用換湯不換藥、擴大懲罰面的「罰嫖」甚至「罰第三者」來繼續罪犯化而消滅性交易。到頭來,社維法80條所維持的善良風俗只是粉飾太平的性偽善,只是以苛政逼死走投無路的性工作者,更迫使無數底層性工作者在孤立無援和極端污名下掙扎生存。

2.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29條:面對網路世界快速發展突破保守道德對人際互動的侷限封鎖,兒少團體積極操作修法,把原本針對商業廣告的法條,修訂為涵蓋所有網路訊息,並迫使警政署以獎懲辦法優先偵辦網路性訊息,致使過去8年內有兩萬多網民僅因網路留言而被視為觸法究辦,無數年輕網民在司法過程中嚴重內傷,再也不敢使用自己的言論權利,終究內縮而成為順民。兒少條例的天羅地網更把無數好奇的青少年送入安置矯正機構監禁,其人身自主權蕩然無存。2006年雖曾由受害者提起釋憲,然而大法官會議執意維護兒少保護,釋字623號完全漠視法意含混、過度執法的問題,兒少團體則繼續嚴峻修法,企圖進一步腐蝕個人自由。

3. 刑法235條:這個歷史悠久的法條原來針對商業生產的色情產品,但是近年已被保守團體用來扼殺性異議,2003年動物戀網頁被保守團體告發起訴,同志社群的晶晶書庫也被起訴判刑,都是利用這個廣為法界詬病的模糊法條。今日數位科技使個人可以自行製作和同好分享的情色圖像、文字、資訊,環保和回收的理念也鼓勵透過網路進行流通和二手交換,然而這類自我表達和人際互動都被235條追捕,對於人民言論自由、表現自由的傷害已經到了無法忍受的地步。

目前台灣性權氛圍已經到了存亡之秋,這三個法條惡行不改,人民的自由受到極大的殘害,十多個性權人權團體已經組成80-29-235廢法聯盟,矢志教育社會,準備廢法提案,為捍衛基本人權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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