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慾望背後的權利
支援消費社會的是人們的"需求",而支援"需求"的是人們的"慾望"。 放縱慾望從來沒有像今天這樣獲得如此合理而正當的地位,原先那些具有宗教崇高感的"禁慾"條規已經紛紛式微,甚至它們本身的"政治正確性"(political
correctness)也已變得模糊不清。 在西方大衆傳媒的想像中,憎惡富人的左翼知識份子、疾恨世風敗壞的原教旨主義者距離恐怖主義往往只有一步之遙。幾年前頗爲知名的電影"Seven",主角--一個受過良好教育有天主教信仰的白人男子--正是用一種近乎教主的狂想,對照天主教"七宗罪"(暴食、貪婪、淫蕩等)的條律尋找著身邊的"道德敗壞者",最終製造了冷酷的謀殺。以一貫注重"政治正確"的好萊塢風格,電影顯然想告訴人們"禁慾"的道德訴求是危險的,有可能就是恐怖因素的來源。 同樣,凡是以純潔精神爲名發起的各項運動也不會逃脫傳媒警惕的眼睛。比如上週Newsweek的標題新聞之一,印度的印度教極端主義組織RSS。這種集精神修煉、道德學習、軍事訓練、學校教育爲一體的印度民族主義精神運動("克制慾望"當然是運動的內容之一),雖然在印度並非主流,但它身上那種似曾相識的特點已經讓西方輿論界緊張不已了。 平心而論,"克己"並不是一個壞字眼,如果僅僅是個人的內在道德需要,它不僅具有合理性而且是一種值得稱道的修養。但問題在於它一旦上升爲普遍的道德要求,它就暗含了要人們在道德上比高低的意味,進而有與權力相結合而形成道德暴政的危險。在這個意義上,它違背了"自由主義"--這一現代西方社會的基本原則。這應該是它從往昔道德優越性的顛峰墜至現在日常價值的穀底的原因。 約翰·密爾在《論自由》中開宗明義講得明白:"一個權力可以施加於一個社會成員之上,違揹他的意志,唯一的目的是防止他去傷害別人。這個人的自身利益,無論是物質的還是精神的,都不足以成爲干涉他的理由。他不可以被強迫去做、去忍耐任何事,不管這樣做是不是對他更好,也不管這樣會不會使他更幸福,甚至也不管在別人看來這樣是不是會更明智、更正確。……不可以僅僅因爲他做了不同的事就目之爲邪惡者。那些自認爲阻止他是非常必要的行爲,在別人眼裏,未必不是也在製造邪惡。"可以設想,一個人如果能享有這樣的自由,那麽"慾望"似乎也只是他個人的事情,他人沒有過問的理由。但是假設人人都"慾望膨脹",那拿什麽來滿足呢?孟子很早就說過,"上下交征利,則國危"。 其實慾望並不可怕,重要的是面對慾望時的普遍主義原則,人人都應該擁有的表達慾望的權利,有了這樣的權利,當人們發現無法在一時間滿足慾望的時候,就會相互讓渡部分權利以獲得部分的改善。實際上資源短缺從來就是與人類社會相伴的,從來就沒有一個時候資源多得可以讓人們"各肆其欲"。發現通過交易就可以滿足部分慾望的人大約不會那麽輕易地就訴諸暴力。而"君子喻于義"只是一個虛假的道德神話,它的虛假不僅在於一小部分人即使是在窮奢極侈的時候也不會承認自己有慾望,還在於在這個神話中,一小部分人之外的"民"永遠只是和"萌"、"蒙"、"氓"或"冥"意義相同的一個"概念",除了用來載舟覆舟以外,完全沒有個體的意義。在這個神話下面,經常上演的是不同人群週期性地用暴力手段重新分配資源的鬧劇。 用權利來解決慾望,應當是有效的。這不僅是因爲人們可以通過交換權利來滿足慾望,還因爲權利本身的豐富內涵。約翰·密爾在On
Liberty(《論自由》)的導論中敍述,Liberty實際上源於貴族(Authority)的豁免權,平民從貴族那裏爭得了部分的豁免,也就得到了這部分的自由。而研究羅馬法的專家則向我們揭示,羅馬法裏的核心概念"法"(jus),在拉丁文裏不僅指法律同時也指權利,"法律的目的,就是爲了規定和保護權利,而不受法律規定和保護的利益,則不能作爲權利。"(周木冄 ,1994)因此,慾望離開道德之後,它面對的應該是權利、自由與法律,因此它也就不會在成爲"萬惡之首"。 于滬西靜安寺
上網日期 2002年01月23日 資料來源:http://www.csdn618.com.cn/century/pingtai/020123300/0201233004.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