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若無罪 元配何堪?

 2001.12.21  中國時報   黃錦嵐

    立委辱罵陳文茜事件與璩美鳳疑遭偷拍風波,昨日衍生出兩性與人權團體的通姦除罪化主張。此一主張,不止涉及兩性平權的通姦除罪化的世界大潮流,也牽扯到「殺父、奪妻,不共戴天」的我國文化深層法律感情,值得深思。

    環視世界文明先進,大概只有我國還保有通姦刑罰規定,姑且不提歐美各國,兩性關係與我國相近的日本,早在二次戰後的一九四七年,就已經廢除通姦罪,我國卻迄今猶抱著通姦罪不放,確實有值得檢討之處。

    就除罪化對誰比較有利而言,可由事實與審判兩層觀察。以審判案例觀察,偷腥、外遇者,仍以男性居多;但是,審判實務卻顯示,女性被控通姦罪者居多。也就是說,事實與審判結果恰好相反,廢除通姦刑罰,整體而言,對於偷情的女性是有利些。

    為什麼會有這種現象呢?那是當丈夫外遇時,妻子除非婚姻已達到無法維持的程度,否則,多選擇控告「狐貍精」,至於丈夫,則留家檢視。至於妻子與人通姦,丈夫的處置方式,一般都是一起告,在這種情況下,婚姻大都難以繼續維繫下去,凸顯出傳統的道德觀念。通姦除罪化,所對抗的,正是這種夫權,失利最多的,也是這種夫權。

    至於兩性及人權團體所主張的情慾自主自由,通姦無關道德缺失的說法,在臺灣究竟有多少人能夠接受如此「前衛」的思想與作法?這是有待調查的事實問題。不過,婚姻關係是否可以容許鬆動到這等程度?卻是價值選擇問題,恐怕都不是簡單的小事。

    再就現行法制觀察,通姦仍可以作為離婚的理由,而且,也可以根據通姦的事實,請求侵權損害賠償。可是,法官審判的懲罰效果,常因賠償金額不高,或因現行夫妻財產分配規定的不周延,而使被害人,尤其是女性被害人的權益,難以確保,這是除罪化引人議論部份。

    目前以刑罰來確保兩性婚姻的道德忠誠,是相當落伍的法律,但卻顯示兩性間存在著實質的不平等關係,需要法律強制力來規範。如今要檢討通姦是否除罪化問題,所要探究的問題是:當初立法時存在的不平等現實,現在是否已經淡薄了?或是不存在了?這是社會各階層的共同問題,不是菁英階層的問題而已,此時遽然解脫法律的桎梏,時機是否適當?值得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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