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別人丈夫的人?

─保男人無事的性別歧視說法

2001年12月20日 婦運推動「通姦除罪化,性工作合法化」記者會

王如玄律師 發言

  性對女人而言,只有在婚姻中的性才會被接受。超出婚姻範圍的性,不管是未婚女人的性、不婚女人的性、離婚女人的性、外遇的性、性工作者的性、都引起男性高度的恐懼與反撲。

  周伯倫一再批評陳文茜、璩美鳳是「搶別人丈夫的人」,目的就在強調彼等二人是「壞女人」,所以本來就應該被告,所有對她們的作為,都是她們自作自受,良家婦女應該與男性同一陣線,一起來韃伐他們。

  自古以來,「搶別人丈夫的人」向來都是女人的最恨,曾幾何時,變成男人的最恨?尤其是一個私德向來即有爭議的男人的最恨?

  雖然錢沒有二個不會響,但在丈夫外遇的案子裏,或許為了自己的面子,又或許為了給自己一個藉口,女人向來以為自己的丈夫是無辜的,如果沒有那個狐貍精勾引的話,我丈夫不可能不要我而外遇。而現行法律制度也容許女人沈醉在這樣的迷思中,本來共犯是不可分的,要告就一起告,要不告就一起撤回,但我國刑事訴訟法,針對通姦案件,特別規定女人可以只留下狐貍精為被告,而撤回對丈夫的部分,結果,在法庭上常看到的狀況是,始作俑者的男人沒事在家裏睡大頭覺,而二個女人在法庭裏大打出手,剩下女人與女人的戰爭。

  事實上,那個丈夫既不是未成年人,也不是笨蛋,他能被搶?女人如果連這麼簡單的道理都不懂,也搞不清究竟真正的敵人是誰,她就註定要成為婚姻裏的犧牲者。而丈夫的繼續存在,要靠別人不來搶,那除了自己以外的女人都是妳的潛藏敵人,那妳的日子還要過下去嗎?

  根本沒有搶別人丈夫的人存在,有的只是社會對女人的分化與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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