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 900424
郭石城/桃園報導
李姓夫婦感情不睦分居,李某獲悉妻子與一男子打得火熱,花大把鈔票找徵信社查出疑有姦情,廿三日準備抓姦時,妻子先發制人,向桃園地方法院聲請保護令獲準。法官令李某必須遠離妻子住所三百公尺,李某欲抓姦不得其門而入,為之氣結!
這起家暴保護令聲請案,是家暴法實施兩年多以來,全國第一起保護令淪為「通姦護身符」的案例,承審法官獲悉後既驚訝又無奈,直呼不可思議。法官說,如果李某妻子真的持保護令掩護非法,李妻背後必有高人指點。
李姓夫婦因個性不合,早已貌合神離、常生齟齬,二人育有兩子女,考量子女教育及財產分配,兩人都不想離婚,但感情日漸生疏決定分居。分居後兩人偶爾見面就是大吵特吵,李某最近發覺妻子怪怪的,委請徵信社查出妻子疑有紅杏出牆,常在租賃所與一男子約會。
李妻則在偶然間得知,老公已委請徵信社追查她行蹤,決定聲請保護令叫老公知難而退。李妻日前刻意與老公大吵一架,李某一氣之下撂狠話且扯破妻子衣襟。李妻檢具相關證據,以丈夫常有言詞暴力及行為,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李妻雖沒有檢具傷單,對丈夫不法侵害行為指證歷歷,法官傳訊李妻姊姊作證,兩人事先即有默契,證稱李某的確有暴力傾向,且經常以言詞恐嚇其妹妹。法官審酌有核發保護令必要,裁定李某不得對妻子有騷擾行為,且必須遠離其住所三百公尺,為期八個月。
李某原定昨天會同徵信社準備報警抓姦,不料警方卻先送來一紙保護令,告知不得靠近其妻住所三百公尺,否則將逮捕移送法辦。李某原定親自抓姦行動被妻子的保護令破功,當場為之氣結。
家庭暴力防治法實施後,打破國人「法不入家門」觀念,提供不少受暴婦女法律奧援、遠離暴力。不過從法院愈來愈多光怪陸離聲請保護令案,這套援引英美法系民事保護令,在臺灣已漸變調走味。
家暴法自八十七年六月實施,各地方法院受理案件逐年增多,桃園地方法院去年就受理核發六百多張保護令,其中聲請保護令婦女,並非單純基於遠離暴力考量,有的是為了離婚蒐證、有的是當作爭取子女監護權籌碼。
桃園縣李姓男子抓姦行動,被妻子聲請保護令破功,是保護令最另類「他用」功能。保護令裁定與刑事傷害罪嚴格採證不同,即使受暴婦女沒有傷單,只要證明有繼續受暴可能,不論是言語或肢體,法官大都支援弱勢一方,因此李某雖可提抗告、聲請撤銷,但平反機率不高。
李某當然可以強行抓姦,不過必須線報百分百正確,抓個正著,才可以證明沒有觸犯保護令犯罪故意,否則抓姦不成刑責先上身。李妻利用專業知識,排拒丈夫於住居所三百公尺外,等於高撐保護傘,安心與情郎翻雲覆雨,從法律觀點算是高明,只是與家暴法立法美意大相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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