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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通姦 男子求償被駁回

2001.12.26  中國時報    洪璧珍/彰化報導

一名柯姓男子以其妻與他人通姦為由,打官司要求對方謝姓男子給付侵權損害賠償一百萬元,但法官審理後認為,謝姓男子固然有與柯妻同居通姦之事實,但當時柯妻均表明自己已離婚,因此謝姓男子即無刑法上所稱「明知」的直接故意,與民法上侵權行為的成立要件不符,因此駁回柯姓男子之訴。 

柯姓男子指稱,謝姓男子明知其妻為有配偶之人,而於去年六、七月間在謝姓男子住處多次發生性關係,被他提出告訴後,謝姓男子被檢察官起訴,並被一審法官判決三個月有期徒刑,因此他依民法,打官司要求對方給付一百萬元的精神慰撫金。 

但謝姓男子辯稱,他與柯妻交往時,也懷疑她尚有婚姻關係,但問她是否已離婚,她都點頭,而且該官司經他提起上訴後,高等法院也已判決無罪確定,因此對柯姓男子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法官審理後指出,民法上固然有明文規定,因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而謝姓男子與柯妻固有通姦之事實,但他對柯妻是否為有配偶之人,既為不知情,即難說他「故意」加損害於柯姓男子,既無故意,即與民法的侵權行為成立要件不符,因此駁回柯姓男子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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