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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情論法 

捉姦在床不易 除罪化又有爭議

【1999-02-03/聯合報/08版/社會傳真】  本報記者林河名 

前海軍淮陽艦艦長的妻子薑儷平被控與前保防官韋天龍通姦一案,因為題材聳動,經媒體披露以來,成為今年第一個引人矚目的「八卦新聞」。透過法院及軍方的調查,雖然可望逐漸釐清真相,但床第之事畢竟見極為隱私,直接證據不易取得,目前法官對於類似案件的間接證據或情況證據的詮釋又不一致,這類「聞情疑雲」幾乎天天在法院上演。

關於通姦罪是否成立的爭議,法界曾就「竊錄電話」能否作為證據有番熱烈討論;近期的案例,則以臺北地方法院日前一件判決為代表,該案法官在判決中表示,即使孤男寡女深夜共處一室,甚或共躺一床,如無直接或問接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姦淫事實,不能「以擬制或推測之詞」判決有罪。

這件被控通姦案中的男女,是因深夜共處一處被警方查獲而遭起訴。當天被查獲時,女方於警察按門鈴後十分鐘才開門,二人均著睡衣,男方的衣物部分掛於女方臥房,部分則放在洗衣籃內。

對於上述情狀,法官認為「僅能證明二人關係極為密切」,但要成立刑法通姦罪,必須兩人有通姦行為,單憑關係密切不能定罪。

由於「捉姦在床」不易,許多妨害家庭案件上了法院,法官多以「情況證據」,例如「孤男寡女深夜共處一室,如無曖昧之性關係,孰人能信」為由判決被告有罪,但臺北地院上述判決顯然一舉推翻這種「自由心證」,認為應輔以相關證據。

通姦案「難辦」是事實,通姦是否須負刑責,則出現「另類思考」。已有許多法官主張仿外國立法例,將通姦「除罪化」,僅須負民事責任。但「除罪化」之後的影響,目前仍難評估,而且恐將引發不小的反對聲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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