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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律師 

先生的外遇是男人 

【2000-10-21/聯合報/33版/家庭與婦女】   劉昌崙(律師) 


宏銘與小莉結婚後,因為經常需要應酬而常夜不歸營。沒想到,宏銘竟與男同事發生同性戀情,小莉應該如何面對這樁婚姻呢?

雖然宏銘與男同事間的婚外情,已經影響到小莉與宏銘的婚姻,但我國法令目前尚未允許同性間的婚姻,也就是,婚姻既存在於異性之間,刑法上的「通姦罪」仍僅限於男女之間的性行為。所以小莉若告丈夫通姦請法院判決離婚,勝訴可能不大。

那已經有效成立的婚姻,要如何終止它的效力?小莉若因此不願再與宏銘繼續維持婚姻關係,可以採取的法律途徑有:

一、若宏銘在婚前或結婚當時,並未將自己的性向告知小莉,反而隱瞞,則小莉可以依民法第九百九十七條因被詐欺或脅迫而結婚的相關規定,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但是,記得這項請求必須在發現事情六個月內進行才有效。

二、若是宏銘並未隱瞞小莉,只是結婚之後才發現自己性向異於一般,那小莉則可以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當事人兼具有難以維持婚姻關係的「重大事由」這條法源,而向法院訴請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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