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11-15/聯合報/09版/社會】
記者林河名∕專題報導
同樣是共處一室,共睡一床,法官對於被告是否構成通姦罪卻有完全不同的認定。臺灣高等法院日前審理兩件妨害家庭案,兩案的被告都是被配偶帶同警方查獲,但一案獲判無罪確定,另一案兩名被告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得易科罰金確定。
獲判無罪的一案,兩名被告被查獲時,男的僅著汗衫、短褲,女的則穿運動服,二人共睡一床,檢察官依常識判斷認為「謂無姦情,難以相信」,且二人否認發生性關係的說詞經測謊鑑定為說謊,將二人提起公訴。
檢察官依經驗法則起訴被告,高院卻要求檢察官拿出積極證據來。高院刑廿四庭在判決中說,刑法通、相姦罪的構成要件之一,必須男女雙方有合意而為姦淫的行為,本案告訴人既未目睹被告二人有姦淫行為,其指訴尚難作為被告通姦及相姦的證據。
高院刑廿四庭引用最高法院民國三十年的判例指出,認定不利於被告的事實,須依積極證據,本案所附證據,乃告訴人會同警方前往拍攝的現場照片,並非拍得姦淫行為的照片,現場又未扣得衛生紙、保險套或內衣褲可供化驗,顯無事證足認被告二人有姦淫行為。
高院刑廿四庭並認為,本案除測謊外,並無證據證明被告二人有姦淫行為,測謊並非百分之百正確,雖可作為判斷參考,卻不能作為判決有罪唯一依據;故依證據法則,不能僅因被告二人被查獲時共睡一床,及憑其衣著情況認定二人有罪。
另一案的被告可沒這麼幸運。此案被告二人被查獲時,男方同樣僅著短褲,女方穿睡衣,承審的高院刑七庭引用最高法院民國七十年的判例,認為認定犯罪事實所憑的證據,不僅指直接證據,還包括間接證據,而依查獲當時的情狀,將被告二人定罪。
高院刑七庭認為,被告二人間若無姦情,男方豈會毫不避嫌搬進女方住處?二人若僅是單純「乾姐弟」關係,豈會共居一室、同睡一床,作出踰越一般正常朋友關係的異常親密行為?
被告二人被警方查獲時,還穿著「情人裝」應訊,更讓高院認為「若謂被告二人並無姦淫行為,實難合於一般經驗常情,非一般大眾所能置信」,因此均判決有罪,各處有期徒刑四月,得易科罰金定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