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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眼》 

判決強調程式正義 可喜 

【1998-01-10/聯合報/07版/社會】  本報記者林河名 


近幾年,陸續有人主張「通姦除罪化」,但只要通姦罪仍規定於刑法中,就該處罰。不過,認為「通姦該罰」的人在捉姦過程中,往往使用現行法不處罰的「竊聽」行為,並將祕密錄音所得作為「呈堂證據」,視被竊聽者的隱私權如無物,臺北地院認為祕密錄音不得作為證據,恰可一改「實質正義優於程式正義」的謬誤。

依刑事證據法的原則,凡用以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都必須具有「證據能力」。不過,我國刑事訴訟法只規定非法取得的被告自白不得作為證據,對於以其他不合法方式取得的「證據」,並無關於證據能力的規定,不像英美法系國家有所謂「毒樹毒果理論」。

美國法院常用的「毒樹毒果理論」,是指一切不法行為,猶如一棵有毒的樹,而以不法行為獲得的證據資料,就是毒樹所結的果實。因此,法院對於不法行為所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證明被告犯罪之用。

這項「毒樹毒果理論」,一九三九年出現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後,各州法院仍舊承認非法取證的證據能力,直到一九六一年之後,各州才加以遵守,並被視為「程式正義優於實質正義」的明證。

我國司法實務上,向來較重「實質正義」,許多法官認為,我國不是英美法系國家,不管依何種方式取得的證據,其證據能力仍應由法院自由判斷。

但是,什麼是「實質正義」?恐怕沒有人能夠說得清楚,這也是法治先進國家較重視程式正義的原因。我國新修正的刑事訴訟法已經朝此方向改進,但仍被批評為不足,法院透過判決強調程式正義的重要,是個可喜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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