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在美通姦 法律管不著 

【2000-02-11/聯合報】   記者林文義/桃園報導 

梁姓女留學生在美國求學期間和已婚的彭姓男子發生性關係,去年返國期間雙方仍有來往,彭妻知情後控告二人妨害家庭,法官以屬地主義原則,認為二人在美國的通姦行為無法處罰,但是二人在臺灣期間曾共赴賓館,法官認為有姦情,昨天將梁姓女子判處有期徒刑四個月,但考慮她還在求學,同意緩刑二年。

判決書指出,梁姓女子於八十五、八十六年間留學美國,和同是負笈留學的彭姓有婦之夫發生多次性關係,去年一月間,二人投宿桃園市一家賓館,直到去年四月間,梁女傳真有關他們交往情況的資料給彭姓男子時,被彭妻截收,這才東窗事發,彭妻一怒之下,控告二人妨害家庭,檢方並將二人提起公訴。

梁姓女子坦承與已婚的彭姓男子交往,也坦承二人在美國曾有多次性關係,但是去年一月間,二人並未在賓館發生性行為;彭姓男子則承認在美國有脫軌的行為,去年一月間二人在賓館也曾發生性關係。法官認為我國刑法採屬地主義原則,二人雖承認在美國有通姦行為,但是司法單位無法訴究。

至於二人被控在桃園市賓館發生的性行為部分,梁女堅稱當天二人約在賓館談分手的事,而且她回臺期間,就一直住在這家賓館內,但法官認為彭女家住臺北縣,距桃園頗近,如果要談分手的事情,沒必要到賓館談,而且彭妻也提出二人的電話錄音帶,梁女有談到要男方負責任等語,法官認為事證明確,惟因考慮梁女仍在求學,所以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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