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02-03/聯合報/15版/民意論壇】
李慶雄/立法委員(高雄市)
前淮陽艦長控告妻子與部屬通姦案,高等法院判決確定。這樣的妨害家庭通姦罪,能夠引起媒體大幅報導,除了當事人牽涉海軍舞弊醜聞,更重要是判決的通姦內容更滿足一般人偷窺的八卦心態。但這樣的犯罪只是夫妻一方有人對婚姻不誠實,然而性自主的現代社會,以龐大的司法人力,進行調查審判,以司法介入男女感情之事,是否浪費司法資源值得法界思考;亦即,通姦罪應否除罪實有討論之必要。
通姦罪成立之要件,是須由有配偶之人為之,有和姦之行為。所謂和姦即是男女合意而為之性行為,既然是兩情相悅的行為,對之科以刑責,只是以司法介入男女感情之糾紛,除了提供媒體八卦新聞外,滿足一般人偷窺心理,並無積極維持社會公益的正面意義。
何況,通姦證據蒐集不易。因此,徵信社各種偷拍、監聽的手段紛紛出馬,實無益於社會秩序之維護;並且還衍生出以非法取得的手段是否具有證據的法界爭議。然通姦罪之偵審,撿察官及法官可說耗去相當大相當多的精力,即使判決有罪,頂多易科罰金,卻讓撿察官、法官淪為感情糾紛的鬥爭工具。
當然,廢除通姦罪涉及社會對婚姻價值的看法,但是在臺灣刑事訴訟案件居高不下,法官、撿察官工作量繁重,雖然未來可望有法官助理員之設置,然要減輕法官、撿察官的工作量,除了增加人手、人力之外,也應思考減少刑事案件。在廢除票據刑罰後,廢除通姦罪應是減少刑事案件值得思考的一個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