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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先通姦妻再出牆 求償?免談

2002.02.06  中國時報 王己由/臺北報導

從事建築業的徐姓男子,以蔡姓前妻在二人婚姻關係還存在時,和辜姓男同事通姦,提出民事訴訟,向蔡、辜二人求償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案經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合議庭發現徐某早在蔡女出軌之前,就有婚外情,並和情婦生子。徐某背棄婚姻關係在先,並沒有因為蔡女的出軌,受到精神上痛苦可言,判決駁回徐某的求償。 

本案被告蔡、辜二人,在刑事部分,分別被依妨害家庭的通姦、相姦罪判刑確定,一般通姦案,刑事部分判決有罪確定後,配偶提出民事求償,都會被判準,本案可說是類似案例中,首次出現不準求償的判決。 

判決理由說,婚姻關係及夫妻感情的維繫,對於夫妻任何一方,都屬責無旁貸的義務,若自身的行為即和婚姻制度本質相違背,則其對他方的指摘也難為法律制度或人倫情理所接受、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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