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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長竊錄電話抓姦 求償被駁

【2002/05/02 聯合報】記者宋伯東/臺北報導

北部某法院鄭姓庭長懷疑太太(已離婚)與人有染,竊錄太太的電話通話內容,並據此向男方求償九百萬元,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鄭庭長的竊錄行為侵害配偶隱私權,違反比例原則,該竊錄錄音帶不具證據能力,無法證明其妻通姦,因而駁回鄭的請求。

判決指出,法院若採用侵害他人隱私的證據,則類似案件的當事人即有可能群起傚尤。或許部分當事人的損害,可藉由竊錄手段透過法院取得賠償,但於法院外不特定且為數極為眾多的人民,卻必須因此時時活在一言一行可能遭到竊聽、竊錄的恐懼之中,因此,法院有拒絕採用侵害他人隱私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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