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6/28 聯合報】記者黃瑞典/後龍報導
苗栗縣後龍鎮一名五十六歲男子,因年近六旬仍無子嗣,欲收養養子來傳香火,但到戶政事務所辦理手續時,卻發現戶籍裡有四名兒子,原來是他離家多年的妻子在外與人同居所生。他因沒錢辦理否認子女之訴,只好求助調解委員會協助。
這名男子在申請調解時指稱,他妻子現已四十九歲,由於兩人婚後感情不睦,妻子於民國六十五年間離家出走,跑到彰化縣與人同居,並於六十八年至七十二年間陸續生下四個兒子,此期間他都不知道妻子的下落。
民國七十七年間,妻子在外所生的兒子已屆學齡,才拿著出生證明到戶政單位設籍,戶政機關以他兩夫妻的婚姻關係持續,因此四個孩子都登記為她先生的婚生子女。
這名男子年前擔心無子嗣傳香火,想要收養一個養子,去年向戶政單位申請戶籍謄本,始知早已無端多出四個兒子。他透過岳家找到妻子出面解決,並控告她偽造文書。
但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此案,因他妻子偽造文書的行為發生於民國七十七年,而偽造文書的追訴權時效為十年,早已超過追訴時效,因此裁定不起訴處分。
他不願接受妻子外遇所生的四個兒子,日前向後龍鎮調解委員會求助,調解會建議他向法院聲請否認子女之訴,但因包括訴訟及DNA檢驗等費用,他因家境清寒,無力負擔,而坐困愁城。
調解會建議他向法院申請訴訟救濟,並建議他與他妻子協調,由他妻子出面證明已離家出走廿六年,並未與他共同生活,四個兒子也非他親生,應可更快獲得採信,此案仍由調解會協助處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