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何謂通姦?共浴、口交,算不算?

偷情共浴 一審無罪 二審判刑 

一審理由:共浴 只能證明彼此關係親密而已 二審理由:裸裎相見說無 姦情 誰能相信 何謂通姦--用口解決算不算?竊聽捉人行不行?房中情纏綿 庭上法難 斷 

【1997-12-10/聯合報/07版/社會】 記者田德財/花蓮報導 

花蓮縣有一對男女到飯店開房間共浴時,被女方丈夫報警查獲移送法辦;因為二人否認已發生關係,一審認定「共浴只能證明彼此關係親密」而判無罪。檢察官不服判決上訴後,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合議庭改判被告有期徒刑二月定讞,沒有緩刑。

花蓮高分院合議庭認為,那一件通姦行為被發現時,男女是當場疊在一起的?孤男寡女共處一室,謂無姦情,誰能相信?何況如非關係親密甚或通姦行為,彼此何能達共浴程度?因此改判被告有罪。

據瞭解,兩名被告彭姓男子四十四歲及傅姓女子四十一歲,去年八月在花蓮市某飯店開房間共浴時,被女方丈夫報警查獲,警方依妨害家庭罪嫌將他倆移送法辦,檢察官偵查起訴。

花蓮地方法院審理時,這對男女承認共浴,但否認已發生性關係。承辦法官認為「共浴只能證明彼此的關係親密,屬一般人發生關係前的潔身或培養情緒行為,依社會習慣,均屬可能之事」,因此判決被告無罪。

包括告訴人及花蓮地檢署檢察官陳文通接到判決書後,都認為不可思議,並提出上訴。檢察官並指出,證據的證明力如何,雖屬法官自由判斷職權,而判斷仍應受「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支配;所謂證據,包括「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間接證據是本推理做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

花蓮高分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共浴是發生性關係前潔身或培養情緒,固非無見,但也有可能是性關係發生後的行為;從另一角度看,如果彼此不是關係親密,又何能同在浴室裸裎相見?孤男寡女共處一室,說無姦情,有違常情,誰能相信?因此將原判決撤銷,改判兩名被告二月徒刑,沒有緩刑。


何謂通姦 
房中情纏綿 庭上法難斷 ──用口解決算不算?竊聽捉人行不行? 

【1997-12-10/聯合報/07版/社會】 地方新聞中心記者/連線報導 

林洋港當年接任司法院長後,在花蓮召集法官開會時曾對法官說,當法官,要法通、情通、理通,審判時,要顧及社會的常情、經驗、法理。他還提出「名言」說:「以妨害家庭案子為例,都是以經驗法則來審判的,沒有一件是男女疊在一起被查獲的。」

但是花蓮地方法院一名法官審理一對男女在飯店開房間共浴被女方丈夫報警查獲,依妨害家庭罪嫌移送法辦的案子時,卻認定「共浴只能證明彼此關係親密,屬一般人性關係前之潔身或培養情緒之行為,依社會生活習慣,均屬可能之事」,而判決兩人無罪。

此一判決引起承辦檢察官不服,上訴後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官也認為有違「經驗法則」和「倫理法則」,最近改判兩名被告有罪定讞。

其實,院檢部分司法官對於案件的判決或偵結理由,與社會習慣相悖,或跟民眾的期待不符,未盡法通、情通、理通,及悖逆社會常情、經驗遭議論或批評的還不只此一端;而爭議的發生,雖與偵審的司法官「見解」有關,但法律對犯罪行為規範有欠周全,也有值得探討之處。

例如屏東縣一對男女在旅館共宿,被女方丈夫報警捉雙,但兩人否認有性行為,只承認女的為男的口交,男的並有洩精,承辦檢察官懷疑雙方狡辯,把現場查扣的衛生紙送驗,證實確無女性下體內分泌物,因為刑法通姦罪要有性行為才能成立,而口交不算性行為,只好處分不起訴,當事人再議,二審仍維持原處分。

檢察官說,通姦罪不處罰預備犯及未遂犯,對於上述情形,他不是沒有懷疑男女曾有通姦過,只是被捉姦的時候,兩人只口交,並無性行為。

桃園縣一名婦人懷疑丈夫不軌,委託徵信社竊聽丈夫的電話,聽到丈夫和別的女人親密對話,她忿而提起告訴,檢方也起訴她的丈夫和丈夫的女友,但是法官認為竊聽的錄音帶不得採為證據,而且違憲,判決被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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