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念平台-懲罰小三 廉價的心靈緩解

報載我國有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夫妻離婚,原因是外遇。而不久之前廣為報導林一芬和蘇珊.布朗兩位教授做的研究指出,儘管美國戰後嬰兒潮世代有很高的離婚率(在二○○九年,有三分之一的熟年男女不在婚姻當中,其中只有十分之一喪偶,其餘都是終身未婚或離婚),卻只有大約四分之一的離婚是因為外遇。台灣的外遇真的這麼普遍?外遇真的是婚姻殺手嗎?


外遇其實至少有三種。像王建民一樣婚姻出軌後「浪子回頭」的外遇並不會導致離婚,這樣的男人充其量不過是「偷腥」,和上酒店逢場作戲唯一的差別是他假戲真做了,但也很快覺悟。社會大眾不費腦筋的反應是歌頌這樣的男人背後都有個偉大的女人,為了婚姻家庭,選擇寬恕。但要原諒這種形式的出軌並不難,而且這種形式的外遇也向來不是婚姻終結者,不然阿扁當台北市長那幾年掃黃,離婚率應該要大幅下降,可是經驗證據並不支持「配偶偷腥將導致離婚」的論點。


真正會導致離婚的外遇是電視劇的絕佳題材,儘管家裡有賢妻良母,夫婦也沒有相處上的困難,但家花總不比野花香,禁不起誘惑的男人拋妻棄子,要追求他自以為是的「真愛」。這樣戲劇化的例子,當然有的是配偶「回不去了」,但也多的是「破鏡重圓」,未必一定以離婚收場。


第三種外遇才是讓統計數字驚人的原因,但弔詭的是這種外遇與離婚的相關卻極可能不具備任何因果必然性。這類的外遇往往是夫妻「相敬如賓,相敬如冰,甚至相敬如兵」的副產品,更多的是「實質分居」(或至少「形同分居」)之後的自然產物。如大法官第五五四號反對通姦除罪的解釋令的兩案緣起,即是分居已長達數年之久的配偶有「外遇」並與配偶以外之人生子的情況。甚至所謂台商包二奶的外遇情況,大家也不妨想想為何公司到大陸設廠時,不是夫妻感情和睦,連生三胎,準時下班去接小孩,亟需奶粉錢的員工舉手,而是原本就三天兩頭在公司加班,藉故不回家,結婚五年還是「頂客族」的另一個員工外放大陸?


外遇某種意義上彰顯了人對婚姻家庭的不滿,它很多時候是病徵,而非病因。但這個不滿不是用巨大的道德力量或嚴刑峻法就能夠壓制。夫妻關係更不是高唱傳統價值,健保保費按照家戶所得徵收,或請心理治療師協談就會變得親密。把箭頭指向外遇,懲罰所謂的「小三」,也許是廉價的心靈緩解,卻延宕了對現代社會中婚姻家庭真正受到衝擊的治療。長此以往,將來離婚率恐怕會繼續攀升。


李瑞中(作者為中研院歐美所專任與社會所合聘助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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