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讀高添富先生二月十五日之宏文,關於未成年少女墮胎問題,筆者亦不斷思考並與親朋討論辯難,但發現不少人直覺反應是「小孩墮胎怎麼可以不告訴父母?」然後就本能地贊成「父母同意條款」,拙見認為這是對問題的層次思考不清所致,蓋刪去該條款並不意味「法律」宣示未成年人可以憑血氣之勇我行我素,而是考慮到此法所欲達到之效果,根本是枉然,且反倒造成始料未及的苦果。試想:若今日公娼復業,但法律規定未成年人嫖公娼需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當少男發現需要父母同意書,會找父母簽名蓋章,還是轉戰方便的私娼?我想是後者,這可能會讓初嚐禁果的少年得到不治的性病…這或許是引喻失義;但筆者認為共同點是:廢掉同意條款,並不代表我們/法律贊同未成年人嫖妓或墮胎,況且在現實生活中,如果未成年人和家人溝通良好,做此類重大決策必定會與親人商討;若家庭出了問題,而又非墮不可,合法醫院懼怕刑罰,少女不是用 RU486「自力救濟」就是讓密醫賺黑心錢,而「法律」就成了他們得性病或感染出血的共犯-「我不殺伯仁,伯仁卻因我而死」。
但本文亦不認為刪掉「父母同意條款」是最好的辦法(只是在臺灣特殊的立法品質下,可能是最直接的辦法),畢竟我們不排除有因為此條款而受惠的家庭(即使如高文所言,越來越少)。而英美的制度,除了「父母同意」外還有「法官裁決」,我們也可以加上「社工輔導」等等,應會是較好的「治標」方法;治本?大家都知道,是教育!
最後應該要問的是,刑罰的目的是什麼?有人說「報復」,亦又云「預防」,可想而知也會出現折衷說,基本上筆者不同意報復是刑法的目的,頂多是附帶效果;就算是,請問我們為何要「報復」這些醫生還有未成年少女?為了某些人對(不戴保險套進行)婚前性行為的道德潔癖而讓別人坐牢?還是大有為政府代替原本「可能」被生下來的胚胎申冤?而即使是筆者所持之「預防」目的,實證上顯然我們根本看不到多少預防效果,而筆者更深深懷疑用「刑罰」來預防的必要性和正當性!
Copyright 1999 China Times In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