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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審理五年來首件墮胎案 

法源編輯室 / 2005-12-02 


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於十一月三十日,就新罕布夏州規定未滿十八歲的少女墮胎須通知其父母的法律,討論應否在當事人的健康受威脅時網開一面。在最高法院的門口聚集了大批支援墮胎、反墮胎的民眾,雙方人馬頓時一陣叫囂,一名反墮胎的老太太,更和支援墮胎的群眾,出現了口角。這是聯邦最高法院五年來首件墮胎有關案件,也是首席大法官羅伯茲(John Roberts)上任後首次審理墮胎案,也是他上任之後最受矚目的案件。

羅柏茲是保守派人物,因此墮胎這種爭議性議題,考驗著羅柏茲所帶領的最高法院。由於新罕布夏州規定未成年少女,必須在父母同意之下才能墮胎,因此新罕布夏州檢察長為此出庭辯護,希望法律可以通融某些特殊案例。墮胎案在美國,一直被當成法院的棘手案件,而這次最高法院的審理,除了決定最高法院的意識形態之外,還決定了未來美國各州法院。對於墮胎法案的權利,是否因此擴大,美國自由派人士說,如果墮胎是違法的,就代表美國政府對人民的干預,又多了一步。

新罕布夏州二OO三年通過法律,規定未滿十八歲的婦女墮胎應事先通知至少一名家長,並留有四十八小時的等待期。這項法律與全美所有州的相關法律一樣,準許在少女生命受到立即威脅的情況下,不受此法約束。此法爭議之處在於它未明文規定非危及性命的醫療緊急狀況例外,比方說少女如果不墮胎,未來可能不孕。全美只有五州法律未考慮這點。由於欠缺對非致命健康緊急狀況的通融,此法被聯邦地方法院及波士頓聯邦第一巡迴上訴法院裁定違憲而未曾實施。

新罕布夏州檢察長凱莉‧艾約特( Kelly Ayotte )三十日聲稱,在少女「需要墮胎以保全其健康的罕見情況」,醫師受到該州另一項法律的「憲法保護」,無須擔心被起訴或捲入訴訟,可逕行替少女中止妊娠,她據此要求最高法院恢復該州的墮胎法。艾約特所稱「醫師受憲法保護」的說法,遭到大法官布萊爾(Stephen Breyer)、甘迺迪(Anthony Kennedy)及蘇特(David Souter)尖銳質疑。

不過,一些大法官似乎有意謀求折衷之道,研議應否因為缺少例外而完全廢除該法律,以及該不該做出範圍縮小的判決。此案可能因為即將退休的大法官歐康諾(Sandra
Day O'Connor)離任,以四票對四票無法獲致結論。歐康諾將在替代人選任命案確立後離職,白宮已提名保守派法官艾里托(Samuel Alito)接替她,國會參院可望在二OO六年元月表決。 

在臺灣,根據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2項規定,未婚之未成年人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未成年少女懷孕在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的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1項六款情事中,包括第一、二款的遺傳性疾病,第三、四款的「有醫學上理由」都要父母同意才能進行,否則她的墮胎便不符合優先保健法的要求,將構成刑法第288條的墮胎罪。


相 關 資 料 
‧中華民國刑法第 288-292 條 
‧優生保健法第 7,9-11,15,16 條 
‧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要點第 2-6 條 
‧91 年 上易 字第 407 號 
‧92 年 臺上 字第 1057 號 
‧衛署醫 字第 0900025377 號 
‧法務部 (75) 法檢(二)字第 1013 號 
‧人工流產與殺害胎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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