墮胎議題在臺灣激烈的政黨競爭中從未形成政策辯論的焦點,但《墮胎法》卻深刻影響家庭,兩性關係及女權的發展。行政院院會最近通過《生育保健法》修正草案,因為新加入「三日思考期」的限制,引發三位婦權委員辭職抗議,修正草案將來還會在立法院攻防,而其結論將影響未來數十年,因此有關墮胎的一些迷思與法律糾葛需要加以澄清解讀。
第一、臺灣每年墮胎的數目及原因一直都是晦暗不明的猜臆,而十幾年來媒體每逢九月習慣發作的墮胎潮也沒有可靠的根據,就墮胎健康議題而言,臺灣真是二流國家,不入流的統計。墮胎數目及原因不清不楚,如何談預防?許多尊重生命的團體,政客甚至一些醫師往往誇張每年墮胎數目到30萬,甚至60萬。現今臺灣每年的生產數只有20萬,假如這種誇張的估計是事實的話,那麼大約每見一名大肚子女人就有1.5到3個要求墮胎,這完全背離我們的臨床經驗,除了沒常識之外,就只能說別有用心,目的在造成一種臺灣女人把墮胎當避孕的氾濫假象,一旦以尊重生命的大旗通過緊縮的《墮胎法》,馬上可以收割這溢出的數十萬,說成自己的功勞。
◆少女墮胎被污名化
第二、青少女懷孕而要求墮胎常被污名化,她們往往被形容成衝動型的墮胎者並被暗喻成一群任性而不負責任的年齡層,而青少女懷孕的真象其實是反映社會貧富不均,她們常來自功能不彰,破碎甚至是變態的家庭。
第三、墮胎的原因大致有三:醫療因素,法律因素及社會因素,但要說有衝動型的墮胎,那我是從來沒遇見過。如今修正案要她們再思考三天,顯然無視墮胎問題的複雜性,為了想像中的罕見衝動型墮胎,卻讓無數必須墮胎的不幸者承受額外的罪惡感與污名化,這種假「思考期」欲減少墮胎數目的邏輯是不通的,也決不可能成功。
第四、臨床經驗上不乏許多要求墮胎者,即使法律賦予她墮胎的權利,卻一而再,再而三、四遭到不同醫院診所的拒絕,在英國墮胎法律規定醫師可以良心理由拒絕墮胎,但這種良心必須有(誓詞)證明,不能為了減輕工作負擔而形成選擇性良心。就法理而言,臺灣《墮胎法》修正草案應加入類似條文,否則法律賦予女人墮胎的權利,卻一再遭到醫師「違法」以不同理由拒絕,求助無門。
最常發生此種情況的往往是大周數的胎兒、先天性異常胎兒。以最近報載的一例少女遭亂倫即將臨盆為例,依報載來推測,醫師和社工可能在詮釋法律上都犯了不清不楚的缺失,假如少女自願生下,那無話可說,假如她不願生下,卻因為醫師和社工的主觀價值而被拒絕墮胎,她應立即得到法律正義的緊急澄清,假如這種極端案例不能按照當事人的自由意志而行,那臺灣《墮胎法》就一文不值。
◆應尊重生育自主權
每個選擇墮胎的故事都不相同,墮胎是婦產醫師很常面臨的問題,但也是婦產醫師教育訓練過程中最被忽略的一環,困難之處並不是醫學技術層面,墮胎也比自然生產安全十倍以上,墮胎的困難在於社會與法律層面。
在尊重生命與尊重選擇的拔河中並不容易劃出一條清楚的線,但是女人生育的自主權應該比較清楚,理當受到更多尊重。
臺灣《墮胎法》修正草案反映當前臺灣社會許多紛亂的價值觀,並企圖以父權主義權威滲透女人的子宮、輸卵管並主導女人的生育權。新的修正草案規定只有當妳的男人有暴力或精神錯亂、無意識、生死不明時,女人才被授與生育的主權,哀哉,臺灣女人像極了中華民國的國際地位!
20多年前國民黨主政下的《墮胎法》今天看來雖然已經不合身,但當時至少開了先鋒,不幸的是號稱民主進步,提升女權的民進黨政府所提出的修正草案並未見進步與前瞻,與蓬勃自由日漸開放的臺灣社會演化趨勢也不對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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