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了立法院有關行政院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的公聽會及立委逐條審議的活動之後,感覺在現行優生保健法架構下所做的修正案有許多重大缺失。
第一、任誰都知這是臺灣的墮胎法,本法在二十年前穿上《優生保健法》的新衣,如今在國際視聽不佳之下(優生易被聯想到納粹集中營及政府介入替智障者絕育的歷史陰影中),於是想改秀《生育保健法》的新妝,但這種濃妝豔抹改變的了這是墮胎法的事實嗎?
比較英國,美國及臺灣三地的墮胎法可以發現我們臺灣人「愛牽拖」的醬缸習氣。簡言之,英美法只規範了由誰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墮胎的概念,英國墮胎法開宗明義即如此舖敘:「本法修訂是為了澄清由合格醫師中止妊娠的法律」。反觀我們的法律好像大人在寫小學生的作文,充滿了裝腔作勢及矛盾,例如第一條「為促進生育保健、確保懷孕婦女及胎兒之健康及安全,特製本法。」這可真是哭笑不得的黑色幽默,為了胎兒的安全而制定墮胎法?
思考期剝奪女體自主
新修正法的粗糙也顯示在第四條的「本法所稱人工流產,指經醫學認定,胎兒在母體外不能自然存活之期間內…」,但實情是醫學界對胎兒可以人工呼吸器支援存活的周數都爭辯不已之際,而該法竟敢黑紙白字陳述有爭議的「自然存活」,實在大膽不愧!再看第五條:「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實施婚前或生育保健有關之健康檢查。」這是什麼時代了,連人民的性生活、生育自由都要管?真不愧是「大有為政府」。
如果政府真是如此「好心」,我請政府兌現,先依此法全額補助抽羊水、及各形各色超昂貴的遺傳診斷費用,否則就請不要只想強制所有孕婦作愛滋病篩檢,這對一個阮囊羞澀的健保空心大老倌,簡直是「作法自斃」。最好笑的是一項任務單純的墮胎法,竟然還要承載第八條:「主管機關應推動嬰幼兒健康服務及親職教育。」來呼應某些立委所謂「重視家庭價值」的要求,請問這是臺灣獨步全球的「墮胎悔過書」嗎?
其實以上都只是小菜而已,修正草案能引起大學生串聯的關鍵在於新加上的強制3日「思考期」及強制的「諮詢」。這兩點也被婦女團體視為父權主義凌駕女人身體自主權的幽魂再現。經歷多年臨床經驗之後,我真心覺得她們的主張較誠實,較接近墮胎議題的核心事實。
健保給付可降墮胎數
墮胎原因大致有三:醫療因素,法律因素及社會因素,如今修正案要因為社會因素墮胎者再思考3天,顯然是讓不幸必須墮胎者承受額外的罪惡感與污名化,這種假「思考期」欲減少墮胎數目,並承擔增加臺灣低迷生育率的邏輯是不通的,也決不可能成功。另外現行「優生保健法」中對婚姻關係,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等見解仍屬保守思維。結紮、墮胎要配偶同意,除了忽略人民極度遷徙的事實之外,也全然無視現今高離婚率,分居,家暴,外遇,兩岸關係及外籍婚姻等諸多社會現象。
現在因為社會因素而墮胎的費用,健保並不給付,假如健保給付,好處可能更多,衛生署將可以精確掌握墮胎數目,進而科學分析對癥下藥,來降低墮胎數目。政府應該提供的是適宜的養育環境,而不是污名化墮胎。與其他國家相比,臺灣的墮胎數目絕非氾濫,要降低墮胎數目,應該是健保的支援、機構專業的增進,和透明的同儕監督等。屬於俗世範疇的立法如果屈服於泛道德的宗教禁慾表象之下,那將令人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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