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衛生環保福利委員會已將「優生保健法」(更名「生育保健法」)修法案排進議程,擬作一讀討論。一時之間,彷若出現了一場「胎兒生命權」與「女性身體自主權」的意識形態攻防戰。
然而這次修法,並非限制孕婦人工流產的決定權,而是要求醫療機構提供諮詢,給予當事人縝密思考利弊得失的緩衝時間,因此這已不純粹是「生命權」與「自主權」的拔河,而亦可視作女性行使「自主權」的配套措施。
一、站在「身體自主權」的立論基礎上,若不透過支援體系提供輔導與諮商,試問受孕者在資訊短少而又無助的情況之下,如何能為自己的生或不生,作出相對較好的自主性決定?
二、倘若該法條是全面禁止人工流產,那還可說是以國家機器宰制「女性身體自主權」。但思考期的設定,並未代孕婦決定其應否人工流產,而只是由醫療機構以負責任的態度,提供有關人工流產利弊得失的完整資訊,因此說它侵損女性身體自主權,指責可能有些失焦。
三、婦運人士多係中產、菁英女性,強調「婦女不是白癡,她們自己會思考其要不要人工流產,不勞法律強制規範」。然而,現實社會中確實有些弱勢婦女受婆家、丈夫、男友之壓力而決意墮胎,卻對人工流產的利弊得失,以及倘若勉為生產所可能獲得的社會支援,無法獲得完整資訊。因此,究竟何種更合乎「女性身體自主權」精神?不無疑義。
四、弔詭的是,越是需要接受諮詢的女性,越有可能在外力干擾下,無法獲得接受諮詢的機會;因此強制性的人工流產諮詢服務,確有保障弱勢孕婦的功能。至於那些自認無需接受諮詢而墮胎心意已決的女性,何妨自行將就醫時間提早三天(行政院版)或六天(民間版)?這並不影響其選擇人工流產的自主性。
五、反對設定思考期者認為:思考期拖延了墮胎時日,會增加墮胎的危險。然而這與其支援墮胎而不贊同「墮胎對孕婦有危險性」的立論,是有矛盾的。更且思考期條文,針對的是原第九條第六款「因懷孕或生產影響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而自願實施人工流產者」。在醫師的專業判斷下,倘若該受諮詢的孕婦個案,因生命危險而須立即受術,可另依第九條第三款「醫學認定,懷孕或分娩危害母親生命、身體或精神健康者」而逕予決定受術,並不受思考期法規的影響。
六、在亞洲,人工流產問題有本土情境的特殊現象,是歐美主張「女性自主權」者所不會遇到的棘手問題。亦即:當今許多人工流產的動機,恰恰是來自藐視女性的父權意識。
受到重男輕女觀念影響,臺灣的出生性別比例已經嚴重失調,約為一一○比一○○,近年因基因檢測術發達,墮女胎之數目更有攀升之勢。氾濫而無節制的墮胎,業已關涉到女性的性別尊嚴與未出世女性的生命權。因此,在嚴重歧視女性的亞洲,有關生與不生的「女性自主權」,必須依本土特殊的情境脈絡中來加以檢視,以免它不幸成為掩護父權意識的「白手套」,這是反修法論者所不容迴避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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