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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18歲少女墮胎相關規定擬鬆綁

【2002/01/25 民生報】記者黃靜宜/報導


優生保健法對於未成年少女墮胎的相關規定可能鬆綁!衛生署國民健康局正研擬修改優生保健法,針對未成年少女墮胎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考慮適度放寬,讓公正的團體或機構介入輔導,由社工人員陪同未成年少女就醫。為掌握「民意」,該局準備進行問卷調查,瞭解一般民眾看法。

國民健康局最近召開多次會議,討論優生保健法修法內容,與會專家學者認為,未滿18歲少女墮胎,需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執行上有其困難,不少青少女不敢告訴家長,私自尋求墮胎管道,反而引起更大的後遺癥。國民健康局也認為,讓公正的社會機構協助未成年少女面對懷孕問題,有正面效果,因此將積極修法。但應由那些機構或團體輔導,還需進一步討論。

臺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理事長黃淑英表示,讓社工團體介入處理未成年少女墮胎問題,在口服墮胎藥RU486合法上市後更顯出急迫性,因為過去青少女要墮胎,還是得去找醫師,現在卻可自己在網路上買口服藥,危險性更大。雖然此舉可能引起部分父母抗議,但比起孩子私自墮胎帶來的傷害,相信父母應該會同意。

國民健康局長翁瑞亨強調,該局有意開放,但仍將繼續徵詢專家學者意見,並打算針對一般民眾進行問卷調查。

相反的,優生保健法有關成年婦女墮胎規定,有部分學者認為太寬鬆,應適度設限。優生保健法第九條規定,懷孕婦女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可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有配偶者應得配偶同意。有學者認為,所謂「影響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的規定太浮泛,等於沒有設限,尤其現在生育率愈來愈低,人口結構老化,墮胎的規定是否還要如此寬鬆,有商榷之處。學者建議,衛生署應將所謂「影響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的情況一一列出,例如婦女自認懷孕影響心理健康,應有精神科醫師的評估。

黃淑英對於成年女性墮胎規定是否應嚴格設限則疾呼不可,她說,衛生單位不能因為生育率降低,就對墮胎條件嚴格設限,把女性當成工具。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表示,要不要墮胎是女性的權利,女性擁有身體的自主權,最瞭解自己的身體,衛生單位不應多所設限,反而應協助有意墮胎的婦女尋求其他資源幫忙,讓她們瞭解,解決問題不是隻有墮胎一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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