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翔
題記:如果多數人可以依據自己的價值觀限制少數人的言論自由的行爲被法律所認可的話,遲早有一天,自由將不復存在。
在我讀過的書中,有一本惡棍寫的書給了我非常深刻的印象,這便是美國黃色雜誌《風塵女郎》的老闆拉裏·弗林特寫的自傳《我作爲社會棄兒的一生》。不過,他寫的這本書可不是要告訴善良的牧師們"拉裏這個混蛋終於開始懺悔與反思了"。在他的自傳中,他把更多的筆墨用在了吹噓自己是一個捍衛美國人的言論自由的英雄上,更有意思的是,最高法院的那些老年白種男性大法官們也給足了拉裏面子,居然通過一個又一個對他有利的的判決,間接的認可了他的這一身份。
由於好萊塢的花邊新聞的關係,美國在許多中國人的眼裏是一個充斥著毛片與黃色雜誌的齷齪的地方。拉裏這樣的混蛋可以倡狂似乎是很正常的事情。其實,美國人的主流是保守的,像《花花公子》這樣的色情雜誌的編輯們都非常謹慎的注意不去越過的美國人的道德底線,傾向於把色情雜誌和人體藝術的界限模糊化。但是,在拉裏·弗林特的眼裏,《花花公子》這樣的東西已經牢牢佔據了中產階級的市場,出一本同樣老實巴交的色情雜誌去競爭不是一件明智的事,要賺取高額的利潤,就必須劍走偏鋒,獨闢蹊徑。所以,他決定用最淫穢的圖片和文字來征服沒有多少文化的下層美國人。從拉裏在他的自傳中得意洋洋的描述來看,《風塵女郎》應該是頂級品。這也就罷了,體麵人們可以不看,眼不見,心不煩,而拉裏的混蛋之處就在於他還偏要用自己的雜誌去招惹那些體麵人。他開辦一個叫《本月王八蛋》的欄目,刊登大量的黃色政治笑話,惡毒的咒駡當代的道德楷模。他的行爲,讓道德家們感到"長此以往,國將不國",已經再也不能對他寬容了。於是他們開始向這個混蛋反擊,一次次的把拉裏告上法庭。就這樣,拉裏·弗林特,可笑的成就了爲了捍衛言論自由決不妥協的偉業。
讓拉裏真正聞名全國的,是他對傳教士傑裏·法爾威爾的挑釁和由此而來的長期的訴訟。他居然在一整版廣告中虛構了"傳教士與他媽發生了'第一次'"這樣惡毒的故事。
只是在廣告末尾用一排小字註明:"滑稽廣告--不得當真"。這太過分了,傳教士憤然向西佛吉尼亞州地區法院控告拉裏和《風塵女郎》雜誌誹謗、有意對他造成精神傷害以及在未經準許的情況下,濫用他的名字和肖像,以達到"廣告或者商業的目的",提出了高達4500萬美元的訴訟。因爲那個該死的廣告僅僅是一個惡作劇,在第一審判決中陪審團認爲這個並沒有什麽"商業目的";而又由於"沒有哪個有理智的人會認爲該廣告描述的是實際發生的事情",誹謗罪也不能成立;但是,陪審團認爲該廣告確實對法爾威爾造成了精神傷害,判決弗林特賠償10萬美元,同時罰款10萬美元。惡棍當然不會認輸,於是他馬上向美國聯邦第四巡迴法庭提出了上訴,善良的上訴庭當然維持了一審的判決。於是,他將官司打到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最高法院的辯論中,拉裏·弗林特的律師有一段精彩的演講:"自由如果冒犯不了誰,那它就一錢不值。自由就是容忍社會裏的很多東西,很多格調低下的東西。言論自由只有包括所有的言論,不管這些言論冒犯的是什麽人,這樣的自由才有意義。"最終,拉裏·弗林特以言論自由做出的抗辯得到了美國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們的認可,他們以一致意見撤銷了一審、二審做出的拉裏·弗林特應當對法爾威爾的精神痛苦進行損害賠償的裁決。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倫奎斯特在判決書中指出:"社會有可能發現言論令人不快,可這個事實並不構成壓制言論的足夠理由……政府必須在思想紛爭中保持中立,這是第一修正案的重要原則。"
結果,拉裏成功的捍衛了自己的言論自由,最高法院的判決告訴了美國人,即使一個惡棍的言論多麽讓人厭惡,只要他的言論沒有超過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們在幾百年來通過一個個判決所劃出的界限,他就不會得到法律懲罰。而由於拉裏·弗林特堅定而偏執地捍衛自己言論自由的行動,他這樣的一個社會棄兒成了不少美國人的偶像,這成爲拉裏·弗林特可以恬著臉給自己寫傳記的資本。
說到底,在有關拉裏·弗林特的訴訟中,真正經受了考驗並且取得了勝利的是言論自由和美國的司法傳統。
美國的言論自由,我們已經瞭解很多了,美國憲法的第一修正案可以說是美國人的言論自由的最高法律依據與最後的保障。它所包著的是美國建國者們"天賦人權"的觀念-言論自由作爲基本的人權之一,是上帝賦予人類的而不是某個君主或是政權賞賜給人類的,國家沒有權利加以限制。從美國的立憲先賢們的道德標準與價值觀來看,拉裏·弗林特這樣的惡棍一定是他們最兇惡的敵人,估計他們也會象法爾威爾那樣同拉裏這樣的惡棍們堅決鬥爭到底,而他們依據自己內心確信的天賦人權所制定的憲法修正案缺恰恰可以保護惡棍們肆無忌彈的說話的權利,這確實是一件挺矛盾的事情。雖然美國最高法院通過判例確立了幾個原則來限制言論自由,但是這些原則僅僅適用於極爲有限的幾種情形。拉裏這樣的惡棍們還是有很多辦法可以逃脫道德家們的對他們進行法律制裁的機會。善良的人們也許會咒駡美國的立憲先賢們制定的法律束縛了後人的手腳,讓惡棍們可以爲所欲爲,但是,我同樣相信,
立憲先賢們如果活到現在,他們不會爲他們當初捍衛言論自由的決定而後悔。因爲什麽價值觀是正確的這樣的命題是說不清道不明的,它是有可能被強權加以利用並且被任意解釋用來迫害自己的反對派,而真到了這個地步的時候,不論是善人還是惡棍,都將面臨同樣的生存危機,到那個時候,後悔就來不及了。美國人在歷史上離暴政最近的時候是麥卡錫追查共產黨的白色恐怖時期,麥卡錫分子利用人們對共産主義的恐懼,想方設法羅織罪名迫害任何一個他們不喜歡的人。追捕共產黨的荒唐行動就這樣成爲了現代的獵巫鬧劇,成爲了美國歷史上洗不掉的恥辱。可敬的是,美國人是能夠反思自己過錯的民族,正是由於有了麥卡錫主義的歷史教訓,美國人,尤其是最高法院的德高望重的大法官們,更加著力於保護人權不被侵犯,容忍哪怕是最不能爲主流社會所接受的言論。他們這麽做不是爲了放縱惡棍本身,而是爲了讓所有的善良的美國人的自由不被別有用心的壞蛋們剝奪。所以,拉裏·弗林特的勝利並沒有什麽值得誇耀的,這個混蛋只不過是碰巧被爲了保護所有人的自由而存在的憲法第一修正案和忠於職守的法官們的光輝所照耀到罷了。
美國的司法傳統同樣也是這場鬥爭的勝利者。美國人從他們的英國前輩那裏繼承了普通法的優良傳統-法官獨立以及高度的專業化與精英化。法官的獨立在我看來有兩層含義,第一,法官獨立於法、行政機構和其他一切個人、政黨與社會團體,法官的判決不會被他們幹預;第二,法官在審理案件時還獨立於社會乃至他本人的價值觀。後一點的意義在高度三權分立的社會尤爲明顯。如果法官被社會主流的價值觀所左右,當本不被法律否定的利益(實際上這就是權利)與社會主流價值觀相衝突的時候,法官就很容易用某些人的價值觀代替法律本身對案件做出判斷,也就很難依據法律公正的保護被社會主流價值觀否定的權利,從而就在根本上否定了法律,這便將是可怕的多數人對少數人的暴政的開始。法官的專業化與精英化便是對法官獨立於社會主流價值觀的有力保障。嚴格的法律訓練可以使法官變得冷酷而無情(不含貶義),讓他們在審理案件的時候超脫而又中立的僅僅用法律的邏輯與證據規則去判斷一個行爲的是否具有合法性而不會讓自己被社會主流價值觀甚至是自己的價值觀所左右。正是由於這樣的司法傳統,我們看到的是,在最高法院莊嚴而又靜謐的法庭上,即使是惡棍拉裏·弗林特的辯護律師也可以那激動人心的說"自由如果冒犯不了誰,那它就一錢不值"的演說而不必擔心被道德高尚而又對被告人義憤填膺的法官憤怒的"把這個刁律師給我轟出去"。雖然控、辨雙方的律師與法官都是可能是虔誠而道德高尚的基督徒,都痛恨無恥而下賤的混蛋拉裏·弗林特,但至少在整個訴訟所展現的,完全是技術的對抗,始終是智慧的交鋒。即使最終受益的是一個惡棍,法律仍然應當被捍衛。
也許在數百年後,當美國人繼續享受言論自由的時候,他們還會想起歷史曾有一個惡棍拉裏·弗林特,但是,在這個時候,惡棍僅僅成爲了一個象徵性的符號,象徵著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所明確了的公民的不可被剝奪的言論自由,象徵著美國有一群高尚而又忠於職守的法官,他們在用自己的法律的職業精神忠誠的捍衛著憲法第一修正案與它所保護的每個人與生俱來不可被剝奪的言論自由。
來源:北大法律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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