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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要求12歲女兒玩3P長達3年 最重可處無期徒刑

 2003.03.15 10:05  東森新聞/綜合報導 

【編按】到底誰是壞人?家裡危險還是外面危險?如果沒法尊重以及面對青少年、兒童的情慾自主,以上的問題永遠都不會有答案,至少是對青少年及兒童沒有意義的答案,因為他們的意見與態度,從來沒有得到尊重;甚至他們的想法也無法得到陳述的空間。

高雄市驚傳一起亂倫案件,一對父母從3年前開始就要求年僅12歲的女兒和他們一起大玩性遊戲,幾天以前,女兒受不了了,離家出走,在網咖裡面流漣被警方發現,才脫口說出這起駭人聽聞的案件,荒唐的是,女孩子的媽媽向檢方表示,是想讓女兒留在家裡,才會這麼做。 

這名在檢方檔案資料中,代號A少女的被害人,高雄市警方去年12月在執行深夜臨檢勤務時,在一家網咖之中被警方發現,由於這名少女只有15歲還未成年,女警隊在覈對資料之後,打算通知家長來將他領回。不料,這時候,少女說出了他離家出走的真正原因,A少女說,3年前開始她就被迫和父母親發生性關係,她實在受不了了,才會選擇離家出走,少女的供詞讓檢警雙方都很驚訝,趕緊傳訊少女的父母親到案。 

A少女向警方表示,12歲那年有一天晚上父母親要求她進主臥室看她父母做愛,她不想看,但被強制留在房間內,稍後即遭父親性侵害,從此父母便經常要求她一起參與做愛,當時年紀小不敢反抗,去年12月她忍無可忍,才會離家出走。 

A少女的父親到案後辯稱,他的生殖器短小且有性功能障礙,根本不可能有玩3P的本事,檢察官因此日前在偵查庭進行「現場勘驗」,發現A少女的父親生殖器確實比較短。不過根據醫學調查,男性的性功能與生殖器的長短無關,認為A少女父親的說法為卸責之詞。 

少女的母親坦承確實有這回事,這樣子做,是想讓少女留在家中,免得到外面被人騙了。檢察官聽到了,馬上反駁說,壞人就在家裡面,依刑法第二百廿二條第一項規定,二人以上共同觸犯強制性交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這條法令原本是規範一般所謂的「輪姦」行為,檢察官認為A少女父母的行為構成這項犯罪,將依此法起訴他們,並求處重刑,最重將可處無期徒刑。 

檢方同時還發現,這名少女可能也被她17歲的親哥哥性侵害,目前已經將這名少女交由社會局照顧,並要求社工單位加強輔導,最好將A少女安置到滿十八歲。 

資料來源:http://www.ettoday.com/2003/03/15/350-142568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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