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前的台鐵火車趴是一個眾人合意、沒有受害者的活動,揪團人蔡先生最後卻遭判刑6個月定讞,易科罰金高達18萬元。
在判決中,蔡先生被法官認定主觀上具有營利之意圖,媒介女子從事牟利性質的性交行為,破壞法律所必須維護的社會秩序與善良風俗。活動剩餘的新台幣49元、保險套、毛巾等物也通通被視為「盈餘」。
我們認為,法律應該尊重多元的性價值與性道德,不得干涉個人的品味與好惡,以便讓人民能夠平等地享有「情色集結自由」,而不是只固守刻板的規範,透過單一的價值來置人於罪。
蔡先生在司法過程中從未屈服,堅持維護情色揪團的權利,我們支持這個立場,也希望深入的了解司法對人民權利的限制與侵犯,更願意和蔡先生站在一起,繼續為捍衛性權甚至釋憲而努力。
不過,18萬元的罰金對於案件曝光後經常因污名和媒體醜化而遭剝奪就業機會的蔡先生而言,是一筆可觀的數目。如果我們每人拿出台幣8百元(兩年前火車趴的參與費用),225位的我們就可以湊出18萬元繳付罰金,投入認識法律、抵抗惡法的行動。
集體繳交罰款不僅是支持當事人蔡先生,更重要的是捍衛我們自己的性權,對抗這個壓迫的社會與體制,反對刑法在保守道德綁架下迫害人民。在此,邀請你加入【800】壯士的行列,讓我們展現集體的力量。
※未來我們即將展開針對刑法231條的釋憲行動,並設計系列學習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