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們批評恐龍法官/檢察官,是指判決(起訴)內容與社會大眾的普遍認知差異過大。至於之所以會造成恐龍判決的結果,則可能是因為法律訓練以及法律條文的制定與社會脫節,難以與時俱進等等。我認為,整起台鐵性愛趴,在進入司法機制後,從起訴理由,一直到最後的判決定讞,從頭到尾,就是一個恐龍起訴、恐龍判決。而這恐怕也並不只是檢察官以及法官的個人素養問題,而是用以定罪的法條(刑法231條)本身就是一恐龍法條,所造成的結果。
這起事件,簡單來說,就是一個眾人合意的性愛活動,由蔡育林主揪,揪大家參與一起性愛派對。這種活動模式其實在日常生活當中非常普遍,廣泛來說,現在的消費社會,一群人無論是打算約著一同做些什麼事情,都很難避免地會涉及金錢開銷與消費。
我從小時候,就一直有個深刻的記憶,我的小學老師們特別愛郵購,三五成群地在教師辦公室裡,拿著郵購單勾選、討論。現在更多的人則會選擇網購,社區媽媽們一起買家庭用品,左鄰右舍好康道相報,團購搶便宜,或者社區揪團出遊旅行等等。在這些活動當中,都涉及金錢,通常,也都需要有個人負責來邀集大家、統籌收費,集體活動才能順暢進行,然而,從不會有人認為,這個負責揪團、或者邀集大家的人,他的目的是在於營利。最近是尾牙季,很多人應該也都有類似經驗,別說是性愛趴了,一間辦公室的同仁們,要去定個餐廳、尾牙後要約續攤、約唱歌,等等之類的活動,絕對也需要由一個人負責比較積極地聯繫所有人,喬時間喬地點,事前或事後向大家收錢,共同分攤。
這種工作,大家也都清楚,是吃力不討好的。你必須顧及每個人,比各別的其他人都負擔了更多的責任,甚至通常還得自己多貼錢,地點要挑得大家都喜歡,賓主要盡歡...。就好比蔡育林,在整起火車趴事件中,恐怕也比其他的參與者都付出了更多的精神與力氣,仔細地琢磨、設計,希望讓所有人能玩的盡興。
以上所說,都是人們在日常生活很普遍的經驗。我之所以認為這起判決是個「恐龍判決」,那就是因為,假使這個判決的預設為真(蔡育林揪團辦趴這一事實,可以被視同為「營利」),那麼,我們過去生活中有太多的經驗跟認識,都要被推翻了,大家恐怕都得回頭開始計較,那些約你團購、郵購,辦公室同仁三三兩兩一起出去玩的邀約,是否都有人存著「營利」之目的了,而我必須說,這實在是過分荒謬的,完全脫離了人的經驗與現實。
整起台鐵火車趴,眾人合意、無人受害。唯一覺得自己「受害」的,其實都是那些根本不在現場,「見不得人家爽」的好事公民,他們的固執與保守價值觀被侵犯了。然而,刑法不該用來打壓特定的偏好與品味。好事公民個人可以不滿蔡先生的活動,可以覺得那太淫亂,這是一種品味自由,於是,也可以選擇不參加;但是,我們不能接受,透過刑法去將這種尋常活動模式,惡意地曲解為「營利」。
因此,今天我們在這裡主張:我淫亂,我沒營利,情色揪團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