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警染愛滋 被指遭逼退

2002.06.18  中時晚報 洪茗馨/臺北報導

臺北市交通大隊爆發某分隊四位員警感染愛滋病,訊息傳開後,四位員警立即受到上級長官施壓,工作權飽受威脅。市議員羅宗勝上午指責交通大隊對相關醫療法令無知,又缺乏輔導機制,除採取各種手段逼退愛滋帶原員警外,甚至對其家屬進行騷擾,羅宗勝說,愛滋員警何辜,交大何須如此苦苦相逼? 

市議員羅宗勝、許富男上午召開記者會,羅宗勝指出,市警局交通大隊去年委託萬芳、市立中興及聯閤中心診所等三醫院,進行九十年度員警團體健康檢查,三家醫院向交通大隊請領款項時,有意無意、不知不覺將四位交通分隊員警呈愛滋病陽性反應訊息透露出去,使得四名員警感染愛滋病毒訊息傳得滿天飛。 

羅宗勝表示,四位員警及其家屬隨後便受到上級長官的種種打壓及逼退,其中A員警自感染愛滋訊息在隊內曝光後,所屬單位即開始對其言行舉止百般挑剔,除批評他工作表現不佳、執勤態度鬆散,還批評他在外賭博、行為不檢、積欠賭債,迫使A員警在今年三月請長假,由於員警請假有其規定,預計年底該員警將被迫退職。 

羅宗勝說,B員警的遭遇也很慘,其家人經營小吃店,交大三五不時來取締、開紅單,嚴重影響其家人生計。 

羅宗勝表示,至於C和D兩名員警,交大不僅主動告知員警的太太們,其先生感染愛滋病,並且不斷強迫她們去體檢。 

羅宗勝指出,交通大隊這種逾越職權、甚至侵犯人權的舉措,目的就是想間接施壓讓四名員警主動離職。目前公務人員任用法並未規定公務員感染愛滋病毒需停職或解聘,依後天免疫缺乏癥候群防治條例第六條,感染病毒者的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拒絕就醫、就業,意即,愛滋病患在工作職場中也應享有等同一般人的尊嚴及隱私權、工作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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