染愛滋 註定要丟飯碗?

【2002/06/19 民生報】記者黃靜宜/報導

臺北市議員指北市交通大隊四名感染愛滋員警遭上級施壓逼退,愛滋感染者工作權再度引起關注。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指出,他們早已接獲多起感染者因病情曝光,遭僱主刁難、調職的個案,這些感染者身份遍及各行業,雖然法律明文保障感染者就業權益,但因舉證困難,多數感染者最後仍只有黯然離職。

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組長歐乃銘表示,他不清楚交警病情為何被上級得知,但依法,醫療院所不能將愛滋檢驗結果告知僱主,而應直接通知當事人,否則,即有侵犯感染者隱私權之嫌。

歐乃銘說,據臺北市衛生局瞭解,交大並未逼退染愛滋員警;不過,根據愛滋病防治條例第六條之一,感染愛滋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因此,若有感染者權益受損,可依法提出告訴,擔心隱私曝光,也可由民間團體或行政單位代為告訴。

雖然法律似乎保障了感染者的隱私權和工作權,實際上,感染者病情曝光、工作不保的案例卻層出不窮,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今年就接到好幾名感染者求助。一名在外商公司工作的感染者,因病住院好幾天,醫院人多嘴雜,主管前往探望得知他感染愛滋後,便以他信用卡紀錄不良為由,希望他主動離職,否則就調往南部。家人朋友都在臺北的他,自然不願離開臺北,最後只能黯然離職。

促進會還接獲至少兩、三名職業軍人投訴,由於軍人在外派、升級或調職時,通常須接受體檢,一名職業軍人就是軍中體檢時發現染愛滋,病情立刻在軍中傳開,本來可獲升級的他不僅無法高昇,差點就被迫退役,經過折衝、協調,後來則是以調職處理。

促進會社工林宜慧表示,雖然感染者工作權受損,可依法提出告訴,但僱主往往以其他理由將感染者調職、暗中逼退,在證據不足下,就算提出告訴勝算也很低,幾乎沒有人敢上法院,法條只是形式,無法發揮實質效用。她認為,感染者不適合擔任哪些行業?主管單位不妨討論後明訂,不要任憑僱主刁難感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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