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排同性戀條款 憲令部擬刪

【2002/05/02 聯合報】【記者盧德允/臺北報導】 


憲兵司令部「憲兵兵員甄選實施計畫」中,明文將「性別認同障礙(同性戀)者」列為限制條件,掀起社會注意。憲令部昨立即表示將考量刪除該規定,絕不因性別傾向和認同而對官兵有差別待遇。

國防部公佈的「憲兵兵員甄選實施計畫」中,將性別認同障礙(同性戀)者,與刑事犯、大陸來臺役男、參與組織犯罪者、吸毒者,排除在外。巧的是,行政院年初提出「中華民國人權政策白皮書」,承諾破除社會上對同性戀的偏見。當時院長張俊雄曾說,在性別認同的人權部分,包括確定無歧視性的公平待遇原則,在教育權、工作權上均不因性別傾向或性別認同的不同而有差別待遇。陳水扁總統上任後極度照顧弱勢團體權益,但憲令部為陳水扁總統官邸甄選憲兵時,將同性戀排除在外。

國防部人事相關官員指出,國軍所有人才招募規章中,從沒有針對「性別認同障礙者」設限,除因體位不符標準及愛滋帶原者,所有役男都有服兵役義務。對於憲令部將同性戀者排除在憲兵甄選之外的作法,官員表示,並不妥適。

憲兵司令部昨天發布新聞稿說明,此舉是因憲兵執行警衛勤務,各分遣據點分散,為生活管理及照顧需要才作該規定,並非歧視同性戀者。

國防部相關官員指出,軍隊因管理與任務特性,和同性戀的確多有捍格,但原則上不能排斥同性戀者;以往女性被視作軍中禁忌,如今也已納入軍隊,並擔任很多重要工作。不過,部分特殊單位在優先選員時,譬如儀隊、特種部隊,實在難以接受「性別認同障礙者」,「這不但當事人不便,部隊也困擾。」同理,憲兵具有司法警察身份,職司軍紀、監察,體格、儀表的標準較其他軍種高,這不是歧不歧視的問題,諸如身高不足的人未選入憲兵,不必要構成歧視。官員說,人權是普世價值,軍方沒有道理不尊重。

最近憲兵甄選,是在義務役兵員入伍後第十五天,將分發到憲兵機車連、憲兵二一一營(即總統府鐵衛營)、官邸連(總統玉山官邸安全警衛勤務)、軍樂隊、憲兵二二九營、憲兵三三二營(行政院和陳總統民生東路舊宅安全勤務)、憲令部本部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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