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戀政治_世界新聞】

香港政府在同性戀爭端中「認輸」

2006.10.16 BBC中文網

香港保安局官員表示,不再挑戰法庭有關同性戀者合法性交年齡的裁決。

分析人士指出,這也就時說,圍繞香港同性戀可以合法性交年齡的爭執已經結束;政府實際上已認可16歲也將成為同性戀者的合法"同意年齡"(Age of Consent)。

所謂"同意年齡",即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公民法定有權同意與同性或異性發生性關係的年齡;此前,香港法定異性戀同意年齡為16歲。

港府一度通過法律,禁止21歲以下人的肛交行為。一名20歲的男同性戀者因不滿現行法律向法庭提出了司法復核。

數月前,香港一位法官判決,禁止21歲以下同性戀行為的法律有歧視成分,違反《基本法》。

按照香港現行刑事法例規定,從16歲開始,異性和女同性戀者可以在自願前提下發生性行為;但是,法律禁止16歲到21歲同性戀者進行肛交,違例者最高可被判處無期徒刑。

申訴人William Roy Leung認為,這種規定等同阻礙發展親密關係,違反香港的《基本法》和人權法,因此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訴。

香港高等法院法官夏正民的判詞說,香港現行的有關法律違法香港《基本法》第25條。該條規定,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此外,夏正民法官也說,現行法律也違反了《基本法》第39條;該條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法官說,現行法律因此不符合人權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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